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20日台湾地区前领导人陈水扁卸任,台湾“最高法院检察署”特侦组随即分案侦办“国务机要费”案,并将陈水扁列为被告人,陈水扁因此成为台湾司法史上第一位被检方列为“侦”字案被告人的卸任领导人。2009年9月11日台北地方法院第七法庭一审宣判陈水扁所涉舞弊案,陈水扁涉五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罚金两亿。在社会各界震惊于陈水扁家族舞弊案的同时,侦办这一舞弊案的台湾“最高法院检察署”特侦组也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人们不禁惊叹,特侦组究竟是一个怎样的组织,为何能有如此大的权力将位高权重的卸任领导人立案侦查并送入监狱?
历史由来
20世纪80年代末期,在台湾的经济取得发展之际,一个叫做“黑金政治”的怪胎也正在形成,导致买票贿选、政治暴力、内线交易、贪污等社会问题丛生。在这种背景下,全面扫除黑金、肃贪查贿成为当时台湾社会的一致呼声与诉求。
2000年台湾地区出现第一次政党轮替,新上台的民进党提出了“扫除黑金”的司法政策。由于当时台湾地区检察机关内部并未设置肃贪查贿的专门机构,因而,2000年6月28日经台湾地区“行政院”决议通过后,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于同年7月1日成立了“查缉黑金行动中心”,并陆续于台北、台中、台南、高雄成立了4个隶属该中心的“特别侦查组”,简称“特侦组”,专责查办高官等涉嫌官商舞弊及“黑”“白”挂钩的重大贪渎案件。
“查黑中心”及所属四个特侦组成立后,顶着重重压力展开扫黑、肃贪、查贿工作,办理了一批重大敏感案件,其中不乏在台湾社会引起轰动、影响深远的大案、要案,如2004年“3·19枪击案”、2006年的“国务机要费案”和“立法委员”罗福助舞弊案等等。但由于“查黑中心”及特侦组的成立并无台湾“刑事诉讼法”及“法院组织法”的明文规定与授权,因此,其运行过程中不断遭人诟病,甚至因其并非“法定机构”而被污称为“黑机关”。
为应对上述质疑,2006年2月3日,台湾地区“法院组织法修正案”通过,增订了第63B1条:“最高法院检察署设特别侦查组,职司下列案件:一、涉及总统、副总统、五院院长、部会首长或上将阶军职人员之贪渎案件;二、选务机关、政党或候选人于总统、副总统或立法委员选举时,涉嫌全国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选举之案件;三、特殊重大贪渎、经济犯罪、危害社会秩序,经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指定之案件。特别侦查组置检察官六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指定一人为主任,该组之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及其他人员,由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自各级法院检察署中调最高法院检察署办事。特别侦查组为办案需要,得借调相关机关之专业人员协助侦查。特别侦查组检察官执行职务时,得执行各该审级检察官之职权,不受第62条之限制。调办事之检察官行使职权,不受第66条之一之限制。立法院得于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侦查终结后,决议要求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赴立法院报告。”“法院组织法”的上述修订,不仅使特侦组最终赢得了合法的身份,还因特侦组成为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检察署”的常设机构,地位被提升至台湾地区检察机构的顶点。2007年4月2日,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正式挂牌成立,由此揭开了台湾地区特侦组制度以及整个台湾检察制度发展的历史新篇章。
地位与职权
首先,特侦组设于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检察署”内,系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检察署”的常设办案机构之一,受“检察总长”直接领导和指挥,居于台湾地区检察机构的顶点,是台湾检察体系中的最高侦查机构,在办案中根据需要可以直接指挥“高等法院检察署”及“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之所以将特侦组内设于“最高法院检察署”,目的在于打破检察官辖区和审级的限制,同时以台湾地区“最高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法律地位确保特侦组办案的独立性。因为特侦组所侦办者,皆为大案要案,对象涉及高官政要,若特侦组配置的审级过低,恐难抵挡各种“关说”(指当官者利用职权干扰正常执法或行政活动),其办案独立性将受影响,故而将特侦组配置于“最高法院检察署”,以台湾地区“最高检察机关”之名义履职行权,以其高规格、高位阶屏蔽各种“关说”,确保其独立办案。
