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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扩张解释应允许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有明确规定的,只能按法律的本意理解,不能作扩大解释;法律以模糊语言规定的,只能作限制解释,并以有利于个人,尤其是有利于被告人为原则。笔者认为,坚持罪刑法定,并非要求处处都只能按法律明文规定的词语的本来应有之义来执行,而是应当允许在必要时对法律规定(特别是分则的规定)的适用,作出合理的、不违反立法意图的扩张解释,理由如下:
首先,从立法规定看,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其基本精神是防止国家刑罚权的滥用,以保障人权。但我国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颇具“中国特色”,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颇具特色的规定表明:我国刑法第三条是把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方面明确规定,而且把它放在第一位。
其次,从刑法功能的价值选择看,刑法的安全价值与公平价值、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究竟如何选择是我们必须正视的问题。虽然罪刑法定已作为刑法基本原则规定在刑法典当中,但由于法律的不确定性,罪刑法定并不是对适用法律的具体的、直接的指导,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观念的层面上。对于我国所要求的刑法功能而言,尽管需要强化刑法保障功能的力度,但是却不能改变刑法保护功能的优先地位。在社会转轨时期,社会保护功能优先仍然是我们的理性选择。
再次,从法律解释的历史看,人类对法律解释经历了由严格运用解释权向自由运用解释权转变的历史。早期的罪刑法定采取绝对主义,根据绝对罪刑法定原则,法律的规定必须是明确的。但现实情况表明,禁止法官解释法律以保证司法权不侵入立法权,这只是启蒙思想家的一种虚幻的空想。在相对罪刑法定主义下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表现之一就是对法律进行解释。罪刑法定不是禁止司法解释,而是为司法解释提供了合理的空间。在刑法解释思想上,虽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之争。但客观说越来越受到中外大多数学者的支持和肯定。承认客观说在相当程度上就意味着允许扩张解释。
最后,从我国现实情况看,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和转轨时期,治安形势严峻,刑事法律的滞后性问题会随着社会发展而表现得日益突出,刑法修订后至今又增加了五个修正案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法律的局限性是客观存在的,这是由人的理性能力的有限性决定的。刑法典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着瑕疵、疏漏及滞后等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应通过不断完善立法加以解决。但立法不能朝令夕改,因此,通过扩张解释以弥补刑事立法的不足已成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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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兆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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