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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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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鉴定(一)毒品鉴定的常识

来源:“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公号毒品鉴定(一)毒品的鉴定是一种诉讼行为,鉴定结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量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死刑案件来说,尤其如此,或左或右,不能有半点马虎。那么,谁来鉴定毒品?鉴定程序如何?一、毒品鉴定人(一)毒品鉴定分类在毒品类案件中,鉴定可分为吸毒检测及吸毒成瘾检测、毒品成分和纯度鉴定。(二)毒品鉴定资质对吸毒对象进行检测的必须是具备吸毒检测资格证书(有效期只有三年)的民警。公安机关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二级警员以上警衔及两年以上相关执法工作经历;(2)经省级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对毒品成分和纯度的鉴定则必须是专门鉴定机构取得毒品鉴定资质的鉴定人(有效期为五年),鉴定文书上还须有鉴定机构的盖章、鉴定人的盖章或签名。目前,我国的毒品鉴定机构是公安局。由于从毒品犯罪侦查到毒品鉴定都归于公安局,因此其扮演的角色受到了“自侦自鉴”的诟病。二、毒品鉴定程序1、检材收集毒品犯罪案件的检材类型多种多样,既有毒品本身,也包含一些与毒品犯罪相关的制毒工具、吸毒工具、运送工具等。在破获地下制毒工厂大案时,还需要对用于毒品合成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采集和分析。液体检材或吸毒者体液检材均需用与所取检材量相当的具塞广口瓶或玻璃试管装,瓶口部位加密封条,贴专用标签。固体检材则可装入干净瓶中或塑料袋中,也需封好,包外注明送检日期、单位、案件名称等。2、检材送检所有检材均不能加入任何防腐剂,不能及时送检的,须在冰箱中保存,且温度保持在零下10度以下。检材由案件两名以上民警共同送检,并填写《鉴定委托书》。不过,这种不交由公安机关内设的赃物室负责保管和送交鉴定的程序未免缺乏有效监督。3、检材前处理送检之前的材料可能含有一些不属于毒品的杂质,因而有必要将疑似毒品分离出来。检材前处理最传统的还是“液液提取”,即是利用物质在两种互不相溶(或微溶)的溶剂中溶解度或分配系数的不同,使溶质物质从一种溶剂内转移到另外一种溶剂中的方法。除此之外,国内外还有一些新型的提取技术:“固相提取”,采用选择性吸附、选择性洗脱的方式对样品进行富集、分离、净化,是一种包括液相和固相的物理萃取过程;“超临界流体提取”,利用超临界流体的溶解能力与其密度密切相关,通过改变压力或温度使超临界流体与待分离的物质接触,使其有选择性地依次把极性大小、沸点高低和相对分子质量大小不同的成分萃取出来;“免疫亲和提取”,从液体材料中进行选择净化、化合物浓缩、分类,然后从固相支持物中提取纯化样本。4、检测毒品鉴定检测方法主要有外观检测、化学检验法、免疫学检验法、薄层色谱分析法、气相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质谱联用分析法。司法实践中可能多种方法并用,但每种方法都各有优缺点。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于2013年起草了常见毒品检验方法的国家标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检验方法。该种检验方法的分离效率高、灵敏度高、样品用量少(一般为微量级)、分析速度快,应用范围广。检验的原理在于,采用内标法或外标法进行质量控制,对疑似毒品固体样品中的海洛因等进行有机溶剂提取,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进行定性分析,用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对海洛因等进行定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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