其次,特侦组主要管辖高官要案。根据台湾“法院组织法”第63B1条的规定,“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管辖下列案件:1.涉及“总统”“副总统”“五院院长”“部会首长”或“上将”阶军职人员的贪渎案件;2.选务机关、政党或候选人于“总统”“副总统”或“立法委员”选举时,涉嫌“全国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选举的案件;3.特殊重大贪渎、经济犯罪、危害社会秩序,经“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指定的案件。以上所列之管辖对象或为高官政要,或为牵连台湾地区政治、经济体制之大案、要案,由此可见,特侦组所管辖者皆为高官要案,其目的在于确保台湾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是台湾检察体系刻意打造的肃贪反腐的“杀手锏”。
再次,特侦组是台湾地区检察体系的最高侦查机构,故理所当然地直接行使侦查权,同时作为台湾地区最高侦查机构,享有对“高等法院检察署”和“地方法院检察署”侦查组检察官的指挥、监督权。实务中,特侦组专司侦查之责,其所侦办之案件,侦查终结后即移送该管“地方法院检察署”实行公诉并担负执行。例如,在陈水扁舞弊案的一审中,虽然侦查全程由特侦组掌控完成,但最后代表检方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的却是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的公诉组检察官。
特侦组检察官,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特别检察官”,因为其履职行权并不受审级和辖区限制。按照台湾“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除“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以及“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长有职务介入权与移转权之外,一般检察官只能在其配属的法院执行该审级的检察官职权,而不得逾越审级行使其他审级检察官的职权。但特侦组检察官却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修订后的台湾地区“法院组织法”第63B1条规定:特别侦查组检察官执行职务时,得执行各该审级检察官之职权,不受第62条之限制。
据此,特侦组检察官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分别行使一、二、三审检察官的职权。换言之,如果案件本属于一审地方法院管辖的,则特侦组检察官可以行使一审检察官的职权;如果案件该属二审法院管辖的,则特侦组检察官亦可行使二审检察官的职权。同时,特侦组检察官履职行权也不受辖区的限制,可以跨司法辖区办案。特侦组检察官履行职权不受审级和辖区限制,使得特侦组办案时具有高度的机动性和协调性。
编制及选任
依据台湾地区“法院组织法”第63B1条的规定:“特别侦查组置检察官六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指定一人为主任。”同条规定:“特别侦查组为办案需要,得借调相关机关之专业人员协助侦查。”据此,特侦组的检察官编制为6至15人,其中设“主任”一人,具体负责领导特侦组的工作;其余特侦组检察官则分为3个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一人,并配置检察事务官数名,另配有书记官以及其他行政人员(司机、法警等),以及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检查局、赋税署、警察机关支援相关人员若干。但是,自2007年第1期特侦组成立以来,从未满编。2014年7月第5期特侦组成立后,特侦组成员更是缩编为8人,且不再分组办案,亦不再设组长一职。
根据台湾地区“法院组织法”第63B1条第2项的规定:“特别侦查组置检察官……该组之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及其他人员,由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自各级法院检察署中调最高法院检察署办事。”由此可知,特侦组检察官的人事任命权属于“检察总长”。“检察总长”有权从一、二、三审检察官中,选定他认为适当的人选来担任特侦组检察官。正因为特侦组检察官系由“检察总长”直接选任,并直接指挥,因而,特侦组检察官向来被视为“检察总长”的“嫡系部队”和“子弟兵”,唯“总长”马首是瞻。由于台湾地区“法院组织法”在修订设立特侦组的同时,增设了“检察官人事审议委员会”,负责审议“高等法院检察署”以下各级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检察官的任免、转任、迁调、考核及奖惩事项。因而,“检察总长”在选任特侦组检察官时,并非可以独断专行,而是仍须经由检察官人事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
存废之争
2013年9月,台湾地区特侦组因监听并公开国民党籍“立法委员”王金平与民进党籍“立法委员”柯建铭之间疑似司法“关说”的通话,而引发所谓特侦组滥权监听事件,特侦组也因此陷入争议的漩涡,被斥为独断专行的“司法怪兽”;加上特侦组的最高指挥官、时任“检察总长”的黄世铭被指严重违反侦查不公开原则在案件未结的情况下即向“总统”马英九汇报监听内容,特侦组易受“检察总长”掌控、缺乏监督制衡的弊端暴露无遗。因而,朝野之间不断有舆论呼吁修法废除特侦组。
