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纵深推进,欺诈发行证券罪作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金融犯罪,其配套的涉案股份责令回购机制,已成为衔接刑事追责与投资者保护的核心制度安排。我公司深耕刑辩研究领域,在承办多起证券类重大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少市场主体对该机制的适用规则、金额测算普遍存在认知误区。
欺诈发行证券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明确规定的金融犯罪类型,特指行为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涉案股份责令回购则是指欺诈发行案件中,有权机关责令责任主体按照法定标准回购违法发行股份、赔付投资者损失的追责方式,其规则设计逻辑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其他证券类犯罪的责任承担方式存在明显差异。
一、欺诈发行证券罪案件中责令回购的法定适用条件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四条及《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欺诈发行刑事案件中适用涉案股份责令回购需严格满足法定核心要件,并非所有涉证券发行违法的案件都能触发这一责任。
- 行为要件:发行人或相关责任主体的欺诈行为已达到刑事追责标准,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发行文件存在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核心欺诈事实,一般信息披露瑕疵不适用该机制;
- 主体要件:回购义务主体限定为发行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董监高、中介机构直接责任人员,不涉及无过错的中小投资者;
- 对象要件:回购权利主体限定为因欺诈发行买入涉案股票、且未在欺诈事实揭露日前全部卖出获利的适格投资者,明知欺诈事实仍买入的投资者不纳入回购范围;
- 程序要件:责令回购决定需由证监会等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或由司法机关在刑事裁判中明确责任范围,不得随意扩大义务主体的责任边界。
我公司在长期办理刑辩业务的过程中发现,不少当事人会将责令回购机制与普通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规则相混淆,甚至忽略“刑事程序中对欺诈事实的司法认定是适用责令回购的核心前提”这一关键规则,这类认知偏差往往会直接导致辩护方向出现重大失误。
除需满足上述适用要件外,责任主体最终需承担的回购金额也需严格按照法定规则核算,相关测算规则将在后文详细说明。
二、不同责任主体的责令回购适用边界比较
作为扎根本地的深圳律师团队,我公司在梳理数百件证券类刑事案件案例后发现,不同责任主体在责令回购程序中的义务边界存在显著差异,这一划分也是刑事辩护中争取责任切割、合理限缩当事人责任范围的核心要点,具体差异可参照下表:
| 责任主体类型 | 适用责令回购的前提 | 责任范围边界 | 法定免责情形 |
|---|---|---|---|
| 发行人 | 生效裁判认定构成欺诈发行证券罪,发行文件存在核心虚假记载 | 对全部适格投资者承担首要回购责任,回购范围覆盖全部违法发行的股份 | 有证据证明投资者买入案涉股票时已知晓欺诈事实,或相关投资者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足额赔偿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存在组织、指使欺诈发行的行为,被认定为刑事直接责任人员 | 在发行人无法履行回购义务时承担补充买回责任,按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比例 | 能够证明未参与欺诈发行决策,对虚假内容不知情且不存在过错 |
| 董监高、中介机构责任人员 | 对欺诈发行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 按照自身过错对应的责任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承担全部回购义务 | 能够证明已尽到法定勤勉尽责义务,对欺诈事项无过错 |
我公司结合刑辩研究经验提示,这一责任边界划分也是企业上市阶段搭建刑事合规体系的核心参照,能够帮助市场主体提前划清责任红线,避免因个别人员的违法行为触发全链条追责。
明确不同主体的责任边界后,辩护律师即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制定针对性辩护方案,相关刑辩实操要点将在后文逐一说明。
三、欺诈发行刑事案件中责令回购的金额测算核心规则
根据《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回购基准价格按照“发行价与欺诈揭露日前3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孰高”的原则确定;若股票上市后存在除权除息、分红送股等情形,需对基准价格进行对应调整,确保测算公平合理。
实践中普遍适用加权平均成本核算法计算单个投资者的应赔金额:以投资者实际买入涉案股票的成交价格为基础,扣除持有期间获得的现金分红、送股对应价值,再核减投资者在欺诈事实揭露日前卖出股票获得的收益,最终确定需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对应金额。
我公司开展的相关刑事专题研究显示,司法实践中约有3成案件存在机械适用发行价作为回购基准、未扣减投资者已获分红和卖出收益的问题,直接导致当事人责任金额被不当高估。深圳刑事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需重点核对测算数据的来源合法性,逐项核减不应纳入回购范围的金额,避免当事人承担不合理的财产责任。
这套金额测算规则,也是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金融犯罪案件时,为当事人精准核算责任金额、争取从轻量刑的核心依据。
四、责令回购责任认定中的刑辩实操要点
作为深耕深圳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团队,我公司的刑辩业务覆盖金融犯罪、职务犯罪(聚焦职务廉洁类案件辩护)、毒品案件、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等多个领域,积累了大量一线实操经验。
不少深圳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往往容易忽略回购责任认定环节的辩护空间,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我公司结合办理的多起刑事案件案例提示,欺诈发行案件中的责令回购责任认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轻重与最终承担的财产损失范围,是辩护过程中绝对不能轻视的关键环节。
落到具体辩护实操中,首先要严格核查在案证据能否证明欺诈事实达到刑事证明标准,避免将一般信息披露瑕疵等同于欺诈发行犯罪,尤其要注意准确区分欺诈发行证券罪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适用边界,防止罪名认定偏差;其次要对回购义务主体的适格性、主张回购的投资者范围合法性逐一核查,剔除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回购申请;再次要对回购金额测算的依据、计算公式、基础数据来源逐项质证,坚决纠正不当加重当事人责任的测算结论;最后要结合刑事合规整改的相关要求,推动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主动履行合理范围内的回购义务,积极争取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优惠。
五、专业刑事法律服务团队
作为深耕本地的专业刑辩律师服务力量,我公司汇聚了一批经验丰富的深圳律师、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长期专注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服务范围涵盖无罪辩护、看守所会见、缓刑争取、取保候审申请、上诉改判等全流程刑事法律服务,曾承办诈骗、非法经营、金融犯罪、受贿类职务犯罪、毒品案件、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其他涉企经济犯罪等多类在全国、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我公司始终以扎实的刑辩研究功底、成熟的刑辩业务实操经验,为客户提供精准、专业的法律支持,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