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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如何界定与证明票据诈骗罪之“非法占有”

 ▍文 张艳丽▍来源 《检察日报》    一般来说,金融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的理解,往往造成司法实务的差异化处理。尤其是刑法中“非法占有”是否包括非法占用,往往成为控辩双方争议之焦点。     一、非法占有目的之范畴界定     何谓“非法占有”?是仅指民法上“占有”,还是“所有”,是否包括“占用”?对于非法占有内涵的理解分歧造成由于受到传统诈骗犯罪构成模式——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意图非法改变公私财产所有权”之特征影响,致使法院在审理票据诈骗犯罪时面对控辩双方对法律理解之巨大分歧,而无法及时、准确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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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刑事审判案例882号:聚众斗殴并驾车撞击对方的行为是否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以及如何认定相关帮助行为的性质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天龙,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连江镇三甲村三东组97号。2011年3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被告人高政,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双庙镇民生村上郢队。2011年7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天龙犯故意杀人罪(间接)、被告人高政犯聚众斗殴罪,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0年6月17日23时许,潘坤、徐良、吴志殿、毛建波、高锋(均已判刑)酒后至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旋迪舞厅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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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从一例聚众斗殴案谈相对不起诉的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的个案研究
作者:陈兴良
来源:《法学论坛》2014年第5期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对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分析,认为本案在客观上属于复行为犯,只有聚众行为而未能实施斗殴行为,因此是未遂;在主观上不具备特定的主观违法要素,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因此,以构成犯罪为前提所做的相对不起诉决定虽然考虑了社会效果,但在法律效果上还值得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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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刑事审判案例1013号:明知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正在盗卖他人或者自己家中财物,仍然上门帮助转移并予以收购的,如何定性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熊海涛,男,1988年3月22日出生,农民。2012年6月28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后转为取保候审。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熊海涛犯盗窃罪,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熊海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熊海涛跟随戚某到戚某自称的“家中”收购家电,戚某每次卖东西都说征得了父母的同意,故熊海涛没有盗窃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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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案例:占有不是财产犯罪的法益

作者: 车浩来源:《法律科学》2015年第3期
一直以来,国内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财产犯罪的法益或者说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但是,随着近年来国内引入了日本学界关于本权说与占有说的争论,以盗窃罪为基本的讨论平台,主张财产犯罪的法益包括占有的看法,日益成为一种有力的观点。围绕着财产犯罪的法益究竟是所有权还是占有而展开的争论,也开始在晚近的很多论著中频频出现,成为刑法理论中的一个新的争点。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占有不是财产犯罪的法益。一、占有不是普遍存在于所有财产犯罪中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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