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移送到下一个诉讼环节后,除原适用条件已经丧失的外,对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通常要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都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主要内容是:受案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等。实践中,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执行通常是:无论在前一个诉讼环节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了多长时间,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需要沿用取保候审的,受案后一律重新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析“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几个问题
文章提要:尽管刑法第203条规定了逃避追缴欠税罪,但在法律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明确,本文从刑法的基本理论入手,对该罪作深入分析,希引起立法界和司法界共鸣,更加关注对此类问题的研究。 关键词:间接故意 行为模式 绝对值 根据刑法203条之规定,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它具有以下四个要件:首先,本罪的主体是欠税人。
从六起案例浅析关于立功的几个问题
我国刑法中涉及立功的条文有4条,即刑法第五十条的“死缓犯的立功”、第六十八条作为量刑情节的立功、第七十八条“减刑犯立功”和第四百四十九条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戴罪立功”。而审判实践中所谈的立功是指狭义上的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立功。关于立功的概念,有多种不同的表述,但大多是对刑法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规定几种情形的列举,本质并无实质性差异。构成立功需具备以下要件:一是主体要件,立功的主体只能是归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且必须是将被判处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事诉权及被害人行使诉权相关问题的探讨
刑事诉权及被害人行使诉权相关问题的探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一样,都存在诉权问题。刑事诉权是刑事诉讼法(程序法)和刑法(实体法)确认并赋予起诉主体和被告人基本的程序权利。当一个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而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时,检察机关和被害人基于诉权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自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仅指起诉权,是指依法可以行使刑事追诉权的主体,利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体意义的诉权还包括撤诉和解权、上诉权、抗诉权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刑事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的不正确行使的现象,甚至造成混乱。为此,本文试就被害人刑事诉权的相关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应将知情不举有限制地纳入包庇罪
把窝藏、包庇行为规定为犯罪,有着较长的历史渊源。我国刑法中关于包庇罪的规定虽然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在价值取向、法理基础、实际效用等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
包庇罪是我国刑事法律的传统罪名之一。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从价值取向、法理基础、实际效用等诸多方面来看,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也明显存在不足。
包庇对象
包庇罪是我国刑事法律的传统罪名之一。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从价值取向、法理基础、实际效用等诸多方面来看,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也明显存在不足。
包庇对象
我国刑法典中的未成年人累犯
累犯制度源远流长,它是一项在法理上争议颇多,法制上变化较大的制度,然而纵观古今中外各国刑法有一个共同点,即无一不对累犯处以严厉的刑罚。其根本原因在于,累犯不权具有比初犯或其他犯罪人更深的主观严性和更大的人身危险性,而且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持续升高,引起有关专家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未成年人能否构成累犯,各国规定不尽相同。我国现行刑法典将未成年人规定于累犯的范围之内,笔者认为该规定失之过苛,值得探讨。
一、我国现行刑法典中累犯的概念,构成条件及处罚。
一、我国现行刑法典中累犯的概念,构成条件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