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须赔偿精神损失的,是在自然人构成残疾或死亡的情况下。而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的则鲜少适用。
人活在天地之间,生命健康是第一位的。公民的生命健康得不到充分保障,则一切无从谈起。而在现实生活中,殴打他人的现象仍然相当的严重,偶生口角,则拳脚相加,伤害后果严重的,不法行为人自然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仅是轻微伤的,例如皮肤软组织挫伤,法院依现行法律规定也仅是判令行为人赔偿医疗费等损失,赔偿数额低的也仅数十元,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则会因受害人受到的损害较轻而不予支持,受害人得到的赔偿款不足弥补自己的损失。有些不法行为人视此为儿戏,区区数额,不足道哉。而有些殴打他人的案件,并没有造成任何身体伤害,受害人无从寻求救济,而加害人的违法行为得不到任何制裁。甚至某些不法行为人在殴打他人之后,留下数百元,扬长而去,因为法律也不过规定如此赔偿,不法行为人留下的钱甚至超过规定赔偿的数额。而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一般也只是处以赔偿或罚款,对受害人根本无从补偿,如此,是对法律的戏弄,是对社会秩序的践踏。由此引伸出一个法律上的问题即应当对殴打他人的行为如何进行赔偿,是否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痛苦主要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造成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导致精神出现障碍,使其产生恍惚、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反映。受害人被殴打遭受的不仅是表面的生理机能损害,还包括精神痛苦,因此不管受害人是否能够证明其是否遭受了外在的生理机能的损害,只要能够证明遭受了他人的殴打并称其在遭受殴打时遭受了精神和肉体的痛苦,就可以认定其精神受到损害。从民事侵权行为的角度来看,在侵害他人身体的情况下,受害人遇到的主要不是财产损失而是精神损失,精神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受害人在遭受殴打的情况下,精神损失难以用金钱来衡量,但金钱可以满足受害人身体精神方面的一些需要,使其心理获得慰藉,内心的怨恨得到平息,减轻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殴打他人是对他人的绝对权生命健康权的损害,是一种非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仅是造成侵害后果和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的严重程度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不同而已,基于该行为的非法性,侵权人作出的赔偿不仅应当具有补偿性,还应当具有惩罚性,只赔偿受害人的物质损失,甚至受害人不存在物质损失,则难以体现对非法行为的惩戒。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使行为人的行为即使没有给受害人造成身体的损害仍可适用,因这是对故意的恶意的不法行为实施惩罚,这种惩罚与一般的损害赔偿尽管作为一种法律责任给加害人强加了一定的经济负担,但其既有对受害人的补偿,更有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而且可以有效的遏制不法行为的再次发生。这正是精神损害赔偿所具有的填补损害、抚慰精神和惩罚侵权的功能。
实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助于充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使自然人的人身权利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实施精神损害赔偿是现在法治社会的要求。受害人如果不能获得足已弥补其损失的赔偿,就会认为通过合法的途径难以使行为人受到惩罚,只能通过非法途径寻求自身利益的保护,社会秩序则难以维护,公平与正义也得不到实施。
总之,精神损害赔偿虽不能完全消除受害人的痛苦,但它可以抚慰受害人的心灵,有利于提高受害人的人身价值和尊严,惩罚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有利于防止侵害生命健康权行为的发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有利于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标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在从严把握的情况下殴打他人,致人轻微损害的案件,应当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确定具体的标准,应考虑如下因素:
1、赔偿的数额应当具有使受害人得到抚慰,惩戒侵权人和警戒社会其它成员的作用。
2、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考虑侵权人的承受能力确定适当的数额,否则无法执行的判决只能是一纸空文,抚慰与惩戒作用亦无从谈起。
3、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主要看侵权的故意程度,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侵权人,其主观是恶意的,按一般赔偿原则不足已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方可考虑适用,而受害人负有主要责任的,则不予适用。
4、考虑损害程度。(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叶健忠
人活在天地之间,生命健康是第一位的。公民的生命健康得不到充分保障,则一切无从谈起。而在现实生活中,殴打他人的现象仍然相当的严重,偶生口角,则拳脚相加,伤害后果严重的,不法行为人自然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仅是轻微伤的,例如皮肤软组织挫伤,法院依现行法律规定也仅是判令行为人赔偿医疗费等损失,赔偿数额低的也仅数十元,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则会因受害人受到的损害较轻而不予支持,受害人得到的赔偿款不足弥补自己的损失。有些不法行为人视此为儿戏,区区数额,不足道哉。而有些殴打他人的案件,并没有造成任何身体伤害,受害人无从寻求救济,而加害人的违法行为得不到任何制裁。甚至某些不法行为人在殴打他人之后,留下数百元,扬长而去,因为法律也不过规定如此赔偿,不法行为人留下的钱甚至超过规定赔偿的数额。而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一般也只是处以赔偿或罚款,对受害人根本无从补偿,如此,是对法律的戏弄,是对社会秩序的践踏。由此引伸出一个法律上的问题即应当对殴打他人的行为如何进行赔偿,是否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痛苦主要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造成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导致精神出现障碍,使其产生恍惚、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反映。受害人被殴打遭受的不仅是表面的生理机能损害,还包括精神痛苦,因此不管受害人是否能够证明其是否遭受了外在的生理机能的损害,只要能够证明遭受了他人的殴打并称其在遭受殴打时遭受了精神和肉体的痛苦,就可以认定其精神受到损害。从民事侵权行为的角度来看,在侵害他人身体的情况下,受害人遇到的主要不是财产损失而是精神损失,精神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受害人在遭受殴打的情况下,精神损失难以用金钱来衡量,但金钱可以满足受害人身体精神方面的一些需要,使其心理获得慰藉,内心的怨恨得到平息,减轻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殴打他人是对他人的绝对权生命健康权的损害,是一种非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仅是造成侵害后果和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的严重程度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不同而已,基于该行为的非法性,侵权人作出的赔偿不仅应当具有补偿性,还应当具有惩罚性,只赔偿受害人的物质损失,甚至受害人不存在物质损失,则难以体现对非法行为的惩戒。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使行为人的行为即使没有给受害人造成身体的损害仍可适用,因这是对故意的恶意的不法行为实施惩罚,这种惩罚与一般的损害赔偿尽管作为一种法律责任给加害人强加了一定的经济负担,但其既有对受害人的补偿,更有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而且可以有效的遏制不法行为的再次发生。这正是精神损害赔偿所具有的填补损害、抚慰精神和惩罚侵权的功能。
实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助于充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使自然人的人身权利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实施精神损害赔偿是现在法治社会的要求。受害人如果不能获得足已弥补其损失的赔偿,就会认为通过合法的途径难以使行为人受到惩罚,只能通过非法途径寻求自身利益的保护,社会秩序则难以维护,公平与正义也得不到实施。
总之,精神损害赔偿虽不能完全消除受害人的痛苦,但它可以抚慰受害人的心灵,有利于提高受害人的人身价值和尊严,惩罚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有利于防止侵害生命健康权行为的发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有利于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标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在从严把握的情况下殴打他人,致人轻微损害的案件,应当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确定具体的标准,应考虑如下因素:
1、赔偿的数额应当具有使受害人得到抚慰,惩戒侵权人和警戒社会其它成员的作用。
2、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考虑侵权人的承受能力确定适当的数额,否则无法执行的判决只能是一纸空文,抚慰与惩戒作用亦无从谈起。
3、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主要看侵权的故意程度,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侵权人,其主观是恶意的,按一般赔偿原则不足已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方可考虑适用,而受害人负有主要责任的,则不予适用。
4、考虑损害程度。(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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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健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