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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criminal defense

Constantly go back and forth between norms and facts · repeatedly measure between evidence and conscienceNorms, facts, evidence, conscience, human rights, justice

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一般是指当事人一方缺席情况下,法官基于法律上的理由,对案件作出判决,在司法实践中,诉讼当事人双方为了全力维护自己的权益而避免因不到场可能遭受的不利后果,通常都会在法院开庭时对席进行面对面的争辩,但是作为一种诉讼活动或者说过程,实践中,不可避免可能存在一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况。尤其是民事诉讼属于私法领域,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完全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选择是否进行起诉、应诉、答辩,是否参加庭审。因此在诉讼过程中缺席也是理所当然,为了解决当事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维护法律秩序,提高诉讼效率,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缺席判决作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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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目的论

【内容提要】刑罚目的是国家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刑罚所预期想要达到的理想效果。它决定着刑罚体系和种类,以及刑罚的适用与执行,可以说刑罚目的是整个刑罚制度赖以建立的出发点和归宿。(1)但是刑罚目的到底是什么 ? 理论界可谓众说纷纭。本文通过对中方刑法理论界对刑罚目的学说的评述,提出了刑罚目的层次论。  【关键词】概念重构;评述;层次论;展望
一、刑罚目的概念之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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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港澳特区刑事管辖权划分

随着港澳特区的相继建立,“一国两制三法系三法域”的格局已在我国形成。由此决定了我国区际刑事管辖冲突的不可避免以及解决这一冲突的必要性和艰巨性。而我国内地与港澳特区之间的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完全是同一主权国家范围内的刑事管辖冲突,没有涉外的性质,也不具有国际刑事管辖冲突的特性,因而三地刑事管辖权的确定,既不能适用主权国家和国际法意义上的管辖原则,也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确定。而内地刑法对于我国区际刑事管辖原则的规定迄今为止仍然付之阙如。由“一国两制”所决定,我国内地与港澳特区的刑事管辖原则体系的确定,应当以地域管辖原则为主,以合理、有效地惩治防范犯罪原则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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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在三种情况下应出庭作证

警察应否出庭作证
长期以来,我国并不要求警察就其执行职务过程中知悉的事实在法庭上作证,在司法实践中虽然也存在警察作证的现象,但一般都是警察目击犯罪的发生、现场抓捕犯罪人的情况,而且警察只以一般证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而不以警察的身份出庭作证。
对于警察应否出庭作证的问题,笔者认为,警察应当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出庭提供证言:
第一,警察在现场目击犯罪事实的发生,或者当场抓获犯罪人的情况。比如,警察在值勤时发现某人携带大量海洛因,发现后该嫌疑人逃跑,警察经追捕抓获该嫌疑人,那么日后在对这起案件的审判中,警察应当就如何发现犯罪嫌疑人、如何抓获犯罪嫌疑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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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统计分析

长期以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倍受社会各界关注,其中不乏有识之士满腔热情奔走呼吁,提倡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犯罪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坚持教育、感化的方针,挽救失足少年,尽力做到有的放矢,标本兼治。为求能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社会系统工程尽绵薄之力,这里笔者欲根据某基层法院2003年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相关数据,分析归纳该市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并尝试提出些对策。
一、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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