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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关于设置少年法院的探讨

为了推进有中国特色少年审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积极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在总结少年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在大城市设立少年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了专题调研。通过广泛而充分地调研,我们认为在上海设置少年法院的条件已经成熟,设置少年法院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一、设置少年法院的必要性
(一)目前少年审判机构存在的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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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续保手续当简化

取保候审是指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关于取保候审的续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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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客观方面之我见

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但在具体案件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上,也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一)关于“利用职务之便” 
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争议主要有两点: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仅限于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包括利用将来或者过去的职务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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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敲诈勒索罪宜增设罚金刑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对敲诈勒索罪在刑罚方面仅规定了主刑,而未规定附加罚金刑。笔者认为,这很不利于打击此类犯罪,因而建议对该条进行修改,增设罚金刑,其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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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之我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对被害人的救济主要体现在附带民事诉讼裁判结果的上诉,在刑事方面,被害人是没有权利直接提出上诉的,对刑事部分的裁判结果不服,被害人只能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提出抗诉,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抗诉,而刑事案件被告人无论是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就刑事部分,都有上诉权,这就与被害人在上诉权上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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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医生执业资格也可成为非法行医罪主体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何谓医生执业资格?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凡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考试通过后即取得执业医师资格。那么,尚未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或考试未通过的人即为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他们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没有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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