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在绑架罪的刑罚设置上增加了法定减轻情节,对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修正案实施以来,各地司法机关陆续援引其中关于绑架罪“情节较轻”的规定,对一些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的绑架案件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从司法实务来看,司法机关在认定绑架案件是否属于“情节较轻”时,尚存在判断基础不够统一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案件的准确认定。实际上,绑架罪中的“情节较轻”从本质上说属于一种价值评判,但这种价值评判并不是随意的、无限制的,而是要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基础上。
由于绑架罪情节本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司法实践中应当将哪些具体情节作为绑架罪“情节较轻”的评判基础,往往多有争议。如,评价某一绑架罪个案是否属于“情节较轻”,是否要考虑未遂、中止等犯罪形态,是否要考虑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以及是否属于初犯、偶犯,是否要考虑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以及自首立功情节,犯罪后是否诚实悔过,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赔礼道歉等等,都会引发一些争议。而评判基础不同,得出的结论自然有异,因此必须在理论上加以厘清。
一般认为,绑架罪的较轻情节可能包括: (1) 绑架属于激情犯罪而非蓄谋已久,绑架之后
由于绑架罪情节本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司法实践中应当将哪些具体情节作为绑架罪“情节较轻”的评判基础,往往多有争议。如,评价某一绑架罪个案是否属于“情节较轻”,是否要考虑未遂、中止等犯罪形态,是否要考虑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以及是否属于初犯、偶犯,是否要考虑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以及自首立功情节,犯罪后是否诚实悔过,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赔礼道歉等等,都会引发一些争议。而评判基础不同,得出的结论自然有异,因此必须在理论上加以厘清。
一般认为,绑架罪的较轻情节可能包括: (1) 绑架属于激情犯罪而非蓄谋已久,绑架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