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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证券罪vs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法律边界、量刑差异与典型判例解析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持续深化,证券发行与信息披露环节的监管尺度不断收紧,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作为资本市场高发的金融犯罪,早已成为刑辩业务中证券类案件办理的核心难点。我公司结合深耕刑辩研究领域多年的积累,以及数百件刑事案件案例的办理经验,系统梳理两罪的实践适用规则,为各类市场主体的刑事合规建设、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提供扎实的专业支撑。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现行规定,欺诈发行证券罪指的是行为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证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证券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实践中常简称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则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或不按规定披露重要信息,严重损害投资者等相关主体利益,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两罪法律边界的核心区分维度

两罪虽同属证券领域妨害信息披露秩序的金融犯罪范畴,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清晰的法律适用边界。具体认定时可从行为发生阶段、行为人主观目的、危害传导逻辑三个层面快速作出区分,读者可结合下文的两罪核心要素对比表,清晰掌握二者的规范差异。

二、两罪构成要件与量刑差异的规范对比

结合《刑法》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明确的立案追诉标准,我公司梳理了两罪在规范适用层面的核心差异,具体见下表:

比较维度 欺诈发行证券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刑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行为发生阶段 证券发行注册、资金募集阶段(含IPO、再融资、债券及存托凭证发行等环节) 证券上市/挂牌后的持续信息披露阶段
核心行为目的 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发行注册,实现募集资金的核心目的 通过不实披露误导投资者、维持上市地位或实现其他经营管理目的
犯罪主体与处罚规则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保荐、承销等发行参与方均可构成,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 主体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实行单罚制,仅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入罪追诉标准 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000万元以上,或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等情形 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虚增/虚减资产达当期披露额30%以上等情形
量刑档位设置 基础档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特别严重档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单罪最高15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并处非法募资金额20%-1倍罚金 基础档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特别严重档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两罪司法认定中的关键辩护要点

结合多年办理证券类金融犯罪案件的实战经验,我公司梳理总结了两罪辩护中的核心切入要点,可供广大刑辩律师办理同类案件时参考:

  • 优先核查涉案造假行为对应的资本市场环节,若相关行为仅发生在企业上市后的持续信息披露阶段,应当依法主张适用对应轻罪名,避免被错误升格认定为欺诈发行证券罪
  • 严格甄别涉案信息是否属于足以影响普通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要事实”“重要信息”范畴,对于不影响核心投资判断的一般性信息瑕疵,依法主张不纳入刑事评价范围
  • 结合行为人的岗位职责、主观认知程度与实际参与作用,准确划分核心决策人员与普通执行人员的责任边界,为从属岗位的涉案人员争取从轻、减轻甚至无罪处理的空间
  • 重点审查涉案金额、投资者损失数额的审计鉴定逻辑,对存在重复计算、市场系统性风险导致的损失部分依法申请排除,合理降低量刑的事实基数

四、两罪区分适用的典型刑事案件案例解析

在被称为“创业板欺诈发行第一案”的欣泰电气案中,行为人在IPO申请阶段,通过外部借款、伪造银行回单等方式虚构应收账款回收事实,连续四年虚增经营业绩,骗取证监会发行核准后累计募集资金2.57亿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其核心行为完全指向证券发行环节的造假欺诈,最终以欺诈发行证券罪对相关人员定罪处罚。

在广受全国关注的康美药业案中,相关责任人员是在公司上市后的持续经营阶段,通过伪造业务凭证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300余亿元,且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等重要信息。由于涉案行为并非以骗取新的证券发行注册为目的,法院最终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我公司在证券犯罪刑事专题研究中明确提出,部分案件会存在发行阶段造假与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阶段造假相互交织的情形,此时应当严格按照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分段评价性质,确实符合两个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依法数罪并罚,不得出于从严打击的考量随意突破罪名适用的法定边界。

五、证券领域刑事法律服务的实践方向

作为深耕深圳区域的专业深圳律师团队,我公司汇聚了多名经验丰富的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在十余年的刑辩业务沉淀中形成了成熟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体系。

我公司除重点攻坚金融犯罪、职务犯罪案件,围绕职务廉洁相关权益维护为公职人员、国企工作人员提供职务犯罪精准辩护外,也承办了大量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力的毒品案件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针对证券市场各类主体的风险防控需求,我公司还开发了上市全流程刑事合规服务产品,可帮助拟上市企业、已上市公司搭建全链条信息披露合规体系,从源头防范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相关的刑事风险。

六、专业刑事法律服务的团队支撑

我公司汇聚了一批专业扎实、经验丰富的深圳律师,其中多数成员为深耕刑事领域多年的深圳刑事律师、深圳刑事辩护律师,专业承办各类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服务覆盖无罪辩护、看守所律师会见、缓刑适用论证、取保候审申请、上诉改判代理等全流程刑事法律服务,从业以来累计承办了诈骗、非法经营、金融犯罪、职务受贿、经济犯罪等多起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始终以严谨的专业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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