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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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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陷害罪主体应包括农村基层组织成员

我国《刑法》第25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该规定,报复陷害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只有那些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以及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才能构成报复陷害罪的主体。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使刑法对报复陷害罪行为的惩处出现了疏漏,农村基层组织成员也应成为报复陷害罪的主体之一。
首先,农村基层组织成员的报复陷害行为更为普遍。
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报复陷害罪的只占少数,大量的报复陷害行为发生在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身上,特别是农村基层组织成员报复陷害举报人、控告人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
其次,农村基层组织成员报复陷害的后果更为严重。
在广大农村,封建遗毒影响严重,“一言堂”、“家长制”现象思想根深蒂固,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如基层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仅对举报人、控告人怀恨在心,而甚至对正当的批评意见也听不进去。农村基层干部素质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比要低得多,往往作风粗暴,对批评控告举报不能正确对待。由于部分农村存在着极强的家族观念,一些基层干部就是家族之中约定俗成的“族长”,往往可以利用强大的家族力量对举报人、控告人、批评人及全家打击报复,往往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
第三,农村中的举报人、控告人的权益更需要保护。
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一些举报人、控诉人在受到打击报复后,还可以通过组织调离等方式“避其锋芒”,而广大农村中举报人、控告人却根本无力改变其生活、生产的环境。在农村,宅基地审批、结婚登记、计划生育、税款征收等都与农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农村基层组织干部在这些问题掌握着一定程度的“生杀大权”,因而农村中的举报人、控告人的权益更有保护的必要。
2002年 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应问题的解释》中,对于该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主体作出了扩大解释。笔者认为,立法机关也应尽快对报复陷害罪的主体作扩大解释,以切实保护广大农村中举报人、控告人、批评人的利益。(作者单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中国法院网
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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