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案情 2011年12月期间,李某通过他人介绍,找到被告人刘某代办工商银行高额度信用卡,刘某与丁某(另案处理)结伙,在为被害人李某办理该信用卡的过程中,通过刘某留存李某的网银U盾及个人身份信息资料,利用银行信用卡网上核发日与卡主李某通过银行邮寄方式收到实体信用卡之间的时间差,于当月25日冒充卡主致电工商银行客服开通激活该信用卡并增加刘某自己的手机号码,之后刘某又冒用李某名义建立支付宝实名账户与该信用卡绑定,同时将该支付宝账户交易时需要绑定的手机号码(供发送动态密码用)设定为刘某自身的手机号码,后即使用支付宝账户快捷支付功能,与丁某控制的支付宝账户在淘宝网上进行虚假交易,盗取
个人信息储存网络有风险——存款被盗取自身担责三成
人民法院报 成都一储户林某存储于网络的个人信息被罪犯王某获取,并利用软件破解了林某的银行卡密码,从而通过银行“e支付”业务从林某账户内转出现金32010元。后林某以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提起诉讼。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法院一审认为林某存款被盗取系银行网银安全交易技术不完善及林某本人未妥善保管个人信息的双重原因造成,双方均有一定责任,并酌定银行、林某分别担责70%、30%,故判决被告银行某支行向林某支付其存款损失21847元及相应利息。
编程序截取网银余额如何定性
案情:2011年7月9日1时许,王某、程某经事先预谋,各申请一个QQ号,在网上聊天室发布虚假广告,谎称有视频裸聊服务。王某通过QQ与邵某聊天时,谎称付费1元即可以参与裸聊,并要求邵某传发其网银卡余额截图,以表示其有支付能力。王某根据邵某发出的网银卡余额截图,知晓其网银卡余额达10万余元。程某在王某事先编写好的软件程序中填写盗取数额9.8万元,王某将该软件程序发给了邵某。邵某按照王某告知的账号及登录口令登录,并在支付页面显示付款1元,然后输入了自己的网银卡号及密码。王某、程某利用此软件程序将邵某网上银行卡内的人民币9.8万元盗走。
贩卖、运输毒品罪疑难问题解析
【内容提要】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数量以及复杂疑难程度在毒品犯罪中都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作为司法实践中侦破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最常用且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前者已经得到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认可,对于利用其侦破的毒品买卖案件,按照毒品是否被侦查机关替换,可以区分为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和替代物的控制下交付,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可以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以无毒物替代毒品由于对象不能则只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而对于利用后者侦破的毒品案件则需要区别对待,利用犯意型诱惑侦查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畴,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则可以作为侦破毒品案件的有效、正当措施。
贩卖毒品罪认定中的几个争议问题
【内容提要】贩卖毒品罪中,贩卖行为的本质是以毒品作为支付手段的对价交易。在为吸毒者代购毒品的场合,代购者即便出于牟利目的,事实上赚取的是介绍费,不宜将代购行为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实行行为。贩卖毒品罪属于行为犯,司法实践宜以毒品是否进入“实际交易状态”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当前,司法实践对于贩卖行为的认定大量采取推定方式,司法机关在处理该类案件时,要特别注意给被告人充分反证的机会。 【关键词】贩卖毒品罪 为吸毒者代购毒品 犯罪既遂 推定
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基本特征的调研报告
【内容提要】以往对毒品类犯罪的研究多在刑法学范围内进行定性分析和在侦查学范围内进行经验总结,缺乏以定量分析为主的实证研究。通过对108名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调查,系统分析他们在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户口类型、籍贯、婚姻状况、前科、性格、犯罪意识和犯罪归因等方面展现出来的特征,有助于侦查部门有的放矢的开展相关工作。【关键词】毒品类案件,犯罪嫌疑人,侦查价值 长期以来,学界对毒品类案件的研究在刑法的范围内主要关注罪名的设定、刑罚的设置、量刑的幅度等方面的问题,在研究方法上侧重于定性分析{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