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方:符合立法精神 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意味着辩护律师可将掌握的有关证据内容,特别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不一致甚至有较大出入的证据内容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是法条规定的题中应有之义,具体理由如下。 辩护律师采取这种方式核实证据与侦查人员诱供有本质区别。一方面,侦查人员诱供的目的是为了取得犯罪嫌疑人的认罪供述,是一种非法“收集证据”手段,而辩护律师核实证据的目的在于通过核查证据间的矛盾以澄清事实,是一种“核实证据”手段,二者目的、性质均不同。
无罪判决027|闻某甲涉嫌强奸罪二审宣告无罪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闻某甲,农民。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02年5月29日被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3年8月4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辩护人周存鹏,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闻某甲犯强奸罪一案,于2014年1月2日作出(2014)倴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闻某甲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唐刑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毒品纯度鉴定问题之分析
刑法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毒品纯度折算。但由于毒品的暴利,毒品掺假是个普遍现象。近期查获的毒品案件中,毒品掺假现象仍然较为突出。对毒品纯度是否进行鉴定,各地做法不一,毒品死刑案件也是如此。有的地区个别案件鉴定,而另外案件不鉴定,随机性比较大。毒品案件中,是否需要进行纯度鉴定及“大量掺假”如何把握,是实践中常见的焦点问题。对此,我们认为:
毒品犯罪证据问题研究
近年来,司法机关对于毒品犯罪案件一直保持高压态势,然而毒品犯罪仍然频发。除了部分制售大量毒品的大案外,基层司法机关处理了大量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涉毒类案件。在涉及毒品犯罪的案件办理中,证据问题在此类案件中较为突出,主要的表现为证据种类单一、证据证明力缺失、证据相互印证能力弱等问题。
论使用假币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兼与陈兴良、张明楷二位教授商榷
来源:《法学》(沪)2015年 第20155期 第136-143页作者:杜文俊字号
作者简介:
杜文俊,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原文出处:
《法学》(沪)2015年第20155期第136-143页
内容提要:
作者简介:
杜文俊,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原文出处:
《法学》(沪)2015年第20155期第136-143页
内容提要: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前瞻 ——基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思考
【作者简介】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文章来源】《现代法学》2015年第4期
【内容提要】为了推动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现代性转型,确保《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良性互动,回应社会各界已经达成的程序正义共识,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正司法战略部署,中国需要进一步修改《刑事诉讼法》。具体改革应该着眼于以下方面:打造充分体现宪法精神与人权保障优先的刑事诉讼制度,真正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推行普遍有效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以及契合中国国情的陪审制度,并着力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难的问题。
【关键词】依法治国 《刑事诉讼法》 立法改革
【文章来源】《现代法学》2015年第4期
【内容提要】为了推动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现代性转型,确保《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良性互动,回应社会各界已经达成的程序正义共识,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正司法战略部署,中国需要进一步修改《刑事诉讼法》。具体改革应该着眼于以下方面:打造充分体现宪法精神与人权保障优先的刑事诉讼制度,真正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推行普遍有效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以及契合中国国情的陪审制度,并着力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难的问题。
【关键词】依法治国 《刑事诉讼法》 立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