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检发诉三字〔2015〕1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现将《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2015年1月5日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指引为进一步规范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确保毒品犯罪案件办案质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毒品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制定本指引。一、一般规定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是指可能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
安徽:《毒品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规则》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毒品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规则》的通知 各市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规范毒品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判断,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毒品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规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
浙江:《毒品类犯罪案件疑难问题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关于印发《毒品类犯罪案件疑难问题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检诉[2006]14号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公诉处、科:2006年5月24日,省院公诉处在宁波组织开展了全省第四次庭审观摩评议活动暨毒品类犯罪案件疑难问题专题研讨会。会议针对我省毒品犯罪的形势,研究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并形成了指导毒品犯罪办理的《会议纪要》。该《纪要》征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业务部门同意,现特成文下发,供参考。如司法解释或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无罪判决025|朱、董一犯交通肇事罪董二犯窝藏、包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抗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朱,农民。2013年7月3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董一,农民。2014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广龙,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董二,农民。2014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审理经过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董一犯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董二犯包庇罪一案,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静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胡燕出庭履行职务。
律师不宜向被告人披露同案犯口供
实践中,曾发生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把复制的证据包括同案犯的口供等,透露给其委托被告人等问题,笔者试对此作些探讨。 ■律师的阅卷权与被告人的知悉权之间的非等量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辩护活动中,律师享有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等权利。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律师享有法律赋予的专属权利,就意味着要承担与之匹配的义务。辩护律师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各诉讼阶段的权利与义务样态也是不一样的。 从我国法律的规定来看,辩护律师与证人的关系是明确的,律师与被害人的关系也是清楚的,但是律师与被告人的关系却有些模糊。诉讼理论上认为,律师独立于被告人,地位独立不仅是权利独立,也是义务独立。
酌定量刑情节立法完善之我见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娟
酌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具体规定但予以认可,能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从而影响刑罚裁量的轻重,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并酌情适用的各种事实情况。本文先从阐述酌定量刑情节在刑罚裁量中的地位入手,然后指出我国酌定量刑情节的立法缺陷,最后对酌定量刑情节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以期对刑罚裁量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酌定量刑情节的地位
酌定量刑情节在刑罚裁量中具有不可忽视的地位。这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酌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具体规定但予以认可,能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从而影响刑罚裁量的轻重,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并酌情适用的各种事实情况。本文先从阐述酌定量刑情节在刑罚裁量中的地位入手,然后指出我国酌定量刑情节的立法缺陷,最后对酌定量刑情节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以期对刑罚裁量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酌定量刑情节的地位
酌定量刑情节在刑罚裁量中具有不可忽视的地位。这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