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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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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与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每个人都会不可避免的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死亡,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非自然死亡两类,自然死亡是人类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长生不老的故事只有在传说和神话中才能出现,终老而死和生病而死都是自然死亡的表现。非自然死亡是指由外来的因素造成的死亡,非自然死亡又可以分为自杀、他杀和意外事件致死三种类型①。自杀不为法律所禁止不是犯罪,他杀即故意杀人罪是法律所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而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特殊的死亡方式就是安乐死,虽然形式上是“他杀"但却与他杀还有区别,是一种心甘情愿的“他杀"。第一节安乐死的概念分类及发展现状一、安乐死的概念及分类(一)安乐死的概念关于安乐死的概念追溯起来相当古老,最早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一词,由希腊文美好和死亡两个词组成,常说成“美好的死亡"、“安逸之死”“无痛苦之死"“尊严之死”@。目前世界各国对于安乐死的定义并不统一,各种说法很多,下面介绍几种比较有权威的概念:“所谓安乐死,亦称安死术,是指病人患有痛苦不堪的疾病无法治疗,且濒临死亡,为了减轻其死亡前的痛苦,基于患者本人的请求或同意,采用适当的方法,促其提早死亡的行为。”@“安乐死,也称无痛苦致死,是指对于患了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由于难以忍受肉体的痛苦,本人或其家属要求其安乐的死去,医生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使其安乐死去的行为。’’④我国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是:“安乐死是指对于已经身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濒临死亡死时,由于不能忍受疾病对自己精神和肉体上折磨,在极端痛苦的状态下,在病人或者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同意,用人工的方法使病人在没有痛苦的状态下结束生命的过程”①。由于目前我们对安乐死的概念还没有达成共识,因此概念的模糊对安乐死的界定产生了障碍。通过上述几个概念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其中的异同,相同点如所有安乐死的出发点都是为了让濒临死亡的病人减少痛苦,有尊严的死去;都要借助于医生或者其他人工的手段促使其提前死亡;安乐死的对象都是患者本人。不同点是请求安乐死的权利只限患者本人,还是患者本人的亲朋好友也有这个权利。概念中模糊没有统一的地方是安乐死的实施者是具有特定身份的医生,还是其他人。笔者认为,每个人都有固有的生命权,就是对自己生命的自有的权利,自主的权利和自决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仅仅属于个人,任何个人和组织没有权利剥夺。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以何种方式生活,同时也有权利选择以何种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死也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那么患者本人选择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那是他的自由,别人无权干涉更无权支配。所以安乐死的请求权应归患者本人,患者的亲朋好友没有权利剥夺别人的生命。对于安乐死的实施者,应该仅仅局限于有特殊身份的医务工作者,并且对这种医务工作者也要有严格的限制,应给出相对应的规范对其进行约束。这样才会对保护患者的权益和生命才更有保障。因为每个人心里动机是不一样的,当患者的亲朋好友也拥有这个权利的时候,一旦涉及到自身利益,就有可能出现心里失衡,那么借助这样的一个漏洞去实施他们邪恶的行为,就会使他们的行为合法化,从而逃脱法律的制裁。(二)安乐死的类别划分根据选择角度的不同可以对安乐死进行多种分类:1、广义、狭义安乐死根据安乐死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安乐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圆广义的安乐死是指针对一切无价值的或者有严重缺陷的生命,采取积极主动或者消极放任的态度,采用某种措施加速其死亡从而结束其生命。范围包括,濒临死亡的病人,先天严重生理缺陷没有生存价值的婴儿,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和被宣判脑死亡的植物人。狭义的安乐死,指对于已经患有绝症且濒临死亡的病人,采取医学手段,加速其死亡,使其无痛苦的结束生命。由此可见,范围仅仅局限于患有绝症且濒临死亡的病人。2、积极、消极安乐死根据安乐死的实施方式的不同,安乐死有积极和消极之分①积极安乐死又称主动安乐死,指医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积极主动的采取措施加速病人死亡的方式,如给病人注射加速其死亡的药物、给病人服用安眠药②。消极安乐死又称被动安乐死,指采取消极的措施,听任病人死亡的方式。如停止对病人的治疗,撤销维持病人生命的呼吸机等医疗器械,从而加速病人的死亡。3、自愿、非自愿安乐死根据病人的意愿不同,安乐死有自愿和非自愿之分@自愿安乐死是基于病人自己真实的意愿的表示,而采取措施加速其死亡的行为。由于是本人自己真实的意愿表示,所以自愿安乐死就会被大多数人所接受。非自愿安乐死,不是基于病人自己的意愿表示,是由病人的亲属或朋友的意愿表示,而采取措施加速其死亡的行为。这种做法违背了病人的意志并剥夺了病人的生命,但是病人亲朋的动机很难界定,因此这种行为的争议就很强烈。4、垂危、非垂危病人安乐死根据病人的情况的不同,安乐死有垂危病人安乐死和非垂危病人安乐死之分④垂危病人安乐死指病人意识清醒,病入膏肓面临死亡,由于不堪忍受病痛对肉体和精神的折磨而实施的安乐死,例如癌症晚期病人的安乐死;非垂危病人安乐死指病人意识不清,并没有面临死亡,经过特殊的药物或治疗可以维持生命的安乐死,例如植物人的安乐死。