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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刑事证据制度中确立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在刑事证据制度中有着自己特殊的含义
概而言之,诚信原则是一项法律化的道德原则。从消极方面来看,它要求法律主体在实施法律行为时不应存有某种不良的内在动机;从积极方面看,它要求主体具有某种良好的外部方式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体现对他人权利和利益的尊重。刑事证据制度中的诚信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它要求证据法律关系主体正直、诚实地实施证明行为,不欺骗或损害其他诉讼主体的利益,也不能以极端或过分的方式行使诉讼中的程序权利或实体权利。根据这一要求,刑事诉讼中的参与者应在尽可能忠诚、不欺诈的观念指导下实施证明行为: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公诉人运用证据证明控诉事实,法官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辩方收集、运用证据证明辩论事实等行为,以及证人、鉴定人的证明活动,都应本着诚实、正直的观念进行,并依此接受法官的审查和监督。如有违上述原则,法官可运用裁量权认定其行为无效或依法对其施以某种惩处。刑事诉讼主体的证明活动违背诚信原则的情况,如侦查人员在案件侦破中所使用的诱惑侦查、侦查陷阱、诱供等;公诉人在证据展示中隐瞒重要证据,隐藏对辩方有利的证据的行为;法官在证据认定时失去中立立场,偏采偏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供述;证人、鉴定人作伪证等。此外,主体在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等证明活动中滥用权利(力)的行为,如恶意阻止辩方会见证人或利用质证引诱证人作证等均属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二,当证明行为主体确信其行为符合法律,且从主体产生这一确信的过程看,他是诚实和无过错的,主体基于这一确信作出了相应的证明行为,则法官可赋予主体以程序性利益。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个例外——善意例外,即强调如果警察是善意地而非故意地违法取得证据,不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里所谓“善意”,是指“善意地相信其行为符合现行法律,且这种相信是有合理根据的”。根据这一层面的诚信原则,法官在裁量某些证明行为是否因违法而无效或应受到惩处时,不仅要考虑该行为的客观效果,还应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或行为时的道德状态定夺。构成“善意”而获得程序性利益的条件有:(1)行为人确信其行为具备合法性或合道德性;(2)行为人确信的形成不存在主观过错,即行为人已尽注意义务,仍然不能避免错误确信的发生;(3)行为的客观效果具有违法性。
■诚信原则在刑事证据制度中有着其他原则不可替代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诚信原则作为刑事证据制度中的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及刑事证据制度发展的客观需要。具体表现如下:
1.可以弥补证据立法资源不足的客观需要。就目前立法规范而言,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尚未形成内容齐备的制度体系,这与其在刑事诉讼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极不相称。而诚信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强调法官根据公平正义价值观,在综合权衡被告人、被害人、国家和社会多方利益的基础上,对刑事诉讼中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裁决。诚信原则在刑事证据制度中基础性地位的确立,无疑为尚处改革状态中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诚信原则的确立,实质是确立一个统一的价值衡量标准,从而有效地解决裁判依据和裁量标准缺失的问题。
2.是刑事诉讼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向民主化发展是当今世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刑事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证据制度的发展状况体现了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水平。诚信原则基础地位的确立,对刑事证据制度乃至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诚信原则的确立对于确保个案的实质公正、维护诉讼各方利益的平衡具有重要意义。诉讼民主化不仅要求在立法上设立平衡机制,确保刑事诉讼的国家利益、被告人、被害人利益平衡,更要求法官在个案中综合考虑,合理裁断,实现三者利益的平衡。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证据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几乎可以看成是主体的证明活动或证明活动的延续。诚信原则的确立,一方面可以倡导和指引控辩双方在证明活动中合理运用权利、互相尊重对方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授权法官根据公正、诚信的原则裁量证明活动中出现的争议。
其次,诚信原则的确立和适用对于确保控辩平等具有实质意义。诉讼民主化不仅要求控辩双方在形式上的平等,也要求一定程度的实质平等。理论上有所谓“平等武装”、“平等保护”的要求,即在立法上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诉讼权利和攻防手段(平等武装),在司法上通过法官裁量活动确保双方概括性的实质平等(平等保护)。然而,刑事诉讼中所追求的控辩平等需要在强大的国家与弱小的个人间实现。诚信原则的确立,实质是确立了一个调整控辩双方行为和处理程序妥当性的原则,从而解决了刑事诉讼行为的合理性问题。就证据制度而言,法官不仅应当根据立法建立起来的平等机制判断双方取证、举证、质证活动的合法性,还应当根据公平、诚信的原则处理立法中未明确规定的或立法的规定不利于维护双方实质平等的问题。
最后,适用诚信原则能有效加强刑事诉讼中的权力制约。诚信原则实质是授予刑事诉讼的中立方——法官,对控辩双方的证明活动进行合理审查的权力,因而,这一原则的适用能有效地制约控方的权力。我国司法制度始终强调专门机关之间分工配合原则。而分工配合,就必然引出权力制约的问题。权力制约的出发点不应当是部门利益的考虑和各部门间沟通不良所导致的摩擦,而应当是司法公正的实现和社会福利的促进。诚信原则的适用从一定程度上提供了法院裁量行为的准则并证明其合理性。
3.防止权利滥用的最有效手段。刑事诉讼法修订后,随着诉讼模式的转变,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有所提高,权利保障有所加强。但另一个问题随之出现,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这就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滥用。日益增多的滥用诉讼权利的现象体现在证据方面的主要有:伪造证据、在证据展示时恶意隐匿证据、串供等。权利的滥用不仅破坏了司法权威,更浪费了本已稀缺的司法资源,破坏了法治环境。而诚信原则的适用能及时解决立法在这一问题上的缺憾,有效防止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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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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