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3月17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周某、江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驾驶一辆面包车潜在一山林处,将被害人李某所驾驶的摩托车逼停,周某、江某等人下车强行将李某戴上手铐拖入被告人陈某驾驶的面包车,以解决李某欠周某2.5万元的债务为由,向李某索要现金8万元。遭拒绝后用木棍等对李某进行殴打,威胁如不交钱会将其腿打断,并将李某带至江某家看管。后李某被迫答应交付6万元并与其父母联系付款。父母在得知付款才能放人后,于次日下午4时将6万元汇至周某的银行卡里,周某等人得款后将李某释放。被告人陈某分得赃款0.9万元。陈某被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诉至法院。
【分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陈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形成了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等人为索取债务,将被害人强行掠走,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时间长达二十多个小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采取了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向被害人强行索取财物,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等人以勒索被害人钱财为目的,劫持被害人为人质,让其家人以财物交换,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特征,应以绑架罪定罪。
【评析】
在处理本案时之所以出现以上三种不同意见,原因在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与勒索型绑架罪之间存在一定相似之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型绑架罪在主观上都是出于索取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均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非法限制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敲诈勒索罪与勒索型绑架罪都是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并采取威胁或要挟等手段,迫使被害方交出财物。因此,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与勒索型绑架罪之间的混淆,成为审判实务的难点之一,有必要加以仔细甄别。
首先,敲诈勒索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的区别。主要应把握两个方面:一是勒索财物的对象不同。绑架罪中被害人与被勒索财物人为不同的人
2012年3月17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周某、江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驾驶一辆面包车潜在一山林处,将被害人李某所驾驶的摩托车逼停,周某、江某等人下车强行将李某戴上手铐拖入被告人陈某驾驶的面包车,以解决李某欠周某2.5万元的债务为由,向李某索要现金8万元。遭拒绝后用木棍等对李某进行殴打,威胁如不交钱会将其腿打断,并将李某带至江某家看管。后李某被迫答应交付6万元并与其父母联系付款。父母在得知付款才能放人后,于次日下午4时将6万元汇至周某的银行卡里,周某等人得款后将李某释放。被告人陈某分得赃款0.9万元。陈某被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诉至法院。
【分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陈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形成了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等人为索取债务,将被害人强行掠走,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时间长达二十多个小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采取了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向被害人强行索取财物,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等人以勒索被害人钱财为目的,劫持被害人为人质,让其家人以财物交换,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特征,应以绑架罪定罪。
【评析】
在处理本案时之所以出现以上三种不同意见,原因在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与勒索型绑架罪之间存在一定相似之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型绑架罪在主观上都是出于索取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均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非法限制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敲诈勒索罪与勒索型绑架罪都是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并采取威胁或要挟等手段,迫使被害方交出财物。因此,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与勒索型绑架罪之间的混淆,成为审判实务的难点之一,有必要加以仔细甄别。
首先,敲诈勒索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的区别。主要应把握两个方面:一是勒索财物的对象不同。绑架罪中被害人与被勒索财物人为不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