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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书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书是少年法庭的法官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而作出的刑事裁判文书。它记录着案件的由来、犯罪事实、证据、是否构成犯罪的理由和处理的意见。它的制作涉及法律专业知识、审判业务能力、文字表达水平、审判作风等多方面的因素,是考察少年法庭法官综合素质的重要尺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书,是显示司法公正、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正义的法制宣传教材。与一般刑事案件判决书相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书通过少年法庭法官对案件的理性思考,容易体现法官的创造性劳动。同时,由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个案特点较为突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书更能反映个案特征。
为了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书的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于2001年6月11日,印发了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为我们制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书提供了统一的、规范的标准样式。该样式充分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反映“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特点,对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因此,少年法庭的法官,必须以高度认真负责的精神制作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要全面熟练地掌握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文书样式,通过不断的实践,提高撰写水平。
一、首部的写法
1、关于案号。案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号和案件的顺序号五部分组成。少年法庭设在刑一庭内,写法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一致。少年法庭编制单列的,应有所区别。如光山县人民法院2002年立案的第20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案号表述为“(2002)光法少刑初字第20号”。
2、关于当事人的身份。
(1)姓名。要写身份证、户口薄中的正式姓名,不能用同音字代替。如果当事人的别名、绰号、化名、乳名等在关键证据中出现,对认定该案事实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应当写入判决书。
(2)年龄。对未成年被告人必须写出生日期,对临界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的,必要时还要用括号注明农历日期。因为农村报户口至今仍然沿袭报农历日期的习惯。对更正出生日期的,在理由部分还要用证实被告人年龄的有效证明材料加以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8月21日法(研)发[1985]18号《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答复(三)》第31条的解答,刑事责任年龄应以日计算,而不是以时计算。如果被告人在十四周岁生日当天犯罪,则认为不满十四周岁。生日过后的第一天,才是实足年龄。
(3)籍贯。是祖辈居住地。应注意与个人出生地和现住址区分开。
(4)职业。未成年人是工人、农民、个体工商户的极少。是学生的应表述为“××中学在校学生”。闲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表述为“待业”或“无业”。
 3、关于法定代理人。当未成年被告人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需要赔偿时,即法定代理人同时又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称谓应为:“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如果没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是未成年被告人的父亲或母亲,只要注明与被告人的关系就可以。如果有赔偿内容时,法定代理人应当是有固定收入的一方,为将来执行奠定基础。如果未成年被告人父母双亡或无法行使监护权,法定代理人一定要选择与未成年被告人关系密切且有赔偿能力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例如申某的父亲病故多年,母亲外出多年未归不知去向。申某从小随爷爷、奶奶生活至逮捕,申某致人重伤被起诉。其法定代理人表述为:“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申宗义,男,193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光山县城关镇政府退休干部,住址同上。系被告人申某之祖父。”如两个被告人系兄弟关系,均为未成年人,为行文简洁,法定代理人不必重复写一次,而在写两个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时注明两被告人的关系,在后一个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写完后,再写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例如,高某生、高某强系孪生兄弟,法定代理人表述为:“法定代理人高世和,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光山县烟草局临时工,住址同上。系高某生、高某强之父。”
 4、关于指定辩护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辩护人仅限于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指定未成年被告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单位的负责人作为指定辩护人的作法都是错误的。
5、关于不公开审理的理由。除写明“因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外,如果还涉及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的,应一并写明。例如张某强奸案表述为:“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和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事实部分的写法
一般刑事案件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包括四个方面内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有关证据;经法庭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书写时,每一部分为一个自然段。根据《法院刑事诉讼文书补充样式》,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书与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书相比增加了以下内容:
