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刑法修正案(八)》第8条规定了坦白从宽情节,这是我国刑事立法上首次确认坦白从宽制度。坦白从宽法定化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走出司法尴尬境地之必然产物。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除构成自首以外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形。坦白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可以包括犯罪单位。坦白的成立条件包括:被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或者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虽未掌握,但与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的罪行。坦白从宽是原则,不从宽是例外。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认定。
最高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6月10日起施行。
2000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号
为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现就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6月10日起施行。
2000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号
为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现就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律师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辩护策略
毒品犯罪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直是我国刑事法律打击的重点,自 1990年12月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关于禁毒的单行刑法《关于禁毒的决定》以来,我国就更加在打击毒品犯罪方面进行着不懈的努力。
无罪判决024|孙某甲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孙某甲。审理经过开封市南关区(现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甲犯贪污罪一案,于1995年11月23日作出(1995)南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孙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刑罚执行完毕后,孙某甲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03年9月17日作出(2003)汴刑监字第6号再审决定,指令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6日作出(2005)南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1995)南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孙某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毒品案件证据调查收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毒品犯罪案件因其具有充分的预谋性、高度的隐秘性,犯罪行为的流动性等特点,使该类案件证据与其他案件证据相比有着不同的特点,侦查机关调查收集的重点与方法也应有所不同,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对该类案件证据的调查收集和审查判断的调查研究明显滞后,加上目前行使毒品犯罪侦查权的部门多,法律业务参差不齐,在证据的调查收集中存在不少问题,证据调查收集中的缺陷和不规范,不但影响到证据的证据力、证明力,也给法官审查判断带来困难,因此规范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的调查收集很有必要,本文对调查收集中存在的一般性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自己的意见,以求教于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