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对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宜适用财产刑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修订前的《刑法》相比,在财产刑的适用上,范围广且更具体。加大了对于以金钱为目的的犯罪惩罚力度,修订后的《刑法》规定可以适用财产刑的条文多达156条,其中选处罚金的9条,并处或单处罚金的61条,单处罚金71条,并处罚金的有85条,可以选处罚金的1条,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有37条,并处没收财产的8条,可以并处没有财产的有41条。
财产刑,是以对犯罪者的财产权益进行剥夺为内容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规定了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在适用刑法分则条文对被告人进行科刑时,是否适用财产刑,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一般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在适用分则条文中有选处单处财产刑时,可以考虑不适用财产刑。但在适用条文中,有并处财产刑时,一定要予以并处。因为在适用法律上,应不折不扣地完全适用,并处即必须处,对未成年的被告人亦不例外,这显示了适用法律的严肃性。如未成年被告人没有财产时,并处以后可以在执行该刑前时不执行或待其有独立财产时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宜适用财产刑,其理由有:1、未成年人犯罪有其一定特点。因未成年人在身体发育、世界观形成上都未成熟,我国刑法对未成人犯罪一直是采取“寓教于审,惩教结合” 、“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适用法律上也应有其特殊性。2、根据我国国情及未成年人的情况来看,未成年人一般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对这些人科以财产刑往往流于形式,失去了财产刑的意义。3、刑罚的原则是罪责自负,对少年犯科以财产刑,往往导致财产刑的责任转嫁到其监护人身上,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刑罚的对象与实际结果不符,影响了刑罚的公正性,违反了罪责自负原则。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作者单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宋红卫 徐英杰 睢法

Craftman’s Spirit,
Strive for Excellence

Focus, Profession, Perfection

Professional Artic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