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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浅谈贿赂犯罪侦查的方法

贿赂案件的来源,除少数是企事业单位被“索贿”而告发之外,绝大多数是公民检举控告的和干警在侦办案件中发现的。检举材料一般都指名道姓地揭发某某人有某种行贿受贿问题,这种犯罪案件一般有明确的被告人,并且发案单位在向司法机关告发前一般都进行了必要调查。因此,在侦查贿赂案件时,主要应以查清事实、核实证据为重点,展开侦查取证工作。
当前在办理贿赂案件中,怎样做好案件的侦查至关重要,本文拟就此问题谈点个人的看法。
一、核对检举材料,掌握案情扩大线索
贿赂案件由检察机关受案后,应立即指定侦查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从四个方面对检举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和初查。
1、对署名的检举材料,应首先询问检举人。通过询问了解检举人的一般情况,如检举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职业、工作单位、职务、爱好、现在住址、检举人与被检举人的关系,包括:何时何地怎样认识被检举人、平时与被检举人的关系密切程度,这种关系的发展的变化情况,为什么要检举被检举人,所检举控告的事实来源,还有何人何故与被检举人有何关系,以及检举人所知道的与此有关的其他情况等,这样做的目的就在于核对检举材料的可靠性。
2、对未署名的检举控告材料,一般可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通过被检举人单位的组织人事和保卫科、街道居委会及有关的知情人了解被检举人的基本情况。例如:被检举人的工作职责、职务、工作态度、现实表现、平时与什么人交往,在交往中有什么异常表现,家庭生活有无突出变化等;二是通过对检举人具体情况的了解和分析,尽量找到检举人,进一步了解被检举人贿赂犯罪的事实和情节。
3、对行贿人或行贿单位的控告检举材料,要让检举人或检举单位如实陈述行贿的原因,事情的原委始末以及与此有关的一切事实和情节,并让他们尽可能提出确实可靠的证据。
4、侦查人员在办案中发现了解到的情况,都要详细记录,必要时,可让检举人(包括单位)根据谈话内容写出亲笔材料。
二、分析案情,确定侦查方向
侦查人员在核对检举材料,并作了初步调查的基础上,对所获材料进行分析研究,首先确定行贿、受贿的事实是否存在,这是确定是否立案侦查的前提。通常需要重点分析的问题是:
1、行贿的原因。行贿的原因,从客观上讲,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贿人急需取得某种利益,而且这种利益对行贿人来说,都是必须的,有利可图的;二是获取某种利益的方式,一般用正常的手段、渠道及现有关系是无法实现的。
比如,行贿人希望获取的某种利益是政策不允许的,市场紧俏或人为制造障碍的,或者虽然政策允许,但为了更有把握,或者在时间争取快点办到等。从主观上讲,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行贿为获取某种利益,主动行贿;另一种是行贿人为取得某种正当利益,而受到刁难、要挟而被迫行贿的。这种情况多发生在乡镇企业、建筑招投标领款中。客观地分析行贿原因,有利于确定侦查工作重点方向。
2、受贿人是否得到贿赂钱物。只有受贿人实际得到了贿赂钱物、贿赂犯罪案件才能成立。行贿人为谋取利益,必须设法把贿赂款物送到受贿人手中,为达到此目的,行贿人往往在行为发生之前先作些必要准备。一是要选择对象,就是要把贿赂款物送给那些对某谋取利益有定夺取舍权利关键人物;二是要对摸清受贿人的为人处事、脾气秉性,个人喜好、生活急需等,以决定用钱还是用物,用什么物行贿;三是要选择时机和方式。分析研究行贿的准备和贿款物送达的方式,是确定行贿、受贿行为的重要情节。
3、行贿人对受贿人是否提出想获取某种利益的要求,如果只是送了物品,没有提出取得某种利益的要求,那可能只是一种亲友间的礼尚往来。如查行贿人确有获取某种利益的要求,而受贿人权利用职权为实现其利益制造了条件和实施了某种行为,且情节严重。这样,行贿受贿案件即可成立。
三、查对事实,获取证据
这是侦破贿赂案件的关键环节。一般应主要抓好以下四点:
1、询问行贿人。应逐项弄清下列问题:(1)何时何因,经何人介绍,用何物款向何人行贿;(2)行贿受贿交易是怎样达成的。双方都讲了什么话,有什么约定,何时何地向受贿人交付贿赂物款。(3)贿赂款物的来源,包括形状、面额、品名、数量、牌子、价格以及贿赂款物,存放在何处,物品和现金的去向等等。对行贿人所得利益,也要一一询问清楚,并详细记录在卷。如属物质利益,应遂一清点,查验,或复制,或拍照,或提取实物,或查封,要尽量设法获取或保全证据。
