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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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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是否应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1996年进行过一次修订。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刑诉法修改幅度之大,修改内容达100余处,修正后的条文总数已达290条,并且增加了新的编、章、节。新刑诉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而新刑诉法是否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权,是司法实践中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笔者拟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辩权、辩护人阅卷权等角度以及刑诉法有关规定分析,阐述被告人具有阅卷权的必要性。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权是自辩权的纵向衍生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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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游仙:首次批准犯罪嫌疑人监护人行使阅卷权

正义网四川3月28日电(通讯员  赵东升)近日,绵阳市游仙区检察院依法批准辩护人胡某对一起抢劫案的案卷材料进行查阅、摘抄和复制。这是该院适用新刑诉法后,首例由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作为其辩护人行使阅卷权。
今年第一季度,该院在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胡某之子抢劫案后,胡某要求作为辩护人介入诉讼,并提出查阅案卷材料的申请。该院在依法审查了胡某的主体资格、身份信息和提交的有关书面材料后,认定胡某的申请符合新刑诉法和高检院关于辩护律师、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相关规定,遂依法批准胡某的阅卷权,并及时安排其在专门场所进行阅卷、摘抄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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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能否将复制的案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

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沟通所掌握的案卷材料或者告知案卷内容,同律师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所依法复制的案卷材料并不等同。律师的辩护权来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意味着律师享有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当然享有。律师所复制的案卷材料不得一概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览,其范围是有一定限制的。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卷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和案卷材料。自审判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律师能否将依法复制的案卷材料直接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览问题,引起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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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协会长高子程:辩护律师能否将案卷材料出示给被告人

《中国律师》2010.3.辩护律师在开庭前的调查取证阶段将卷中证据材料出示给被告人,以便核实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而根据被告人的意见及为此提供的证据线索进行调查,力求在庭审时准确表达质证意见,使案件真实、客观准确或恢复原貌,此乃一个负责任的律师应当履行的义务。然而时至今日,仍有部分检察人员甚至律师认为,此举涉嫌泄密。这种认识使刑事辩护律师在实际工作中产生了很大困扰,影响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积极性。可以向被告人出示案卷材料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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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将复制的证据让被告人查阅在法律上有理由

律师将复制的证据让被告人查阅,既是一个控辩双方争执不下的敏感问题,也是律师最头疼的问题。若这个棘手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无疑会对辩护制度造成极大影响。《刑事诉讼法》第36条赋予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的权利,以及会见在押被告人的权利,问题是在律师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要求查阅律师复制的证据, 或者提出辨认该证据,律师可不可以将复制法院卷宗中的证据材料交给被告人看?为了取得辩护效果,律师是否可以主动拿出从法院复制的证据材料让被告人查阅准备辩护意见?这个问题一直是困扰律师办案的棘手问题。但是迄今笔者尚未见到相关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更不用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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