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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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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刑事审判案例644号:偷配单位保险柜钥匙秘密取走柜内的资金后,留言表明日后归还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范军,男, 1963年9月10日出生,大专文化,广东省饶平县三饶镇永丰源陶瓷有限公司会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22日被逮捕。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范军犯盗窃罪向饶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范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不是盗窃现金,而是利用职务之便借用,以后连本带利归还,其有投案自首的事实,是初犯,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取得工资款的使用权,不是秘密窃取,应以挪用资金罪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退清全部赃款,且有自首情节,应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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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4则案例与张明楷教授商榷:“公开盗窃说”是否合理?

【内容提要】近年来,有不少学者主张公开以平和方式取走他人财物的行为成立盗窃罪。持“公开盗窃说”者提出的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新标准及主要理由都值得商榷。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凡是没有规定抢夺罪的国家的刑法,为了不至于形成处罚漏洞一般都承认盗窃可以采用公开的方式进行;而规定了抢夺罪的国家的刑法一般都规定盗窃罪只能是秘密窃取。从刑法解释学以及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看,在我国秘密性仍应是盗窃罪的基本特征。贸然改变我国现行的关于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分标准,会极大地冲击一般民众以及司法人员的传统法律观念,并且会降低公众对刑法的认同感。 【关键词】盗窃罪 抢夺罪 公开盗窃 秘密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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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司法适用争议问题探讨

【内容提要】运输毒品罪的司法适用一直存在较大分歧。本文选择了与运输毒品罪定罪量刑有关的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包括本罪与相关罪名的界定、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主从犯责任划分、立功的认定及对从宽的把握等。从界定运输的内涵出发,探讨了本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区分主要在于主观目的的不同,是毒品犯罪的堵截性罪名;其既未遂的认定应以毒品进入运输状态为标准;在未归案者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在案犯的责任应当根据在案证据能否证明其地位来划分主从犯责任;对于协助抓获同案犯的问题应从宽认定为立功,其对量刑的影响应考虑罪行本身的轻重等。 【关键词】运输毒品罪 犯罪未遂 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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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刑事审判案例679号:被告人到案后否认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的,如何认定其主观明知

龙正明运输毒品案——被告人到案后否认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的,如何认定其主观明知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龙正明,女,1957年10月24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06年6月23日被逮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龙正明犯运输毒品罪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6年5月15日,被告人龙正明将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运至云南省昆明市,住宿于昆明市小坝湘昆招待所。当晚,王文忠(同案被告人,已判处死刑)到该招待所,从龙正明处接取了甲基苯丙胺。在王文忠离开招待所时,公安人员将其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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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明知”的含义和认定---基于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分析

【摘要】“明知”是我国刑事立法普遍运用的表述犯罪主观要素的术语,也是长期困扰刑事司法实践的焦点问题之一,我国刑法学界对于“明知”的内涵也存在重大的认识分歧。在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中,“明知”的规定存在着混搭使用、表述模式的级次混乱、含义不统一等问题,这不仅导致刑法用语在文理上的混乱,混淆了罪过的基本类型划分,而且影响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近期的司法解释在形式上搁置了“应当知道”术语的使用,确立了“可反驳的客观推定”的认定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关于“明知”立法技术的不断进步,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仍然需要在理论上讨论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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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刑事审判案例671号:对酒后驾驶造成重大伤亡的案件,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杜军交通肇事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杜军,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个体户。2009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逮捕。 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杜军犯交通肇事罪,向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9年10月31日中午,被告人杜军在淮安市楚州区淮城镇豪城大酒店宴请他人,酒后与他人同到浴室洗浴休息。同日17时许,杜军经休息,认为驾车已无碍,遂驾驶车牌号为苏HBU790的小型普通客车回楚州区流均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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