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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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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取不确定利益是否视为不正当利益

1979年刑法对行贿罪谋取的利益正当与否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既包括不正当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将刑法中的“利益”作了限制性解释:“个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才构成行贿罪。1988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在《补充规定》中明确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构成行贿罪的法定要件。1997年刑法修订吸纳了《补充规定》的精神,将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利益属于不确定利益。不确定利益是指根据有关的法律、政策、规定,符合一定条件,通过一定程序便可以获得的利益。不确定利益不是必然获得的利益,带有或然性。当事人具有取得该利益的资格,有可能得到,也有可能得不到,通常要经过择优、竞争过程才能取得。通过正常程序获取的不确定利益应属合法。
采取违规手段获取的不确定利益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呢?例如某国有单位招收3名大学毕业生,统一考试录用。学生甲某为能够被录取,通过关系向该单位主持考试的工作人员疏通,送给该工作人员1万元,套出试题,在考试中处于主动地位,被该单位录用。对此案一种意见认为甲某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利益,应属不正当利益;另一种意见认为甲某有资格参加考试,符合招工条件,只是在竞争中违规,属于使用不正当手段谋取正当利益。
招工录用对甲某来说带有或然性,属不确定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不确定利益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其核心是如何理解“谋取不正当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9年3月4日颁布的《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罪分子的通知》中,对谋取不正当利益解释为:“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从以上规定看,不正当利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国家法律、规章等禁止取得的利益,如通过走私、逃税等行为获取的利益;二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违背职务行为所取得的利益。违背职务所取得的利益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不确定利益。不确定利益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违背职务的行为获得,就成为不正当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借鉴了我国台湾刑法规定的行贿罪的犯罪构成的规定:行为人为了使公职人员违背职务而贿赂,构成行贿罪,而不论违背职务后实际取得利益的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不正当利益的解释,本案学生通过对招录的国有单位工作人员送财物的办法获取试题的行为属于以贿赂手段使国家工作人员违背职务,所取得的利益应视为不正当利益。如果该学生竞争实力很强,而只是担心国家工作人员在录用工作中不秉公办事,为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公平对待自己而送财物,没有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背职务,这种行为所谋取的利益不属于不正当利益。(作者单位: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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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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