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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特情引诱”对贩卖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影响

一、案情举要
孙某某为贩毒牟利,与以“买主”身份出现的公安特情人员胡某某接触,双方约定好毒品海洛因的价格和数量,在其携带毒品到约定地点准备同胡某某“交易”时被当场抓获。如何处理?
被告人孙某某,农民。
2010年12月8日晚,特情人员胡某某经怀远县公安局许可以电话联系被告人孙某某购买毒品。次日下午,被告人孙某某按双方约定携带毒品乘车到蚌埠市张公山新村准备与胡某某进行毒品交易,其刚下车即被在此等候的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挎包内缴获毒品20。3克。经鉴定: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二、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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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是否构成犯罪的意见》

近来,本省有的法院、检察院及公安部门反映实践中出现了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的行为,对此种行为应如何定性意见不一。为正确适用法律,省公、检、法第三次刑事执法联席会议讨论了此类情况。经研究认为,债务人以消灭债务为目的,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合法、有效的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并且该借款凭证是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惟一证明的,可以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论处。债务人以外的人在债务人的教唆之下实施或者帮助债务人实施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并且明知债务人是为了消灭债务的,以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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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个判例反思实务中强奸罪之证明标准

作者:本公号运营者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马阳杨提要【本文精华:九个案例之后的“证明标准”分析】强奸罪作为一种严重暴力犯罪,其侵犯的法益既包括妇女(幼女)对于性的自主决定权,也涵括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在女性权利日益受到重视的当下,强奸案件以其轰动性与话题性而备受公众瞩目,由于其极易在短时间内引发社会恐慌情绪,同时又涉及妇女隐私权、女性暴露着装等敏感议题,历来身处舆论漩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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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案例谈犯意和犯罪对象的变化

【内容提要】犯意和对象的变化,不仅使主观责任发生变化,也会引发行为性质和侵害法益发生变化,影响着犯罪的认定,包括罪名、犯罪停止形态和罪数等。犯意或对象变化时的犯罪认定和处断,关键的考量因素是法益性质(法益有无变化、是否专属法益),其次涉及罪过内容界定、行为性质评价与罪数认定处断等刑法思维方式,最后还要留意刑法的特别规定。“并行”评价和处断的刑法思维值得肯定。变化前后的两种犯意及其支配下的性质不同的两种行为,如果具备客观不法和主观责任,原则上应分别独立评价,成立两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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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023|赵某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信息抗诉机关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中共党员。2011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孙希科,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广庆,农民,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曲洁、赵辉,山东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广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2012)青刑初字第3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赵某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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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网络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

【作者】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全文】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显然包括网络言论自由。言论自由,并不是指自言自语的自由,或者夫妻二人窃窃私语的自由,而是指公开发表言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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