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情况下,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区别,可以从两罪侵犯的对象、实施的客观行为方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内涵以及主观目的等方面表现出来,其最主要、最明显的区别要看行为人占有的财物的归属性质,即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的是本人管理、经营的公共(国有)财物,而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的是他人交付的财物。但在司法实践中,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别并不是一目了然的,有时甚至出现交叉,特殊情况下难以区分。
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被告人享有上诉权
公诉机关在一审宣告判决前要求撤回起诉,人民法院据此作出的准予撤回起诉裁定,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可否提出上诉,实践中做法和理解产生分歧。笔者认为,被告人对此裁定享有上诉权。其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享有上诉权具有法律依据。
一、被告人享有上诉权具有法律依据。
缓刑考察前置的利弊及其完善
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由此可见,缓刑考察的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缓刑考察的时间是判决生效后的缓刑考验期限内。审判实践中,有些法院主动承担缓刑考察的重任,并将缓刑考察的时间提前到宣判以前,这对于提高缓刑质量、保证社会效果有积极的意义。但由于法律法规对缓刑考察前置制度本身,考察的原则、标准、内容均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各法院之间,同法院的不同审判人员之间操作不一,有些做法存在弊端,笔者试就缓刑考察前置的利弊及其完善略抒管见。
一、缓刑考察前置的三大优势。
一、缓刑考察前置的三大优势。
对交通肇事罪几个问题的重新审视
【内容提要】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只能成为本罪的量刑情节,而不具有定罪层面上的意义。交通肇事罪成立的标准是,是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即他人重伤、死亡及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结果。只要交通肇事造成了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就可构成本罪,而不问肇事者是否有能力赔偿数额的多少。交通肇事罪为典型的过失犯罪,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共同过失犯罪。《解释》对上述问题的解释已经违背了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及相关基本理论。
【关键词】逃逸;赔偿数额;共犯;基本原则
一、“逃逸行为”是定罪情节,还是量刑情节?
【关键词】逃逸;赔偿数额;共犯;基本原则
一、“逃逸行为”是定罪情节,还是量刑情节?
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应澄清的误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简称《意见》),是对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和完善,对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从而使审判人员从繁琐重复的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审判疑难复杂案件。但是笔者注意到由于部分新闻媒体不适当的宣传,过分渲染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只需几分钟就能结案,导致一些审判人员对适用《意见》认识上产生偏差,需对此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一、对“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简易审”不能理解为“简单审”
一、对“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简易审”不能理解为“简单审”
聚众斗殴罪若干实务问题
一、“聚众”含义的理解
“聚众”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对聚众斗欧罪规定的构成要素,因此,准确把握其含义,对于正确认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从字面上理解,“聚众”中的“聚”是纠集、召集之意;“众”指多人。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三人为众”的说法,所以,“众”应指三名以上的人。综合起来,聚众就是纠集或召集三名以上的人。由于刑法在聚众斗殴罪中强调众多的人形成一个整体与另一方进行斗殴,因此聚众中的人数应当包括实行纠集或召集活动的人,这种人通常是属于首要分子。
“聚众”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对聚众斗欧罪规定的构成要素,因此,准确把握其含义,对于正确认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从字面上理解,“聚众”中的“聚”是纠集、召集之意;“众”指多人。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三人为众”的说法,所以,“众”应指三名以上的人。综合起来,聚众就是纠集或召集三名以上的人。由于刑法在聚众斗殴罪中强调众多的人形成一个整体与另一方进行斗殴,因此聚众中的人数应当包括实行纠集或召集活动的人,这种人通常是属于首要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