1、在被告人和辩护人对指控辩解部分,增加了法定代理人对指控事实的意见及辩解理由。例如:“被告人詹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辩称,被告人詹某某是在被告人王某某的煽动、胁迫和诱骗下参与盗窃作案的,系偶然失足,初次犯罪,请求对被告人詹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2、在写完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之后,另起一段专门叙述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平常表现等同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犯罪密切相关的情况,以及实施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论述导致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客观原因及应当汲取的教训。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要论述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和应当受刑罚的必要性。对判处非监禁刑的,要概述所具备的监护、帮教条件等等。如果经过核查,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而宣告无罪的,本段内容应略去,但在理由部分应详细阐明宣告无罪的根据。由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原因各种各样,有的是看黄色录像、淫秽书刊产生歹意;有的是长期在网吧、游戏厅或酒店、舞厅消费负债后起意劫财;有的是因父母离异,长期流浪受坏人引诱而犯罪;有的是不明是非,讲哥们儿义气、头脑简单从而掉进犯罪深渊。因此在写这一段时一定要实事求是,有的放矢。例如被告人梁某盗窃案判决书这一部分是这样写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梁某初中辍学后在家务农,刚满16岁被亲友介绍到城关镇张正寿的门市部当雇工。梁某脱离家庭后对自己要求不严,其父母也未尽监护之责。由于梁某年青无知,法制观念淡薄,不能正确辩别是非,务工期间受不良风气影响,未长成人竟生享乐之邪念,因而走上犯罪道路。梁某的父母虽有初中文化程度,却实为法盲。当梁某将盗来之赃物搬运回家并将真相告诉其父母后,其父母只是简单训斥了一下,告诫以后不得再犯而了事,并未考虑采取补救措施来减少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继而放任梁某销赃得逞,使梁某失去了免予法律制裁的机会。由此可见,梁某触犯刑律除了其自身因素之外,其父母未正确履行监护责任、管教方法不当也是重要原因之一。通过庭审教育,梁某表示痛改前非,立志重新做人,有悔改之意;梁某之父当庭也作了深刻检讨,愿意汲取教训,保证以后对子女严加管教。”
事实部分的写作,一般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未经法庭调查的事实和未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查明的事实和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写进判决书。例如,未满14岁或未满16岁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该部分事实就不能写进判决书。
2、叙述犯罪事实要客观全面,通常按照作案的时间、地点、原因(动机、目的)、手段(方法)、情节(包括犯罪的经过、经济犯罪的数额)、后果等先后顺序来表述。由于未成年被告人作案动机单纯、思想比较幼稚,客观全面的叙述案情,能够反映社会危害程度,为判决提供事实根据。例如,被告人王某等三人抢劫、盗窃案判决书中的一段事实是这样写的:“2002年1月7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屈某某、黄某某再次预谋抢劫梅琦。中午12时许,梅琦和同学杨霞辉放学经过县农行路口时,被三被告人拦住。三被告人将二被害人挟持到城关镇昌盛街。被告人黄某某采取暴力手段,从梅琦身上搜出现金5元、IC卡一张、半包帝豪牌香烟。被告人王某、屈某某采取暴力手段从杨霞辉身上搜出现金20元。此时,城关二中学生占静、李冰冰放学路过此处,见三被告人正在实施抢劫,即对三被告人的行为给予谴责。被告人黄某某又将抢来的现金和IC卡退给了二被害人。”
 3、叙述事实要注意保护被害人名誉。涉及隐私的案件(强奸、猥亵儿童等)中的淫秽、猥亵行为的具体情节不要写在判决书上。被害幼女的名字应以张某某、李某某代替,防止产生不良后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2条的规定,为了保护证人的安全和名誉,在裁判文书正本中,则可以只写姓,不写名,具体应当表述为“张某某”、“王某某”,但不能表述为“张××”、“王××”。
 4、证据分析要写的明确、具体,各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这部分要根据被告人是否认罪来决定写作方法。如果被告人陈述的犯罪事实与其他证据证明的情节一致,可以略写为:“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及证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均无异议,予以采信。”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被告人以其法定代理人对主要事实无异议,而对其中某一情节有异议,则针对某一情节详写证据内容,并展开分析。
对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应对主要证据予以列举,并加以分析。例如被告人王从明故意伤害案判决书的证据部分是这样写的:“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胡××、邱××和证人张××均证实,本案发生是因为胡××试穿服装后,业主李×英强迫胡购买,引起被告人赶到现场参与厮打。该证据证明了本案的起因。2、被害人邱××和证人胡××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王从明是扯着胡××的头发朝地面撞击的行为人之一。证人刘×证实,王从明赶到现场后,将穿红色毛衣的女的(被害人胡××)头发扯着朝地上撞,接着双方又打起来。证人周××证实,邱××揪着王从明来到治安室,后王从明从治安室逃跑。该证据证明被告人有作案时间和犯罪行为。3、医师徐××诊断,胡××为脑挫裂伤,邱××为头皮裂伤,法医刘军明、晏建存鉴定胡××为重伤、邱××为轻微伤。该证据证明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4、赔偿情况有胡××丈夫潘××与被告人亲属达成的协议和潘××的领条证实。该证据证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挽回。证人李×秀是检察机关提供的证人,虽然其证明的主要情节与被害人陈述一致,但在个别情节上作了伪证,法庭另查明李×秀每次作证时故意隐瞒了其是被害人胡××堂嫂之亲属关系,说明李×秀证言的证明力确实存在瑕疵,系应受排除的证据,不予采信。辩护人提供的证人李×霞的证言,证明打架现场没有男性参加;辩护人提供的证人史××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是打架结束后才到现场,且双方均无人受伤;以上二人的证言不但与被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明的内容不符,还与医院诊断证明及法医鉴定结论相矛盾,不予采信。被告人辩称没到打架现场,没有犯罪行为,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5、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如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也应在查明的事实部分叙述清楚,被告人的经济损失是否保护,也应用证据说明。对医疗费赔偿的判决与否,要以理服人。对被害人确实属于在个体诊所治疗,又提供不了收据的,应根据伤情轻重、治疗时间长短、身体恢复状况等情况,实事求是地作出判决。对认识上容易出现分歧的,采纳哪一种意见,应阐明理由,让当事人心服口服。例如被告人王××故意伤害案判决书的赔偿理由中,有一段是这样写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供的医疗费单据部分不真实,建议对不真实的部分不予保护。经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供的医疗费单据中有1200元是被害人住院期间,其法定代理人在个体诊所购买药品的收据,虽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这部分收据是否真实,但在无医嘱的情况下,随意在外购买药品的作法不妥。因为个体诊所无论是药品数量、医疗设备还是医务水平都有与县人民医院相差甚远,可以认为花去这部分费用是不必要的,故本院不予保护。”
