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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中如何考察注意义务

众所周知,大陆法系刑法学理论源远流长,而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和立法体例又与大陆法系刑法相近似,因此,研究借鉴以德日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刑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合理做法不无裨益。日前,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科学研究中心邀请,日本著名刑法学者、名古屋大学大?V仁教授来京就过失犯罪理论与实践问题作了一次精彩的学术演讲。
大?V仁教授认为,日本过失犯罪理论的快速发展,源于日本交通事故数量逐年大幅上升。据统计,2001年日本全国交通事故数量达近百万件。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在客观上促进了过失犯罪理论的发展。在犯罪成立的标准问题上,日本刑法通说与我国刑法不同,他们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亦称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为犯罪成立要件。
一般认为,过失犯罪是以违背注意义务(亦称预见义务)为前提,大?V仁教授以违反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所实施的犯罪为例,他认为,通常法律并未规定什么是注意义务,如道路交通法,刑法不可能对各种各样的行为予以规定,构成要件把注意义务作为“空白”由法官来补充,法官一般要考虑到社会观念、良识、习惯等。行为人注意义务如何判断,则以一般人都具有的判断能力为标准,其中一项便是信赖原则,这在二战后的日本刑事审判中被广泛采用,其源于高等法院一个判例:一妇女手牵着一个5岁小孩子站在路边,后边一快速车辆正常行驶,经过时,小孩突然跑到路上被撞伤,后来高等法院认定驾驶员无罪,原因就在于根据信赖原则,妇女牵着小孩,驾驶员信赖大人应尽到照看小孩的注意义务。
大?V仁教授认为,在日本上述注意义务在过失犯罪中有很多种,如监督过失,即监督者疏于义务,造成后果,应追究责任。还有管理过失,如酒店失火造成人员伤亡,管理者被追究责任,一般就在于其未设置烟雾探测仪等消防设施,或者未训练员工对客人进行有效疏导指引等。又如对于负有结果回避义务的,应预见到行为结果并采取措施予以避免而未预见并有效回避,皆为构成要件该当性过失。如果行为人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过失,一般也认为是有责任的,至于行为人个人具体环境下的具体能力,则作为有责性过失要素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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