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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惩治恐怖犯罪中的人权保障问题

当今世界,恐怖主义犯罪已经成为一种全球性挑战。恐怖犯罪使用的手段包括绑架、劫持人质、暗杀、劫机、劫船、爆炸、军事行动等,而且,恐怖分子为了达到其目的而不择手段,越来越野蛮、凶残、灭绝人性。恐怖主义一般具备如下四个特征:(1)实施恐怖犯罪活动的主体通常为恐怖主义者个人、组织,在特殊情况下有个别国家及其机构实施、参与或者支持了恐怖活动;(2)恐怖主义的手段多为对不特定公众、无辜平民实施暴力或者其他严重破坏性、毁灭性手段;(3)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的直接目标是在公众中制造恐怖,造成社会的动荡与不安;(4)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的目的背后往往包含着某种政治动机。
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活动,都严重地威胁着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威胁着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社会繁荣,威胁着人民的生命安全。从根本上讲,恐怖主义活动极大地侵犯了人权。国际社会打击恐怖犯罪最根本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保护人权免遭恐怖犯罪的侵犯。
我们反对一切恐怖主义,既反对危害我国国家与人民利益的恐怖主义,也反对国际上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这是我国的基本立场。同时,我们认为,尽管恐怖犯罪极大地侵犯了人权,但是,不等于简单地否定恐怖主义就保护了人权。恐怖主义活动作为一种犯罪,如同在法治的基本原则下所惩治的所有其他犯罪活动一样,即使在惩治恐怖犯罪过程中,也应当注意人权保障问题。具体说来,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必须严密惩治恐怖犯罪的刑事法网,坚持严格执行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依法保护人权
恐怖主义活动威胁公众的生命安全,危害正常的社会秩序,本质上是一种犯罪行为。国际社会已经达成共识:打击恐怖活动是当今世界上人权保护的当务之急,而依照法律惩罚恐怖犯罪是打击恐怖主义的基本手段。将打击恐怖活动纳入法治的轨道,依法惩治恐怖犯罪活动,是世界各国和平与发展的根本利益的需要,也是真正实现人权保护的惟一正确道路。
应当说,为了更为有效惩治恐怖犯罪,保护国际社会整体利益,不仅需要国际社会不断完善惩治恐怖犯罪的国际立法,还需要各主权国家不断完善其惩治国际犯罪的国内立法。为此,国际社会和一些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制定了一系列反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我国在履行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的同时,还在国内刑法中加大了打击恐怖犯罪的力度。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提高了对恐怖犯罪的量刑幅度,增设了资助恐怖活动罪,编造、传播恐怖信息罪等罪名,从而使反恐怖的国内立法更加完善。
二、惩治恐怖犯罪的对象只能是恐怖主义者,不能用恐怖主义的手段打击恐怖主义
每一个国家都有权力打击国内和国际的恐怖主义。但是打击的对象只能是恐怖主义者,不能殃及无辜。否则,不仅不能有效地打击恐怖主义,反而使自己遭到群众的反对和促使恐怖主义的恶性循环与蔓延。例如,1983年7月23日,斯里兰卡恐怖主义组织泰米尔猛虎组织在贾夫纳半岛杀死了13名政府军士兵,引发了斯里兰卡政府的报复。他们用恐怖主义的方法对付泰米尔人,短短十几天中,有一千余名泰米尔人被残酷地杀死,一万八千幢房屋、商店、工厂被烧毁或洗劫一空,十多万泰米尔人无家可归。由于斯里兰卡政府反恐方法不当,激起了泰米尔人的仇恨和反抗,他们纷纷加入“猛虎”组织,使它从原来的三十多人迅速发展到三千余人。此后,泰米尔猛虎组织的恐怖主义活动愈益严重。
三、必须采取合法、合理、有效的方法和措施惩治恐怖犯罪,最大限度地避免伤及无辜,保障公民的人权,同时给予受害人适当的救济
为了有效打击恐怖犯罪,世界许多国家都采取了非常手段,例如为了监视恐怖主义活动,收集恐怖犯罪的情报和证据,广泛采用电子监听、秘密搜查、拦截邮件、银行查账等方法。这些措施可能会侵犯公民隐私权、通信自由、住宅不受侵犯等基本人权。因此必须研究打击恐怖犯罪的措施中公民人权保障的问题,将反恐特别措施限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之内。同时,在恐怖犯罪中,受害人的人权往往受到极大的威胁,除了有恐怖犯罪带来的人身威胁,有关的解救行为也有可能造成受害人的人权损害。如何在反恐中最大限度地避免伤及无辜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我们认为,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缔约国有责任对在其领土内任何人的权利受侵犯时予以救济。在惩治恐怖犯罪过程中,由于措施不当或者因事态紧急不得不采取极端手段而侵犯无辜者人权,也应当予以救济。其方法主要是国家赔偿和司法救济。对受殃及的无辜者、恐怖犯罪的被害人、作为恐怖犯罪嫌疑人而被关押其后又无罪释放的人,都应当适用相关的司法救济途径,并获得一定的社会救济或国家赔偿。
四、惩治恐怖犯罪,也要重视依法保障恐怖犯罪分子的人权
恐怖犯罪分子作为对他人人权的侵犯者,人身自由等权利理应受到一定的剥夺与限制,但这种剥夺与限制不是可以任意施加的,也不是无限度的。罪犯也应享有作为人应该享有且未被依法限制或剥夺的那部分权利。当罪犯被依法拘捕或关押时,不仅丧失了犯罪的条件,而且易于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国家和国际社会在惩罚恐怖犯罪分子的同时,也应严格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尤其应当遵守联合国的有关国际约法,使恐怖犯罪的罪犯也能享有获得人道主义待遇和公正审判等权利。
(陈泽宪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黄芳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法制日报
陈泽宪 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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