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名称: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主讲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季慧娈律师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马阳杨课程理念:商海浩瀚,诱惑与机遇并存,收益与陷阱共在,刑事风险如影随形;法治中国,循法照章方为全策,所谓“钱干净 人自由”乃是逐鹿之本,我们将为企业家指点“法”津,助您的企业扬帆直航。课程内容:以大数据还原民营企业家涉嫌刑事犯罪的生态场景,全方位、多角度透视民营企业家面临的刑事风险,深入解读核心罪名,立足于实务,练就您的火眼金睛,让您远离高危红线,不必孤悬于罪与非罪的峭壁边缘。授课方式:可由商会、企业家协会组织讲座,也可面向私营企业主集群讲授。
无罪判决012|荆爱国被控运输毒品宣告无罪案(诱惑侦查、二审发回重审)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甘肃省定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1)定中刑初字第66号。
二审裁定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甘刑二终字第03号。
重审判决书:甘肃省定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2)定中刑初字第11号。
2.案由:运输毒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定西分院,检察员刘丽亚。
被告人(上诉人):荆爱国,×年×月×日出生,×民族,甘肃省兰州市人,系兰州市龙宇出租车公司汽车司机。因本案于2001年8月17日被逮捕。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甘肃省定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1)定中刑初字第66号。
二审裁定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甘刑二终字第03号。
重审判决书:甘肃省定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2)定中刑初字第11号。
2.案由:运输毒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定西分院,检察员刘丽亚。
被告人(上诉人):荆爱国,×年×月×日出生,×民族,甘肃省兰州市人,系兰州市龙宇出租车公司汽车司机。因本案于2001年8月17日被逮捕。
论虚开发票犯罪的刑事立法误区 ——建议取消我国刑法第205条与第205条之一
摘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自设置以来,对于其构成要件的理解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等方面,一直存在理论上的分歧与司法适用上的疑难。这些疑难与分歧,无法通过刑法解释的方法予以解决,也无法在立法技术层面予以补足完善。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在刑事立法增设罪名的考察环节,对于增设该罪的必要性、合理性的论证,存在观念上的混淆与立法上的误区,是因重复性设置罪名而导致的虚妄冲突,不设置虚开发票犯罪并不会造成刑法惩治上的空白与漏洞。应取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立法技术;立法原则;立法逻辑;立法误区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立法技术;立法原则;立法逻辑;立法误区
无罪判决007|唐克力抢劫、敲诈勒索,赵海生、张铁良、王钢抢劫宣告无罪案
天 津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0)高刑终字第7号
原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克力,男,196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文盲,捕前是农民,住天津币蓟县尤古庄乡张店子村。1985年2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5年4月11日被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韩建芳,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克力,男,196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文盲,捕前是农民,住天津币蓟县尤古庄乡张店子村。1985年2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5年4月11日被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韩建芳,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陈兴良: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之界分 ——兼对“两个当场”观点的质疑
【摘要】在当场取得财物的场合,暴力也同样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这里涉及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在暴力程度上的差别。只要承认暴力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则在当场使用暴力的情形下,如果暴力程度轻微,没有达到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程度,当场取财的,即使符合“两个当场”的特征,也不能认定为抢劫罪,而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就敲诈勒索罪的构造而言,敲诈勒索行为一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一交付财物一占有财物,这样一些构成要件的内容缺一不可。“两个当场”只是形式性的特征,对于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分,不能根据“两个当场”,而是应当根据两罪之间的本质界限。
敲诈勒索商定数额非全部获取问题的探析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秦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刑满释放后,其认为被判刑系证人甘某某作伪证和应车主刘某要求所致,遂先后多次至甘、刘住处,采取全天跟随、久留不走、拦车阻行等方式,对甘、刘二人施加压力,强行索要人民币共计19.8万元(其中向甘索要4.8万元,向刘索要15万元),并实际从甘处索得2万元。
二、法院判决
被告人秦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刑满释放后,其认为被判刑系证人甘某某作伪证和应车主刘某要求所致,遂先后多次至甘、刘住处,采取全天跟随、久留不走、拦车阻行等方式,对甘、刘二人施加压力,强行索要人民币共计19.8万元(其中向甘索要4.8万元,向刘索要15万元),并实际从甘处索得2万元。
二、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