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敲诈勒索罪法定刑之所以明显轻于抢劫罪,是因为当暴力、胁迫尚未达到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或者要求日后交付财物时,还有请求公力救济的机会,因此应当坚持抢劫罪的“两个当场”;只不过,“两个当场”仅为成立抢劫罪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即暴力、胁迫不仅要当场实施,而且必须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构成要件间,并非对立关系,而系补充竞合关系,因而在暴力、胁迫是否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难以判断时,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冒充警察“抓赌”、“抓嫖”的案件,只要没有当场实施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暴力、胁迫,原则上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敲诈勒索罪若干实务疑难问题研究
敲诈勒索罪若干实务疑难问题研究刘志坚 河南省安阳市工学院讲师常治国 李红洲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7期(经典案例)(总第128期)一、权利人为解决民事赔偿或违约纠纷的行为与触犯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案例一]2006年2月9日,黄静花2万多元购买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周成宇对黄静的电脑进行检测后发现。华硕电脑的核心部件CPU使用了禁止在市场流通的工程测试芯片(测试版CPU)。随后黄静和周成宇向华硕公司提出支付5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要求,称如果华硕公司拒绝这一条件,将向法院起诉并将此事通过媒体公之于众。双方数次谈判未果。
无罪判决008|马全保、李云国故意杀人案终审判决无罪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5)桂刑复字第2 7 0号 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全保,绰号“马五”,男,汉族,1 9 7 2年5月1 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北海市长青路电厂宿舍5 02号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 002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 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万才建,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满耀志,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多名妇女同时向行为人卖淫的,能否构成聚众淫乱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吴某,男,39岁,个体户。被告人吴某从事个体经商多年,经常在外寻花问柳,妻子因此与他离婚后,仍不思悔改。1999年10月10日晚,吴某招来4名妓女供自己淫乐。后因他人告发,而被公安机关抓获。[争议焦点]刑法第301条规定了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多人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同时招来4名妇女向自己卖淫,供自己淫乐的行为,能否构成聚众淫乱罪呢?[法理分析]对本案的定性,涉及对刑法中罪行法定原则的理解和掌握。聚众淫乱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淫乱或者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论聚众淫乱罪的法理缺陷与完善
【内容提要】通过对最近的热点新闻“副教授换妻”事件的探讨分析,引出对我国《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罪的存废问题的思考。此罪在法理上存在着刑事立法者价值衡量观的失衡、道德干预的过度以及对性自由权的不正当侵犯三大缺憾,必须对之加以完善。
【关键词】聚众淫乱罪 法理缺陷 立法完善 司法完善
【关键词】聚众淫乱罪 法理缺陷 立法完善 司法完善
聚众淫乱罪的历史、现状及未来
群,由于群人数已超400,需要手动邀请入群,欲入群者请先添加本人微信号hftjctjh来源:《法治研究》2013年第11期 作者:高永明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