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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保外就医逾期不归三对策

司法实践中,罪犯保外就医逾期不归(以下简称“超保罪犯”)的情况时有发生,究竟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对此应分三种情况来处理较为妥当:
第一种情况是超保罪犯,在超保期间仍然有病在身,需要在监外继续治疗,因而不能归监。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通过执行单位定期考察,符合保外条件的,执行单位在超保罪犯不归监的情况下,为其办理续保手续,以体现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第二种情况是超保罪犯理应按时归监,继续执行刑罚,但由于一定的客观原因诸如自然灾害、亲友病故、家庭困难、农忙季节等因素,因而导致迟迟不归监。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采取刑期顺延的方法。但这种刑期顺延不应由执行机关决定,而应通过法律程序,即由执行单位向其提请减刑、假释的人民法院提交刑期顺延报告,再由人民法院审核以裁定书的形式送达执行单位执行新的刑期。
第三种情况是超保罪犯无故拒不归监,且在超保期间表现不好,有意脱离监管部门的实际控制,执行单位通过抓捕强行收监的。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以脱逃罪追究超保罪犯的刑事责任。其理由如下:一是其主体符合脱逃罪的犯罪主体。保外就医期间计入刑期,应视为正在服刑,再说保外就医只是执行刑罚的一种变通措施,并不同于假释、缓刑,因此不影响主体资格;二是其主观方面都是要逃避执行单位的实际控制从而逃避刑罚;三是其客观方面虽不是采取暴力、威胁或者破坏等强烈手段逃跑,但仍是使用欺骗的方法如避而不见或远走他乡来达到摆脱控制和监督的目的;四是其犯罪客体如同脱逃罪一样,是逃脱执行单位对其所采取的羁押和刑罚的继续执行,这种行为同样直接破坏了执行单位的监管秩序,侵害的客体仍然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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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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