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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期待可能性与刑事责任能力关系

内容提要: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刑法学界的探讨方兴未艾,由于我国刑法上的犯罪构成理论与大陆法系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存在诸多差异,使得理论上对于能否借鉴、怎样借鉴这一制度存在诸多疑惑,如何处理期待可能性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问题就是其中之一。本文在综述各家观点之余,从意志自由、刑事责任能力、期待可能性的概念、基本范畴出发,阐述了对于这一问题的个人看法。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意志自由、相对意志自由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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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中"其他手段"须具备独有特征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对于“其他手段”应如何把握,本文作者提出贪污罪中“其他手段”须具备独有特征。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在该条中,对侵吞、窃取与骗取三种手段采取的是列举式规定,“其他手段”则是概括式规定。这种立法模式可以严密刑事法网,避免立法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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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性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分别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司法实践中,应如何适用这一规定,存在观点的分歧。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必须符合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规定的基本构成条件的情况下,才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即以行为人对被逼供人的伤残、死亡主观上至少存在放任的意志态度为必要;如果是处于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似应以刑讯逼供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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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公诉中“量刑意见”的看法

读了近几日媒体上就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改变过去那种只是笼统地请求法院“从重”或“从轻”判处的做法,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试行“求刑权”,对被告人提出定罪和量刑意见的新闻及相关评论之后,有的观点认为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检察院的法定职责为“对属于检察机关自身职权范围内案件的侦查;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批准逮捕;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因此,对于检察院在起诉的时候就具体的量刑问题予以明确从而出现了“求刑权”属于越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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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几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于3月13日下发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适用范围、提起、程序、遵循的原则、简化环节的掌握、保护被告人诉讼权利等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笔者就其中几个问题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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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的原因及对策

一、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近年来,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逐年上升。据苏北某市法院的统计,自2000年以来,共审理此类案件76件101人,其中2000年判决6件8人,2001年判决17件20人,2002年判决22件24人,2003年判决31件48人。案件性质多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诈骗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当前,这类犯罪平均每年以20%的速度逐年上升,且犯罪情节不断变化,作案手段日益更新,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和危害性,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影响了社会稳定,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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