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而言,以往每当查获一个涉烟刑事案件,只需要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即可。如今,随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对包括烟草专卖在内的所有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必须处理好涉烟刑事案件中证据材料的收集工作。结合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实践,对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2款法律条文做一个详细的解读,便于今后更好的开展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证据材料收集工作。
一、证据资格主体——行政机关
一、证据资格主体——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