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个必备要件。司法解释将“单位内部人员”和“亲友”作为判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定对象”与“不特定对象”的标准存在明显的理念误区、逻辑缺陷和技术障碍:试图以身份上的概念描述和判断市场经济行为的做法严重违背了基本认识规律和立法技术科学性的要求;这种认定标准与立法目的不存在实质的关联;“亲友”概念本身存在模糊性。这也是造成实务中“不特定对象”标准司法认定困难的根本原因。
无罪判决021|王元洪被控受贿宣告无罪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02)龙刑初字第51号
2.案由: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宫顶峰
被告人:王元洪,1943年x月x日出生,×民族,浙江省绍兴市人,大专文化,系大庆市万宝物资储运有限公司经理,2001年6月25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向东,黑龙江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1.判决书字号: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02)龙刑初字第51号
2.案由: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宫顶峰
被告人:王元洪,1943年x月x日出生,×民族,浙江省绍兴市人,大专文化,系大庆市万宝物资储运有限公司经理,2001年6月25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向东,黑龙江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江苏: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公安厅苏高法[2009]56号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为依法惩治聚众斗殴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对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聚众斗殴罪的认定(一)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要严格掌握聚众斗殴行为的定罪标准,防止把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以犯罪论处。
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法〔201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期,我院接到一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罪犯因漏罪或者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请示。为统一法律适用,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在此后对因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依法减刑,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应当对其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
近期,我院接到一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罪犯因漏罪或者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请示。为统一法律适用,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在此后对因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依法减刑,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应当对其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
上海高院:关于惩治新类型贿赂犯罪的调研报告
上海高院关于惩治新类型贿赂犯罪的调研报告:探索法律对策打击贪污腐败表一:上海法院2009年至2013年判处新类型贿赂犯罪案件及其被告人人数 表二:上海法院2009年至2013年新类型贿赂犯罪案件表现形式及分布情况核心提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对于贪污腐败的打击力度日益增强,但新类型贿赂犯罪却因隐蔽性较强,而在实践中不断滋衍,且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为此,课题组对上海法院2009年至2013年以来的新类型贿赂犯罪进行实证分析,从贿赂犯罪定义的修正、犯罪要件限制的完善、犯罪主观方面的明确、量刑标准的调整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助力我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完善。
无罪判决022|雷某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抗诉机关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雷某(别名童某某),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辩护人傅金沉,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罗建生,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审理经过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雷某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1)连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雷某无罪。连城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旭涛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雷某及其辩护人傅金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