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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同案犯已判决,在逃犯归案后供述不一,法院如何判决?

【案号】(2014)奎刑初字第267号    基本案情:孙某某,2005年10月份伙同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四人向课后学生“榨油”,涉嫌抢劫罪,抢劫四次。其余三人于2006年被捕并判决。孙某某在逃,于2014年6月20日被刑拘,同年7月23日被逮捕。2014年6月22日办理委托手续。  孙某某在羁押期间,经多次提审,只对指控中的两起作了初步认可。在律师的多次会见过程中,也一直陈述自己只记得参与了两次。  根据法律规定,抢劫三次以上为多次抢劫,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量刑起点为十年;抢劫两次,量刑起点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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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判决026|故意伤害致死但因正当防卫获无罪判决一例

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全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德华。被告人:吴金艳。审理经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金艳犯故意伤害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全有、张德华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请求情况起诉书指控:2003年9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李光辉(男,19岁)与孙金刚(男,22岁)、张金强(男,21岁)到北京市海淀区阳台山庄饭店(以下简称饭店)的女工宿舍外,叫服务员尹小红(女,24岁)出来解决个人之间的纠纷,见尹小红不予理睬,孙金刚等人即强行进入宿舍内。孙金刚与尹小红发生争执,殴打尹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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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案例谈言词证据的可采性

在我国,言词证据是与实物证据相对应的一种证据分类方式,一般认为,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1],它包括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以及相关陈述的笔录,这在我国证据分类上并无多少争议。实践中,大部分案件实物证据由于各种原因能收集到的较少,因此在对言词证据的收集方面就显得尤为重要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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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同案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能否定案?

    一、同案犯口供的特点和证据价值    同案犯口供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共同故意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同案犯口供往往具有以下特点:1、同案犯口供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被告人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其供述能够全面、真实的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如果某一案件的同案犯有数人,其相互之间的口供如能够相互印证,其供述的证明力就会毋庸置疑的得到增强。2、同案犯口供具有主观性,存在极大的虚假性、易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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