第二章 安乐死的杀人行为二、安乐死的发展现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学手段的进步,人们不仅要求快乐的生活在这个美丽的世界里,还要求快乐、无痛苦而有尊严的离开这个世界。虽然安乐死不是一个新的话题,但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人们对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是此起彼伏,安乐死的研究也进入了崭新的阶段。从世界各国关于安乐死的立法发展来看,荷兰的安乐死合法化是世界最先进并且最受瞩目的立法。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参议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一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安乐死法案,允许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对某些患者实行安乐死,这就使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①2002年5月,比利时通过了一项安乐死法案,比利时随后成为世界上第二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2009年3月17日,卢森堡允许安乐死的法案正式生效,卢森堡成为第三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欧盟国家。1962年12月,日本名古屋高等法院就以司法判例的形式附条件的承认安乐死的合法化,日本成为世界上最早的认可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而澳大利亚是世界上较早的承认安乐死在个别区域内合法的国家@。我国对安乐死研究起步较晚,80年代中期以前,我国理论界还没有注意到安乐的问题,1987年我国发生了首例有关安乐死的案件,从此安乐死受到了广泛的关注@。有关安乐死的讨论和调查也在广泛的进行之中,关于安乐死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由于我国的理论界和司法界对安乐死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目前有关安乐死的立法在国内还是空白。随着对安乐死研究的深入,相信不久的将来我们就会看到有关安乐死的法律规范。第二节安乐死与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关于积极安乐死案件,由于行为人采取积极的行为方式才导致病人死亡的结果,所以一般都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安乐死与故意杀人罪虽然有相同点,但是仍然存在不同之处。一、安乐死与故意杀人罪的相同点(一)两者侵犯的客体相同安乐死和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生命权。他人的生命权受到法律的保护,生命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故意杀人罪所侵犯的他人的生命权是毫无区别对待的,不会因为人的身体状况而改变。安乐死的对象虽然为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但是这种身体及精神上的状态不会改变生命权的特征,安乐死同样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利。(二)两者的客观行为方式有相同之处故意杀人罪可以采取一切致人死亡的手段,只要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都构成故意杀人罪。相对于安乐死来说,医生可以给患者注射或服用药物帮助患者死亡。由于故意杀人罪手段行为方式具有多样性,安乐死的手段就会包含于故意杀人罪的手段之中,用于安乐死致人死亡的手段同样可以用于故意杀人。(三)两者在主观方面有相同之处故意杀人罪和安乐死主观上都存在追求他人死亡的愿望。故意杀人罪追求他人死亡的内心起因很多,比如因财杀人、因情杀人、因仇恨杀人等等。故意杀人罪所追求的就是致人死亡的结果,这种结果因为追求的程度不同(积极追求、放任结果的发生),就会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之分。同样安乐死,也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使患者死亡而去实施的行为。安乐死的内心起因,是对患者的同情和对生命的尊重。去实施安乐死行为,是希望患者无痛苦安乐的死去,也具有追求患者死亡的心里愿望。第二章安乐死的杀人行为(四)两者在主体方面有相同之处和二者的客观行为方式一样,二者在主体方面也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故意杀人罪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年龄并且有刑事责任能力就构成犯罪。同样安乐死的主体也是一般主体,虽然身份会特殊但是不妨碍他和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有相同之处,医生同样也可以成为故意杀人罪的主体。(五)两者的客观行为结果相同故意杀人罪和安乐死最终都造成了他人提前死亡的结果。无论是故意杀人还是安乐死最终呈现给大家的客观状态就是造成了他人的死亡。在死亡的表现形式上可能不一样,故意伤人罪的表现是多样,而且多呈现给大家的是对死亡的挣扎;而安乐死是安详无痛苦的死亡,呈现个大家的多是对死亡的渴望和解脱。二、安乐死与故意杀人罪的不同点尽管安乐死在外观上与故意杀人行为有上述的相同点,但是从行为的实质内容来看,两者之间还是存在着以下的不同点:(一)两者的实施的对象不同故意杀人罪和安乐死客体方面虽然都是对他人生命的剥夺,但是生命载体的对象是不同的。故意杀人罪的对象是没有限定的,可以是任何有生命特征的人,而安乐死的对象是有范围的特定的,仅限于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而且只有这些病人通过自己的意愿真实的表达对安乐死的渴望,才可以成为安乐死的对象,反之尽管是身患绝症濒危的病人,自己没有表达出安乐死的意愿,而强行对其实施类似安乐死的行为,提前结束其生命,那么就构成故意杀人。(二)两者实施的手段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只要能达到其剥夺别人生命的目的,实施任何手段都构成犯罪,但是故意杀人罪杀人者与被害人之问对待生命的态度是完全相悖的,被害人对剥夺生命的行为是完全否定的,因此故意杀人多采用暴力,强制,血腥的手段来剥夺他人的生命。而安乐死是因为病人想摆脱病痛的折磨,病人会向医生做出承诺主动放弃自己的生命,所以安乐死多采用和平的手段使病人无痛苦的安详的死去。(三)两者的主体不同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是故意杀人罪的主体。