三、理由
 阐述理由必须以判决书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为根据,刑事判决书如果缺乏理由的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就不能使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服判。由于未成年被告人无论是文化知识,还是法律知识比成年被告人了解的少,因此,判决的理由在论述时要通俗易懂,这样,才能起到教育、感化未成年被告人的作用。写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书理由部分一般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针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对被告人的行为作出法律上的评判,即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是什么罪。理由的论述一定要有针对性,体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个性特点。例如,殷某某强奸案判决书理由部分是否构成犯罪是这样写的:“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刚满16岁到城关镇某酒店务工期间,与多名女青年发生过两性关系。在与一群少年玩耍过程中,结识了幼女陈某。殷某某在与陈某的交谈中,明知陈某不满十四周岁,仍在当日夜与陈某发生了性关系,且其犯罪动机纯属玩弄女性,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情形有本质的区别,故被告人殷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
 2、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正确的应当表示肯定。例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对不构成犯罪或者罪名不准确的,应当有理有据的作出分析、评定。对于控辩双方在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同意见,特别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辩解、辩护人辩护的主要理由,应当据理表明是否予以采纳。例如,刘某某盗窃案的判决书构成何罪是这样写的:“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赃物而予以窝藏的事实成立,予以采纳;但公诉机关指控本案被告人犯窝赃罪属定性不准,应予以纠正。因为对犯罪的定性应依据事实和犯罪构成理论来确定。刘某某明知高某等几个不满十四岁的少年曾有盗窃劣迹,而采取利诱的手段,唆使高某等人盗窃作案,并将高某等人盗来的巨额赃款据为己有。虽然被告人刘某某未亲自参与作案,由于其主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实际上是利用少年作为自己的犯罪工具,应视同被告人自己实施犯罪,此行为与窝赃犯罪有本质上的区别。由于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盗窃、窝赃、销赃三个罪名,依照刑法牵连犯理论应择一重罪处断。故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3、根据具体案件阐明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理由,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精神,为最后的处理结果打好基础。例如,在论述被告人张某、赵某某、吴某某三少年抢劫应如何处理时,判决书是这样写的:“三被告人抢劫所得财物价值较小,虽属犯罪既遂,但犯罪后果不严重,量刑时应作为从轻情节考虑。三被告人作案时均未满十八周岁,犯罪意图是临时产生,作案时未使用暴力,犯罪的目的仅是抢点钱买馍吃,归案后有悔罪表现,本可免除处罚,但由于三被告人作案的时间是深更半夜,侵害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抢劫过程中携带了凶器,又系结伙作案,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免予刑事处罚,不足以达到惩戒犯罪,预防违法之目的,故应当对三被告人判处刑罚。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辩称,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犯罪动机不恶劣,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不严重,且均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三被告人减轻处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三被告人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其法定代理人均当庭表示,今后对被告人要严加管教,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促使被告人改过自新,故对三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三被告人的辩护人请求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4、对需要判决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在论理时要叙述清楚。把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被告人的监护人负有赔偿责任、刑法、民法通则规定的赔偿原则及其范围在论理部分写明白。然后再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造成损失的大小及过错程度,作出判断。
5、在论述判决理由时,要注意逻辑严密,层次分明。一般说来,有罪的刑事判决书,可以分以下几个层次来写:
(1)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定性、引用法律条文是否正确作出判断。正确的予以支持,不正确的阐明不予支持的理由。对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也要作出明确判断,不支持的要阐明理由。
(3)对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作明确判断,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予以采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不予采纳并应阐明理由。
(4)对控辩双方意见均未涉及而又影响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进行充分论述,说明给予刑罚的必要性。附带民事诉讼的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还要论述判决赔偿的原则和理由。
此结构层次分明,逻辑严谨。但是,如果遇到多名被告人触犯多个罪名,并对多起事实的情节、定性或犯罪数额提出异议的案件,为了判决书的布局合理,避免判决理由冗长,使人难以理解,应在认定的每一起事实的证据分析之后,对被告人的辩解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否采纳,应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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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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