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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2013年10月18日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第2486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全省聚众斗殴犯罪相关案件的法律适用,省高院就聚众斗殴犯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讨,现纪要如下:一、聚众斗殴罪是1997年刑法修正案从流氓罪分拆而来,聚众斗殴犯罪不仅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而且严重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由于本罪“聚众”的特点,参与人员多,危害性大,打击的重点是涉黑涉恶、护黄护赌护毒引发的双方或者多方群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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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与适用:《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为便于司法工作人员正确理解和适用《解释》的相关规定,现对《解释》制定的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制定背景 《解释》制定的背景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打击抢夺犯罪的司法实际需要。抢夺犯罪是一种多发性侵财犯罪,社会危害大,一直属于司法机关严惩范围。2002年7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2002年《抢夺解释》)规定了抢夺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对于惩治此类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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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020|胡立飞涉嫌职务侵占罪再审宣告无罪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抗诉机关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胡立飞,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于山西省榆社县,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山西省农资公司晋中销售分公司出纳员,住晋中市榆次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5年10月3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同年12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2007年2月13日被宣告无罪。审理经过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立飞犯职务侵占罪一案,平遥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0日作出(2006)平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判决后,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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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与适用:《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公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以下简称《解释》)。为便于实践理解和适用,现对《解释》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制定《解释》的背景和意义
就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制订司法解释,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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