2、询问受贿人。实践表明:询问受贿人要有充分准备,要先作些调查研究,查清一定事实,获取一定证据,并写出详细询问提纲,然后再接触被告人,不要打无准备、无把握之仗。但也不易把准备时间拖的过长,以免发生订立攻守同盟、毁灭或伪造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等情况,给侦查工作造成不应有的困难。
询问受贿人,应紧紧围绕据以定罪的事实和情节,有重点、分层次地展开。行贿、受贿的提起,行贿人获取某种利益的要求,事情的发展和经过、情节、受贿的次数,数量、物品种类、价值,赃款、赃物的使用情况及去向,受贿人是如何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获取到什么利益等等。要令其逐一交代清楚。同时,要动员其主动交出赃款赃物。  3、对于不便于触动行贿、受贿人的案件,可以先从受贿人利用职权为行贿人谋取的利益开始调查。一般地说,这种利益暴露得比较明显,问题比较清楚,比较容易突破。如行贿人获取的是物质性利益,有帐可查清帐目。如原非物质性利益,可以从审查获取该项利益的有关证件、手续开始,待掌握了一定的情况和线索后,再找行贿人和有关知情人核对事实,获取证据,最后接触受贿人。
4、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在查处贿赂案件中,应当及时而恰当地采取强制性措施,不失时机地正确运用侦查手段。一般地说,案件一经受理并决定立案后,就应立即对犯罪嫌疑人的住处、办公室以及有关的部位,处所依法进行搜查,以获取扎实可靠的证据,收缴赃款赃物。同时,要根据案情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对那些有串供、毁灭或伪造证据、转移赃款赃物、或行凶报复、自杀逃跑危险的,应当机立断,采取逮捕措施,以保证侦破工作的顺利进行。在侦查过程中,还要注意发挥技术侦查的作用,同时,在必要时,要利用各种侦查手段,包括耳目、跟踪守候、密取窃听等,突破案件。
在查处贿赂案件中,侦查人员经常遇到的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犯罪嫌疑人为了防止罪行暴露,逃避法律制裁,采取“三人不谈事,两人不签字”的手段,形成证据“一对一”的状况,给侦破工作造成极大困难。但是,同任何其他犯罪一样,以“一对一”形式进行的贿赂犯罪。也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不可避免地会留下某些痕迹,只要能进行扎实、细致的工作,案件是可以突破的。侦查员在同职务犯罪分子较量中,积累了不少经验,可供我们借鉴。这些经验主要有:1、集中力量先突破行贿一方。从行贿、受贿双方的心理分析,他们虽然都怕问题暴露,都有抗拒和畏罪心理,但比较而言,在一般情况下,受贿人抗拒心理强于行贿人,尤其被刁难、要挟被迫行贿的更是如此。因此,办案中先集中力量突破行贿一方,获取证据,为查清全案铺平道路,是行之有效的办法;2、利用矛盾,因人制宜,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制服受贿一方。主要方法是:搞好预审前的准备,摸清行、受贿双方的情况,巧妙运用证据,用点而不破的方法,迫使受贿人交待问题,必要时还可以采取更有效的灵活的方法,打破受贿人的侥幸心理和精神防线,迫使交待其罪行;3、追赃与取证同步进行,防止翻供;4、必要时可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利用狱侦方法突破犯罪。同时,还可利用耳目,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和核实他们供述的情况是否真实可靠,为制服犯罪奠定基础。
总而言之,侦查人员必须十分明确,查处贿赂犯罪案件自始至终都要以获取证据进行。而要获取扎实可靠的证据,固定证据,必须体现一个“快”字,行动要迅速、保密,动作要快、要果断,尽快拿到关键性的证据,不能给犯罪嫌疑人任何活动的机会。其次,工作要深入细致。侦查中对任何东西都要不采取简单肯定或简单否定的态度,把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都要查个水落石出。不能因我们的工作不细而使犯罪漏网。只要我们侦查人员坚持这样做了,就可以及时地突破犯罪,有效地制服犯罪和惩罚犯罪。(作者单位:重庆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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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成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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