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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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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刑事审判案例984号:对既无被害人陈述也未提取到直接指向被告人强奸的物证,且被告人翻供的性侵智障幼女案件,如何审查判断证据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4年8月13日出生,农民。2013年7月22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逮捕。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向汉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某某否认强奸王甲,辩称其生殖器仅与被害人大腿摩擦。其辩护人辩称,指控王某某奸淫幼女的事实仅有王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为证,但王某某当庭否认强奸,其他证人均未目睹王某某强奸王甲,故指控王某某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    汉川市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2013年7月8日15时许,王乙带着弱智孙女王甲(被害人,2001年12月出生,多年不说话)到同村被告人王某某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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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共同犯罪的轮奸是否存在中止情形?

【内容提要】世上任何人都无法建立一个没有漏洞、解释力无远弗届的理论,为此,澄清理论效用边界极富法律价值。实务中那种坚持强奸案件不存在轮奸共犯行为中止的观点,如用“上楼理论”便可透视出似是而非,欠缺公允。其实,轮奸认定情况复杂,与共同犯罪相比较,具有可以行为拆分的特殊结构,系属共同犯罪理论的例外。 【关键词】强奸与轮奸 行为拆分 特殊与差异 共同犯罪理论例外 停止型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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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法律界限与实务判断

 一、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法律界限  盗窃罪与诈骗罪在主观上都以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为目的,在客观上都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不同的只是客观方面存在差异,即非法获取财产的方法不同。盗窃罪是采取秘密的方法窃取财产,诈骗罪是采取欺诈的方法取得财产。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两者之间差别十分明显。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具体案件的界限划分,却并不那么容易。如一些案件诈骗和窃取行为相互交织,对这类案件如何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具体案件时意见不一致。为了真正把握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不致于被某些具体案件的表面现象而迷惑,必须从理论上对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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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9个案例: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

 刑法对诈骗罪的罪状规定得比较简单。如果对分则条文进行体系解释,就不难发现,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取得财产的犯罪分为: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盗窃罪属于前者;诈骗罪属于后者。由于诈骗罪与盗窃罪属于两种不同的犯罪类型,所以需要严格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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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在纪委“两指”期间主动交代可否认定为自首?

作者:唐明生来源:http://jh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849   【案情】    被告人文某,原系江华瑶族自治县教育局计财股副股长。2009年9月至2013年5月期间,负责该县教育系统各学校的基建工作,其利用其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4800元,本人实得201000元,     2013年8月9日,根据群众举报,江华瑶族自治县监察局在初步掌握文某收受他人贿赂款40000元后,决定对文某实施“两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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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受纪委“双规”、谈话期间如实供述相关事实,能否认定为自首?

观点一:被纪委“双规”期间供述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作者:李林    所谓“双规”,是指党的纪检部门即纪委接到举报或发现问题时,责令身为党员的行为人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如实向组织交代自己的违法乱纪问题。如果是行为人主动向纪委投案或者被纪委盘问教育后如实交代本人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这并不存在疑议。但被“双规”后被迫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的,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则有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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