但是,特侦组之设立,本为因应台湾社会肃贪查贿、扫除黑金政治之现实需要而生,草草废除恐难平民意,故台湾法律界的主流意见仍主张维持特侦组之设置,但拟将原隶属“最高法院检察署”的特侦组,降级改隶“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即将特侦组由目前设在三审的定位、受“检察总长”指挥,改为设在二审(“高等法院检察署”),并由“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长指挥。此举既可维持特侦组跨区办案的高度及协调性,又可解决特侦组位阶过高、权力独大、难以监督等问题。
(作者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历史由来
20世纪80年代末期,在台湾的经济取得发展之际,一个叫做“黑金政治”的怪胎也正在形成,导致买票贿选、政治暴力、内线交易、贪污等社会问题丛生。在这种背景下,全面扫除黑金、肃贪查贿成为当时台湾社会的一致呼声与诉求。
2000年台湾地区出现第一次政党轮替,新上台的民进党提出了“扫除黑金”的司法政策。由于当时台湾地区检察机关内部并未设置肃贪查贿的专门机构,因而,2000年6月28日经台湾地区“行政院”决议通过后,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于同年7月1日成立了“查缉黑金行动中心”,并陆续于台北、台中、台南、高雄成立了4个隶属该中心的“特别侦查组”,简称“特侦组”,专责查办高官等涉嫌官商舞弊及“黑”“白”挂钩的重大贪渎案件。
“查黑中心”及所属四个特侦组成立后,顶着重重压力展开扫黑、肃贪、查贿工作,办理了一批重大敏感案件,其中不乏在台湾社会引起轰动、影响深远的大案、要案,如2004年“3·19枪击案”、2006年的“国务机要费案”和“立法委员”罗福助舞弊案等等。但由于“查黑中心”及特侦组的成立并无台湾“刑事诉讼法”及“法院组织法”的明文规定与授权,因此,其运行过程中不断遭人诟病,甚至因其并非“法定机构”而被污称为“黑机关”。
为应对上述质疑,2006年2月3日,台湾地区“法院组织法修正案”通过,增订了第63B1条:“最高法院检察署设特别侦查组,职司下列案件:一、涉及总统、副总统、五院院长、部会首长或上将阶军职人员之贪渎案件;二、选务机关、政党或候选人于总统、副总统或立法委员选举时,涉嫌全国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选举之案件;三、特殊重大贪渎、经济犯罪、危害社会秩序,经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指定之案件。特别侦查组置检察官六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指定一人为主任,该组之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及其他人员,由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自各级法院检察署中调最高法院检察署办事。特别侦查组为办案需要,得借调相关机关之专业人员协助侦查。特别侦查组检察官执行职务时,得执行各该审级检察官之职权,不受第62条之限制。调办事之检察官行使职权,不受第66条之一之限制。立法院得于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侦查终结后,决议要求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赴立法院报告。”“法院组织法”的上述修订,不仅使特侦组最终赢得了合法的身份,还因特侦组成为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检察署”的常设机构,地位被提升至台湾地区检察机构的顶点。2007年4月2日,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正式挂牌成立,由此揭开了台湾地区特侦组制度以及整个台湾检察制度发展的历史新篇章。
地位与职权
首先,特侦组设于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检察署”内,系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检察署”的常设办案机构之一,受“检察总长”直接领导和指挥,居于台湾地区检察机构的顶点,是台湾检察体系中的最高侦查机构,在办案中根据需要可以直接指挥“高等法院检察署”及“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之所以将特侦组内设于“最高法院检察署”,目的在于打破检察官辖区和审级的限制,同时以台湾地区“最高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法律地位确保特侦组办案的独立性。因为特侦组所侦办者,皆为大案要案,对象涉及高官政要,若特侦组配置的审级过低,恐难抵挡各种“关说”(指当官者利用职权干扰正常执法或行政活动),其办案独立性将受影响,故而将特侦组配置于“最高法院检察署”,以台湾地区“最高检察机关”之名义履职行权,以其高规格、高位阶屏蔽各种“关说”,确保其独立办案。
其次,特侦组主要管辖高官要案。根据台湾“法院组织法”第63B1条的规定,“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管辖下列案件:1.涉及“总统”“副总统”“五院院长”“部会首长”或“上将”阶军职人员的贪渎案件;2.选务机关、政党或候选人于“总统”“副总统”或“立法委员”选举时,涉嫌“全国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选举的案件;3.特殊重大贪渎、经济犯罪、危害社会秩序,经“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指定的案件。以上所列之管辖对象或为高官政要,或为牵连台湾地区政治、经济体制之大案、要案,由此可见,特侦组所管辖者皆为高官要案,其目的在于确保台湾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是台湾检察体系刻意打造的肃贪反腐的“杀手锏”。
