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说理)两人相约烧炭自杀,幸存者如何定罪量刑?青海民庭庭长出具多份虚假判决书认定驰名商标获刑十二年为感谢客户而找卖淫女的行为是否构成介绍卖淫罪(简洁清晰)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22篇与认定“自首”相关的理论&实务文章汇编■案情 16岁的少年曹某和少女吕某因过早恋爱发生性关系。2003年11月15日晚,吕某提出自己怀孕了,听说少喝些“敌敌畏”农药可以打胎,让曹某为其购买。曹某说:“喝‘敌敌畏’会死的,我不去买。”吕某说:“没事儿,少喝点儿可以把胎打掉。”无知的曹某就信以为真,次日下午即购买了1瓶“敌敌畏”,到吕某的宿舍交给吕某后离开。吕某服用之后,曹某赶去将药瓶扔于窗外,将吕某送往医院抢救,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分歧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曹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曹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理由是:曹某明知“敌敌畏”是一种不能服用的剧毒农药,而在吕某要其购买服用的情况下,却积极实施了帮助购买的行为,且将农药交给吕某后离开不管,放任了吕某的服毒行为,最终导致吕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所以,曹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应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论处。 另一种意见认为,曹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曹某主观上没有害死吕某的故意,如在吕某要求其购买农药时以“喝‘敌敌畏’会死的,我不去买”为由予以拒绝。只是轻信了吕某“少喝点儿可以把胎打掉”的话,在思想上对喝“敌敌畏”能堕胎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吕某服药以后,其又积极实施了救助行为。所以,曹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主要区别有以下三个方面:1.认识因素方面。前者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只因轻视能够避免而予以放任,无认识上的过失;后者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的结果且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有认识上的错误。2.意志因素方面。前者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度;后者则持有意放任、无意防止的态度。3.行为因素方面。前者确有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想防止而未能防止;后者则无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能够防止而不防止。结合本案看,从认识角度分析,曹某认识到“喝‘敌敌畏’会死的”,但因曹某年仅16岁,对如何堕胎缺乏正确的认识,从而轻信“少喝点儿可以把胎打掉”而不会死人。从意志角度分析,曹某对吕某的死亡持反对态度,吕某要求其购买时,其以“喝‘敌敌畏’会死”为由拒绝购买。从行为上分析,曹某在吕某服毒之后,积极将吕某送往医院抢救,想防止吕某死亡而未能防止。因此,曹某的行为不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