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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保外就医应由法院裁定

目前适用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是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90年12月31日颁布的。该办法第八条规定,保外就医的审批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并未明确规定审批机关。该法条没有明确规定审批机关,主要是因为法制还不健全,需要有个实践过程,所以既可由法院裁定暂予监外执行,也可由罪犯监管单位的上级机关(劳改局或公安局)批准保外就医。但笔者认为,罪犯保外就医由劳改局(监狱管理局)批准符合经济效率原则:(1)时间长,上呈下达一般需要一个月;(2)浪费人力物力,有疑问或手续不全的得不到及时纠错;(3)有严重疾病的罪犯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笔者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与减刑、假释有相近之处,保外就医也应由法院裁定。理由是:首先,法律赋予法院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权,而没有赋予其他执法机关裁定权,其他机关只是拥有执行刑罚中的监管监督权;其次,法院对保外就医以外的情形可以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如对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在怀孕期或哺乳期由法院裁定),那么保外就医也应由法院裁定;再次,由法院裁定,使监管、审批分离,达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促进执法统一性、公正性;最后,有利于患严重疾病的罪犯得到及时治疗,符合经济、方便、效率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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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兆辉 杨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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