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在处理奸淫幼女的案件中,对行为人不知对方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奸淫幼女罪问题争论较大,这种争论的实质关系到奸淫幼女罪是否构成的问题。是否构成奸淫幼女罪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奸淫幼女罪有犯罪构成。另一种观点认为,奸淫幼女罪没有犯罪构成。例如,持奸淫幼女罪不应以“明知”为条件的人认为,只要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不论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如何,一律以奸淫幼女罪论处。按照这种观点,奸淫幼女罪是没有犯罪构成的,愚者同意前一种观点。
论贪污罪中的几个问题
新刑法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刑法不仅体现在立法技术上的改进,而且体现在贪污罪构成要件的变化。刑法382条、383条及相关条款,是保护公共财产所有权、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国家廉政建设的有力武器。因此,正确理解和适用贪污犯罪的有关法律条款是我们司法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的基础。笔者从以下几个问题分别探讨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及处罚原则。
一、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一、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作案潜逃应作为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
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犯罪分子作案后潜逃,长期不归案,甚至再次作案危害社会的现象,这给办案和社会安定等方面带来诸多不利的影响。我国刑法虽然在第88条中规定:在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是,未明确规定对此类现象应给予何种处罚。为了预防和减少此类现象,笔者认为应将作案潜逃行为作为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在刑法第88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内容如下:“对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应从重处罚,在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期间又故意犯罪的应加重处罚。”这样做的好处是:
一、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节约政法经费,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
一、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节约政法经费,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
有关盗窃罪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得多次窃取或者多次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及本权。
2、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采用隐蔽的手段或秘密的方式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增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但并不以行为人实际掌握控制了该财物为必要。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直接故意, 即要求行为人意识到其对公私财物的窃取行为并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1、本罪的客体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及本权。
2、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采用隐蔽的手段或秘密的方式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增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但并不以行为人实际掌握控制了该财物为必要。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直接故意, 即要求行为人意识到其对公私财物的窃取行为并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浅议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问题
刑事沉默权是当今刑事诉讼领域中被普遍接受的一种权利。它是指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自证其罪的权利。沉默权的观念起源于英国法谚: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而作为制度被规定下来是源于英国的“米兰达”案件。米兰达因涉嫌走私煸动叛乱的书籍而被指控犯罪,但他否认被指控的罪名,而且以自己没有理由背叛自己为由拒绝在法庭审讯时宣誓与供述,因此被法院定罪处刑。但英国上下两院均认为对他的审判是违法的,同时禁止刑事案件中要求被告宣誓供述。由此,被告人拥有沉默权被确认为英国刑事诉讼的原则之一。而后,美国继承了这一传统,并为其作了扩张解释,即规定凡是以侵害沉默权所获得的证据无证明力。
受贿罪未遂的认定
与大多数故意犯罪一样,受贿罪也有既遂与未遂之分。就受贿罪而言,收受贿赂和索取贿赂两种情形的既遂与未遂区分又有所不同。
一、收受贿赂的未遂问题
收受贿赂罪的既遂与未遂,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受贿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无论是否已经收受贿赂,均应视为既遂。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受贿人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无论是否已经收受贿赂,均应视为受贿罪的既遂。第三种意见认为,只要受贿人收受了贿赂,无论其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应视为既遂。
一、收受贿赂的未遂问题
收受贿赂罪的既遂与未遂,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受贿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无论是否已经收受贿赂,均应视为既遂。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受贿人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无论是否已经收受贿赂,均应视为受贿罪的既遂。第三种意见认为,只要受贿人收受了贿赂,无论其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应视为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