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对留所服刑罪犯又犯罪的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稳定监管秩序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却极少运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一法律手段维护被害罪犯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对留所服刑罪犯又犯罪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符合立法精神。
关于公诉案件撤诉情况的调查分析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提出建议的。”可以延期审理。从而取消了原刑事诉讼法中人民法院将已受理的案件退回检察院的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又为已起诉案件退回检察院(只不过由原来法院主动退回表现为现在的检察院主动撤回)提供新依据。
浅析强奸罪构成要件的新发展
强奸罪是一个古老的罪名,它为人的性权利提供了一个最低程度的法律保障。据考证,在人类发展的远古时期,由于女性没有独立的人身人格权,一般的强奸犯罪往往被视为是对女性的父亲或丈夫的权利的侵犯,是引起血亲复仇这种私力救济的常见理由。 随着国家集权的加强,强奸开始作为一种侵犯公共道德秩序尤其是性自由的犯罪被国家提起公诉,总体上看这种由国家出面追究强奸者刑事责任的做法是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权益的,也有利于打击这种性暴力犯罪。随着强奸罪的保护对象——性权利的观念的变化,各国强奸罪的法律规定也在逐步地发生着变化。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这些新变化,对于我国的刑法研究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罪刑法定应包括程序法定
在刑事司法中,坚持罪刑法定,不仅意味着在犯罪的实体认定上必须依照刑法(即实体法)的明文规定行事,同样要求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即程序法)所确定的案件“流程”和证据认定规则去依法进行有步骤的确定,即罪刑法定原则不仅应包括实体认定上的法定,而且理应包括程序认定上的法定。因为任何程序上的违法,都必然导致实体法律适用上的不公正。这已是司法界认同的不争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