再次,特侦组是台湾地区检察体系的最高侦查机构,故理所当然地直接行使侦查权,同时作为台湾地区最高侦查机构,享有对“高等法院检察署”和“地方法院检察署”侦查组检察官的指挥、监督权。实务中,特侦组专司侦查之责,其所侦办之案件,侦查终结后即移送该管“地方法院检察署”实行公诉并担负执行。例如,在陈水扁舞弊案的一审中,虽然侦查全程由特侦组掌控完成,但最后代表检方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的却是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的公诉组检察官。
特侦组检察官,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特别检察官”,因为其履职行权并不受审级和辖区限制。按照台湾“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除“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以及“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长有职务介入权与移转权之外,一般检察官只能在其配属的法院执行该审级的检察官职权,而不得逾越审级行使其他审级检察官的职权。但特侦组检察官却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修订后的台湾地区“法院组织法”第63B1条规定:特别侦查组检察官执行职务时,得执行各该审级检察官之职权,不受第62条之限制。
据此,特侦组检察官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分别行使一、二、三审检察官的职权。换言之,如果案件本属于一审地方法院管辖的,则特侦组检察官可以行使一审检察官的职权;如果案件该属二审法院管辖的,则特侦组检察官亦可行使二审检察官的职权。同时,特侦组检察官履职行权也不受辖区的限制,可以跨司法辖区办案。特侦组检察官履行职权不受审级和辖区限制,使得特侦组办案时具有高度的机动性和协调性。
编制及选任
依据台湾地区“法院组织法”第63B1条的规定:“特别侦查组置检察官六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指定一人为主任。”同条规定:“特别侦查组为办案需要,得借调相关机关之专业人员协助侦查。”据此,特侦组的检察官编制为6至15人,其中设“主任”一人,具体负责领导特侦组的工作;其余特侦组检察官则分为3个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一人,并配置检察事务官数名,另配有书记官以及其他行政人员(司机、法警等),以及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检查局、赋税署、警察机关支援相关人员若干。但是,自2007年第1期特侦组成立以来,从未满编。2014年7月第5期特侦组成立后,特侦组成员更是缩编为8人,且不再分组办案,亦不再设组长一职。
根据台湾地区“法院组织法”第63B1条第2项的规定:“特别侦查组置检察官……该组之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及其他人员,由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自各级法院检察署中调最高法院检察署办事。”由此可知,特侦组检察官的人事任命权属于“检察总长”。“检察总长”有权从一、二、三审检察官中,选定他认为适当的人选来担任特侦组检察官。正因为特侦组检察官系由“检察总长”直接选任,并直接指挥,因而,特侦组检察官向来被视为“检察总长”的“嫡系部队”和“子弟兵”,唯“总长”马首是瞻。由于台湾地区“法院组织法”在修订设立特侦组的同时,增设了“检察官人事审议委员会”,负责审议“高等法院检察署”以下各级法院及其分院检察署主任检察官、检察官的任免、转任、迁调、考核及奖惩事项。因而,“检察总长”在选任特侦组检察官时,并非可以独断专行,而是仍须经由检察官人事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
存废之争
2013年9月,台湾地区特侦组因监听并公开国民党籍“立法委员”王金平与民进党籍“立法委员”柯建铭之间疑似司法“关说”的通话,而引发所谓特侦组滥权监听事件,特侦组也因此陷入争议的漩涡,被斥为独断专行的“司法怪兽”;加上特侦组的最高指挥官、时任“检察总长”的黄世铭被指严重违反侦查不公开原则在案件未结的情况下即向“总统”马英九汇报监听内容,特侦组易受“检察总长”掌控、缺乏监督制衡的弊端暴露无遗。因而,朝野之间不断有舆论呼吁修法废除特侦组。
但是,特侦组之设立,本为因应台湾社会肃贪查贿、扫除黑金政治之现实需要而生,草草废除恐难平民意,故台湾法律界的主流意见仍主张维持特侦组之设置,但拟将原隶属“最高法院检察署”的特侦组,降级改隶“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即将特侦组由目前设在三审的定位、受“检察总长”指挥,改为设在二审(“高等法院检察署”),并由“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长指挥。此举既可维持特侦组跨区办案的高度及协调性,又可解决特侦组位阶过高、权力独大、难以监督等问题。
(作者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