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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证券罪的行刑衔接机制:证监会移送公安立案的证据标准与企业应对关键点

随着全面注册制落地实施,资本市场监管执法持续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欺诈发行证券罪的行刑衔接机制,已成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及刑辩律师共同关注的核心议题。证监会向公安机关移送立案的证据标准是否清晰、企业应对举措是否及时合法,直接关系涉事主体是否会触发刑事追责,这也是我公司长期开展刑辩研究、深耕金融犯罪案件辩护的核心服务方向。

所谓欺诈发行证券罪行刑衔接,是指证券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时,依法将案件线索、已收集的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工作机制。衔接过程中不仅需要精准划定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也常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关联罪名的适用存在交叉,直接决定案件是否会从行政处罚阶段转入刑事追责程序。

一、欺诈发行证券罪行刑衔接的现行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明确要求,证监会作为证券行业行政监管主体,在稽查过程中发现欺诈发行行为涉嫌犯罪的,必须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绝对不可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责。

我公司在梳理历年金融犯罪领域的刑事案件案例时发现,行刑衔接的关键节点,恰恰是企业开展刑事合规整改、争取从轻处置的黄金窗口,衔接流程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实体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

二、证监会移送公安立案的核心证据标准对照

实务中不少企业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证监会启动稽查就必然会被移送刑事立案。实际上,行政稽查与刑事追责适用的证据标准存在明确差异,二者核心要求可通过下表直观对照:

证据维度 证监会行政执法证据标准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证据标准
事实证明程度 优势证据标准,达到大概率存在违法即可作出行政处罚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需证明存在欺诈发行的犯罪事实、达到追诉金额/情节标准
主观要件证明 可通过客观行为推定主观过错,无需直接证明欺诈故意 需结合在案证据证明行为人存在欺诈发行的主观故意,排除合理的过失辩解
证据合法性要求 符合行政调查程序规范即可作为处罚依据 行政机关收集的实物证据需经刑事程序转化,言词证据需公安机关重新收集固定
情节严重程度 只要存在欺诈发行行为即可视情节作出行政处罚 需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二)》规定的标准,如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全部或主要用于违法活动等

三、证监会移送案件过程中的常见证据转化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证监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实物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必须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查确认真实性、合法性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我公司在长期刑辩业务实践中发现,不少案件在移送阶段存在的证据瑕疵,恰恰是深耕金融犯罪领域的刑辩律师提出有效辩护意见、推动案件得到妥善处理的核心切入点,这也是我公司刑事专题研究中持续跟踪的重点内容。

实践中,部分案件会因证据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被公安机关退回补充调查,企业可结合证据转化规则提前制定应对方案,具体应对思路可参考后续企业应对核心关键点章节的相关内容。

四、企业应对证监会稽查与案件移送的核心关键点

面对证监会稽查及可能的刑事移送程序,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切不可心存侥幸或消极应对。我公司结合数百起金融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经验,梳理出以下核心应对要点:

  • 在稽查初期就要引入兼具证券合规与刑事辩护经验的深圳律师团队介入,全面梳理企业证券发行环节的所有信息披露材料,第一时间排查是否存在可能触发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风险点,避免贻误刑事合规整改的黄金窗口期;
  • 针对调查人员的询问要做好充分准备,逐一核实相关问题的事实依据,既不刻意隐瞒也不提供虚假陈述,避免因不实供述将普通行政违法升级为刑事犯罪;同时要留意调查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规范,及时固定程序违法的相关线索;
  • 若发现案件涉及内部人员职务犯罪、违反职务廉洁要求的线索,要第一时间向监管部门说明情况,厘清企业责任与个人职务行为的边界,避免企业为个人违规行为承担不必要的连带责任;
  • 对于不涉及发行核心欺诈、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事实,要主动向监管部门提交证据材料说明情况,在移送环节推动监管部门准确判定行为性质,尽可能阻却案件进入刑事立案程序。

我公司提醒,企业应对过程中切勿轻信“花钱捞人”“找关系抹案”等错误引导,所有抗辩及沟通工作都必须围绕事实与证据展开,才能真正实现风险有效隔离。

五、欺诈发行案件行刑衔接中的常见认知误区澄清

实践中不少企业存在认知偏差,认为只有懂证券业务的律师才能应对欺诈发行类案件。实际上,经验丰富的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深圳刑事律师对刑事证据规则、诉讼程序的把握具有跨领域的通用性,完全能够胜任此类案件的辩护工作。

以我公司为例,作为深耕深圳本地的深圳律师团队,我公司传承了刘平律师团队多年的专业积淀,除金融犯罪、经济犯罪辩护外,刑辩业务覆盖毒品案件、知识产权犯罪、职务犯罪等多个领域,在常年刑辩研究中形成了体系化的证据审查方法论,能够精准捕捉行刑衔接环节的辩护空间。

还有部分企业误以为证监会的行政认定结论就是刑事追责的最终依据,实际上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会对全案证据进行独立审查,过往多起刑事案件案例中,都存在法院未采纳行政认定结论、最终作出罪轻或无罪判决的情况。

六、专业刑事辩护服务团队介绍

作为专注刑事领域的深圳律师团队,我公司汇聚了一批专业过硬的深圳律师、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核心成员包括拥有十余年刑辩经验的钱鹏律师等资深法律人,专业承接无罪辩护、深圳看守所律师会见、缓刑争取、取保候审、上诉改判等重大刑事案件法律服务,曾承办诈骗、非法经营、金融犯罪、职务受贿、经济犯罪等多起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形成了从刑事合规前置辅导到庭审辩护全链条的刑辩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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