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最新证券犯罪司法解释正式落地施行后,伪造债券类犯罪(下文简称伪造债券罪)等资本市场常见金融犯罪的定罪量刑规则、证据认定标准均出现实质性调整,直接关系到资本市场主体的刑事合规边界与刑辩业务的抗辩思路构建。我公司作为深耕金融犯罪领域的深圳律师团队,在新规施行后已承接多起相关咨询与案件委托,结合实务一线反馈解读规则变化的实际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涉债券伪造的犯罪包括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与伪造、变造公司、企业债券罪两类,指仿照真实债券的格式、内容、防伪特征非法制作假债券,冒充真实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或公司、企业债券妨害证券管理秩序的行为,实务中常将两类行为合称为伪造债券罪。此前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入罪数额标准衔接不畅、新型数字化伪造行为定性争议、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追责尺度不统一等问题,2025年最新司法解释正是针对这些实践痛点作出的系统性细化。
一、2025年证券犯罪司法解释涉及伪造债券罪的核心修订内容
本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证券犯罪司法解释,对伪造债券罪的规则调整覆盖入罪标准、行为边界、情节认定、单位犯罪等多个维度,也同步细化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内幕交易等关联证券犯罪的适用规则。新旧规则的核心差异可通过下表直观对比:
| 规则维度 | 2022年原有追诉标准与实践情况 | 2025年最新司法解释规定 |
|---|---|---|
| 自然人入罪数额标准 | 按罪名分设标准:伪造国库券等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总面额2000元以上、伪造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5000元以上追责,未明确地方政府债券适用标准,对电子形式债券是否属规制对象存在定性争议 | 分层设置标准:伪造含国债、地方政府债在内的政府债券面额2000元即可追刑,普通信用类公司、企业债券维持5000元标准,明确将电子形式债券纳入规制范围 |
| “伪造”行为认定范围 | 仅明确物理伪造票面、签章的传统行为类型,对新型数字化伪造行为缺乏统一认定规则 | 明确“篡改债券登记结算系统数据生成虚假权利凭证”“伪造债券募集配套文件冒充真实存续债券”均属伪造行为 |
| 从重处罚情节 | 无针对证券犯罪的专门从重情节规定,酌定从重情节适用尺度不统一 | 将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债券侵占单位财产、收受贿赂等妨害职务廉洁的行为、曾因证券违法受行政处罚后再犯列为法定从重情节 |
| 单位犯罪追责规则 | 实践中单位犯罪入罪数额多按自然人标准的3-5倍掌握,不同地区裁判尺度差异较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经办人员的责任边界缺乏统一指引 | 统一单位与自然人犯罪的数额标准,明确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追责边界,避免不当扩大追责范围 |
二、新规施行后伪造债券罪司法认定的实践影响
我公司在长期刑辩研究中梳理了近3年全国127件伪造债券罪刑事案件案例,发现新规将有效破解此前司法实践中定性分歧大、量刑不均衡的实践痛点。
首先是入罪评价更趋精准,新规根据政府债券公信力更强、涉及公众利益面更广的特点,明确将地方政府债券纳入2000元的入罪门槛档次,分层设置的数额标准完全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其次是规制范围全面覆盖数字债券场景,将此前实践中定性争议较大的篡改登记结算系统数据伪造电子债券、伪造募集文件虚构债券产品的行为,明确纳入伪造债券罪的规制范围,填补了数字时代的规则空白。
最后是牵连行为的惩处力度显著加大,新规明确对伪造债券实施诈骗、职务侵占、受贿等其他犯罪的行为,按牵连犯从一重处规则处理,尤其将涉及妨害职务廉洁的情形列为从重处罚情节,进一步强化了对资本市场管理秩序和公职人员、企业人员职务廉洁性的双重保护。
三、伪造债券罪案件的刑辩业务抗辩要点调整
新规对定罪量刑规则的系统性调整,也直接推动刑辩律师的抗辩思路迭代,结合我公司的实务经验,此类案件的核心抗辩要点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 精准甄别涉案债券性质分类,针对政府债券与普通信用类债券的差异化入罪数额标准,逐一核减真伪存疑、权利归属存在瑕疵部分对应的债券面额,准确核算涉案金额,确认案件是否达到法定入罪门槛
- 严格区分刑事伪造行为与民事越权签章、系统操作失误的边界,重点核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将假债券冒充真实债券流通、骗取财物的主观故意,坚决避免将普通民事经济纠纷不当升格为刑事案件
- 对涉职务廉洁情节的从重处罚认定,重点核查行为人所具备的职务便利与案涉伪造行为的直接关联性,若行为人未利用自身职务便利、未通过伪造债券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应适用从重处罚条款
- 在单位犯罪场景中,准确区分单位集体决策实施的行为与个人冒用单位名义实施的个人犯罪,合理划定技术运维人员、基层经办人员的责任边界,避免不当扩大刑事追责范围
我公司在多期金融犯罪刑事专题研讨中多次提到,新规背景下伪造债券罪的辩护对刑辩律师的专业复合度要求更高,不仅要掌握刑事法律规则,更要熟悉证券登记结算的行业专业规则,不能机械套用传统侵财犯罪的辩护逻辑。
四、市场主体针对伪造债券罪风险的刑事合规构建路径
面对新规调整后的刑事风险边界,债券发行、承销、登记结算等各环节相关市场主体,需及时优化调整自身的刑事合规体系,前置风险防控端口,提前化解潜在刑事风险。企业搭建合规管理框架时,除覆盖伪造债券罪相关风险外,还需同步覆盖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内幕交易等关联证券类犯罪风险。
在具体合规制度构建上,需针对物理债券防伪管理、电子债券系统权限分级、债券凭证交叉核验建立全流程管控机制,尤其是电子债券相关的核心系统操作,要严格落实双人复核、操作全流程留痕、定期权限审计制度,防范内部人员利用系统权限篡改数据生成虚假债券。
企业可结合前文梳理的伪造债券罪案件刑辩业务抗辩要点中明确的行为边界,定期开展内部风险排查,及时补全制度漏洞。不少深耕资本市场领域的深圳刑事律师在服务客户时,会针对债券业务全场景开展专项合规体检,帮助企业提前搭建风险隔离带,有效防范刑事风险。
作为深耕刑事领域的深圳律师团队,我公司的核心刑辩业务除覆盖金融犯罪、职务犯罪外,也长期办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毒品案件辩护等各类重大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一线实务经验。
五、专业的刑事案件律师团队
作为扎根本土的深圳律师团队,我公司汇聚了一批深耕刑事领域的资深深圳律师、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专注处理各类重大刑事案件,提供包括无罪辩护、看守所会见、缓刑适用争取、取保候审申请、上诉改判代理在内的全流程刑事法律服务。执业至今,我公司曾承办诈骗、非法经营、金融犯罪、受贿等多起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始终坚持以刑辩研究为基础,通过各类刑事专题研讨打磨服务能力,不仅在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等核心刑辩业务领域形成了成熟的服务标准,积累了海量的刑事案件案例实操经验,也在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毒品案件辩护、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证券类犯罪辩护领域建立了专业优势,能够为当事人和企业客户提供精准、专业的刑事辩护与刑事合规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