安乐死的主体是医生或者实施安乐死的特定的人员,实施安乐死的主体必须要经过严格的相关规定的限制,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借助安乐死的合法手段达到其非法的目的。(四)两者的动机不同安乐死的动机是好的,或出于同情或出于责任,是为了病人解除生理或精神上的痛苦,安详的死去,是出于对生命的尊重。故意杀人罪的动机是邪恶的,或出于贪财或出于贪色,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顾别人的死活,剥夺别人的生命,是对生命的践踏。(五)两者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由于故意杀人罪是对人的生命的赤裸裸的剥夺,社会危害性巨大,所以世界各国都严厉打击这种犯罪,都对故意杀人罪做出最严厉的处罚。安乐死则不同,在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里,法律赋予这种行为合法的地位,实施安乐死是合法的不会受到任何惩罚,在安乐死非法的国家里,实施安乐死也会受到惩罚,但是会根据情节做出相对较轻的判罚,甚至免于处罚。三、我国关于安乐死与故意杀人罪的认定我国法律没有承认安乐死的非犯罪化,因此任何人实施安乐死行为都是违法的。从犯罪构成上看,安乐死完全符合我国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从犯罪构成的角度上去分析安乐死的合法非法问题,就显得很苍白。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安乐死主要分为消极安乐死和积极的安乐死两大类别,并且对于这两类安乐死的处理也不相同。(一)消极的安乐死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消极的安乐死大多是放弃对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的治疗,例如不给服用维持其生命的药物,撤销呼吸机等行为,导致病人死亡的原因是其病症,而不是以杀人为目的提前结束其生命,病人的死亡是自然死亡。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并且只有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的程度的时候才能认定为犯罪,并且将受到刑法的惩罚。很明显消极的安乐死造成病人死亡的原因是病人的生理状况,医生的行为并没有改变病人的生命历程,并且在放弃对病人治疗的这件事情上也得到了病人或者家属的同意,病人死亡这件事对社会的危害较小或者没有危害。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消极的安乐死不成立故意杀人。但是医生在治疗的过程中,是否违反其职务或业务上所要求履行的义务而构成故意杀人呢,这个问题将在下一章不作为故意杀人进行论述,在此将不再展开。(二)积极的安乐死行为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积极的安乐死,大多表现为医生用医疗手段,例如给病人打一种加速其死亡的药物,促成病人死亡,减少病人的因病痛造成的痛苦,即使这种行为得到病人的承诺,但是这种行为客观上加速了病人的死亡,对病人的生命进程进行了干预,由于我国不承认安乐死行为的合法,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积极的安乐死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但是在量刑的时候可以从宽处理。在法律没有允许实施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也不能以刑法第13条作为根据宣告其无罪。①列举一个上海市的一起“安乐死杀母"的案例:2001年4月8日,被告人梁某(男67岁)的母亲,突然摔倒不省人事,经医院医生诊断,确诊为脑溢血深度昏迷截瘫。经过将近2个月的治疗,老人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只能靠输入葡萄糖水来维持其生命,和植物人没有区别。被告人梁某是个远近闻名的孝子,见母亲治又治不好,死又死不了,年龄这么大了,还要受这样的折磨,就非常的痛苦。经过激励的思想斗争在明知道会违法的情况下决定对自己的母亲实施安乐死,让自己的母亲不再受这样的罪。2001年5月31日,当过电工的梁某用触电的方式为母亲实施了安乐死。事后,梁某投案自首。人们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5年①。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安乐死和故意杀人罪是不同的,把他们归于一个类别是由我国的立法现状决定的,对于安乐死行为也不能一概就认定为是故意杀人罪,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性质、和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判断,给出处罚结果。安乐死很明显和故意杀人罪是不同性质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也会根据现实情况对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人,作出无罪的判决。现在社会上对于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西方几个国家通过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行为也刺激着国人的神经,但是立法不能脱离国情,在中国目前的现状下谈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还有点过早,安乐死合法化需要高度的物质生活的支持,需要高超的医疗水平,需要人们有高度开放的思想和对生命充分的尊重。很明显我国当前的国情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目前我国还有相当多的人还为了生计而奔波,国家的医疗保障体系还不完善,有病看不起、医不起的情况还在发生着,在富裕的国家能够治愈的疾病,在国内可能因为条件不够不能治愈。由于有这些客观具体的情况存在,受不了病痛的折磨而去求助安乐的情况就会发生。此外我国受封建思想的教育时间太过悠久,人们的整体教育水平和思想还没有达到相当开放的高度,传统的的思想和教育就是尽可能的延长人的生命,安乐死这样的行为在有些人的眼里还不被接受。那么,中国的现实就是,安乐死和故意杀人罪有很多相同之处,在中国安乐死行为还不合法,安乐死行为在刑法中没有单列罪名,安乐死行为只能按照故意杀人罪来定罪量刑,但是会根据具体的情节做出相对较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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