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和亲属间盗窃,是指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同胞兄弟妹妹之间以及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员间的盗窃。近亲属之间盗窃能否构成盗窃罪,各国刑法的态度并不一样。从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来看,在法律中直接规定亲属盗窃的国家还很多。如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加拿大、奥地利、韩国、罗马尼亚等。如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不得以对配偶犯盗窃罪为理由。但对家庭用品,个人用品或配偶双方经常接触的其他财物的不正当占用,以配偶双方已分居后所犯者,才以盗窃论处。”
盗窃累犯加重处罚的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是我国刑法总则条文关于普通累犯和特别累犯的法律界定以及从重处罚的规定,它普遍适用于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种类,是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公正、合法地裁量刑罚所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的刑法制度。
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不足及其对策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的建设不断进步,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惩治恐怖犯罪中的人权保障问题
当今世界,恐怖主义犯罪已经成为一种全球性挑战。恐怖犯罪使用的手段包括绑架、劫持人质、暗杀、劫机、劫船、爆炸、军事行动等,而且,恐怖分子为了达到其目的而不择手段,越来越野蛮、凶残、灭绝人性。恐怖主义一般具备如下四个特征:(1)实施恐怖犯罪活动的主体通常为恐怖主义者个人、组织,在特殊情况下有个别国家及其机构实施、参与或者支持了恐怖活动;(2)恐怖主义的手段多为对不特定公众、无辜平民实施暴力或者其他严重破坏性、毁灭性手段;(3)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的直接目标是在公众中制造恐怖,造成社会的动荡与不安;(4)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的目的背后往往包含着某种政治动机。
灰色收入当属贿赂犯罪隐蔽形式
在我国的法律中,没有禁止公民收受不具有礼尚往来性质的赠与,只是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规定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而这只是党规,而非国法。“灰色”,正好形象地说明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之下这种收入的不正当性质。对于大多数送礼者来说,这种赠送属于“感情投资”,但其所求的回报却不是感情或友谊,而是有权者手中的可以制约自己利益的权力。这种与中国传统的作为礼尚往来的赠与具有不同的性质,它具有对公职人员职务的收买性,包括得到有权者的特别有利于己的关照,也包括避免有权者的不利于自己的“关照”。这从现实中存在的掌权时门庭若市,无权时门可罗雀的现象便可略见一斑。
对我国刑法财产刑制度再思考
现行刑法有关财产刑的规定比原刑法有很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