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概念及追诉标准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概念要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存在的若干疑难问题作出剖析以及拓展辩护思路,首先应厘清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概念及追诉标准。增值税是我国1994年开始全面实施的新税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始见于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205条吸收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基本内容,明确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死立执改判死缓案例:被告人运输毒品数量大,但不排除受人雇佣的,如何量刑
李补都运输毒品案——被告人运输毒品数量大,但不排除受人雇佣的,如何量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补都,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彝族,农民。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07年7月23日被逮捕。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补都犯运输毒品罪,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7年6月22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李补都骑摩托车途经四川省盐边县格萨拉乡平原村平原组新坝沟垭口时,被公安人员拦截,当场从李补都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可疑物品3块,净重1047.5克。经鉴定,该三块可疑物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七个判例谈挪用公款罪的实行行为及相关适用
【中文摘要】挪用公款罪是单行为犯,实行行为只有“挪”,“挪而未用”成立其他活动型挪用公款罪既遂;“归个人使用”的本质是违背单位意志将公款非法置于自己的控制支配下,可根据是否体现单位意思、为单位打算、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等进行判断;包括“挪新还旧”在内的多次挪用,无论案发时是否归还,均应根据各自的用途累计计算,然后按照“举轻以明重”原理计算挪用数额;挪用公款罪虽然也可谓片面对向犯,但使用者既不是被害人,亦不缺乏期待可能性,故要求、提议挪用公款的成立共犯,挪出之后仅参与使用公款的成立赃物犯罪;挪用公款罪不是继续犯而是状态犯,追诉期限均应从挪用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司法解释主张其他活动型追诉期限从超过
无罪判决002|正当防卫:王洪军被控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王洪军被控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2011-09-01 09:41 来源:纠错 | 打印 | 收藏 | 大 | 中 | 小
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8)隆刑初字第26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帮信,男,1954年12月出生于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壮族,系隆林县铁合金冶炼厂职工,住该厂宿舍。系本案被害人陆建之父。
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8)隆刑初字第26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帮信,男,1954年12月出生于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壮族,系隆林县铁合金冶炼厂职工,住该厂宿舍。系本案被害人陆建之父。
17个判例再论故意伤害罪
【摘要】我国故意伤害罪法定最低刑仅为管制,故可以认为伤害包括一定程度的殴打行为,伤害故意亦包含了殴打故意,所谓出于殴打故意致人伤害的,可能成立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可能成立伤害致死,实务中亦持此立场;重伤罪是轻伤罪的结果加重犯,伤害致死罪是重伤罪的结果加重犯,因而故意伤害致死属于轻伤罪的二重结果加重犯,由此,轻伤故意导致重伤结果的,成立重伤罪,导致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伤害致死;故意伤害致死与杀人罪的区别,不仅在于杀人故意的有无,还在于行为系杀人性质还是伤害性质;关于致特异体质者死亡案的定性,关键不在于看行为人是否明知或预见到对方系特异体质,而是看是否具有伤害性质及伤害故意,若得出否定结论,则应否
无罪判决003|孙学双涉嫌强奸杀人由死刑改判无罪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9)锦刑一重字第00003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宝,男,1953年6月6日出生于辽宁省黑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励家镇黑头村。系被害人赵某某之父。
被告人孙学双,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黑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辽宁省黑山县励家镇黑头村。因本案于2005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黑山县看守所。
(2009)锦刑一重字第00003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宝,男,1953年6月6日出生于辽宁省黑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励家镇黑头村。系被害人赵某某之父。
被告人孙学双,男,1968年6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黑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辽宁省黑山县励家镇黑头村。因本案于2005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黑山县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