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觉得“老鼠仓”离自己特别远,要么就是笃定只有大金额交易才会触犯法律。但实际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入罪门槛,真的比你想象的低得多。我做刑辩这些年,经手的案子里就有不少金融从业者,甚至普通投资者,因为对法律边界摸不清,稀里糊涂就踩了红线。
咱们常说的“老鼠仓”,法律上的正式名称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说白了,就是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借着职务便利拿到了未公开的信息,还违反规定自己去交易,或者明示、暗示别人去做相关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这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里有明确规定,既是典型的
金融犯罪,也和
职务廉洁性挂钩。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入罪标准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这类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入罪门槛远低于大众认知,不是只有“赚大钱”才会触发。
只要满足下面任意一种情况,就达到入罪标准了:
- 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
- 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
-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
- 多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第一类常见违法情形:从业人员本人直接交易
这是最典型的“老鼠仓”行为。举个例子,基金经理知道自己管理的基金接下来要投哪只股票、什么价位建仓,提前用自己的账户先买进去,等基金拉抬股价后再卖出获利。
我们团队之前就接触过一起这类案件,某基金经理就因为这么做被追究了刑责,是很典型的
刑辩业务范畴。
三、第二类常见违法情形:明示他人交易
就是从业人员把未公开信息明明白白告诉别人,还指使对方去做相关交易。比如告诉自己的亲戚朋友,某只股票马上要被机构建仓,让对方提前买入。
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情况哪怕从业人员自己没获利,也可能构成犯罪,
刑事合规的风险一定要重视。
四、第三类常见违法情形:暗示他人交易
暗示的方式就隐蔽多了,可能是说句隐晦的话、做个不起眼的动作,把未公开信息传出去,让对方心领神会去交易。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双方的关系、交易的时间点等各种证据来综合认定,虽然认定难度不小,但绝对不是没法定罪。
五、第四类常见违法情形:借用他人账户交易
有些从业人员为了规避监管,会借亲戚朋友的账户来交易,本质上还是利用未公开信息获利,肯定属于违法情形。
而且《证券法》明确禁止借用证券账户,这种行为同时违反了行政法和刑法的规定。
六、第五类常见违法情形:泄露未公开信息给第三方交易
指的是从业人员把未公开信息泄露给和自己没有关联的第三方,第三方用这个信息去交易,情节严重的话,泄露信息的人也构成这个罪。
比如某券商研究员把还没公开的研报内容泄露给私募机构,就属于这类情况。
七、相关罪名对比
为了帮大家区分容易混淆的相似罪名,下面用表格整理了几个罪名的核心差异:
| 罪名 |
信息性质 |
主体范围 |
关联法规 |
|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
未公开的经营、投资信息 |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 |
| 内幕交易罪 |
内幕信息 |
内幕信息知情人 |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
|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依法应披露的信息 |
上市公司等 |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
如果涉嫌这个罪名,专业的
刑辩律师可以从证据合法性、情节轻重等多个角度展开辩护。比如我们团队,就曾为多起此类案件的当事人提供过辩护服务。
对于情节轻微的案件,律师可以争取缓刑、取保候审,符合条件的还会为当事人争取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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