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被告人犯罪后潜逃境外,经其妻子劝说先从国外以信件向公安机关投案,然后主动回国入境时被边防抓获,这种情形能否认定为自首。【案件索引】 一审:福建省福清市(2010)融刑初字第920号【案 情】 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开义,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唐金国,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 2008年上半年,被告人唐金国受张永波(另案处理)的指使,计划以每名工人人民币30000元的费用招收一批工人赴阿塞拜疆打工,张永波许诺每招收一名工人给唐金国介绍费人民币5000元。期间,被告人杜开义看到网络上发布办理赴阿塞拜疆打工的信息,根据网络上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后,得知被告人唐金国是办理该手续的中介,便与唐金国商定共同经营出国中介业务。2008年8月份,被告人杜开义以每名出国人员缴纳人民币45000元的费用为条件,在福清招收了林明、林海等10人。被告人杜开义收取该10人的护照后交给唐金国,并叫其妻子杨秀琴(另案处理)负责收取费用,共收取林明等10人共计人民币44.5万元。被告人唐金国将该10人的护照寄给“林中梅”(另案处理)办理赴阿塞拜疆手续。签证出来后,被告人唐金国将护照交给杨秀琴,由杨秀琴分发给林明等10人。2009年10月4日,被告人唐金国将林明等10人从长乐带至乌鲁木齐机场。由于林海的护照过期,2009年10月6日,被告人唐金国就将其余9人从乌鲁木齐机场带往阿塞拜疆。不久,林海又支付给被告人杜开义3000元,被告人唐金国、杜开义再次帮助林海办理了赴阿塞拜疆的手续。2009年12月1日,林海从乌鲁木齐机场出发赴阿塞拜疆。 2010年5月10日,被告人唐金国从阿塞拜疆回国欲投案自首,次日在新疆乌鲁木齐边防检查站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审 判】 福清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开义、唐金国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经营出国中介业务,扰乱市场秩序,经营数额达人民币44.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金国案发后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主动退出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杜开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唐金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相应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杜开义、唐金国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评 析】 本案被告人唐金国犯罪后潜逃境外,经其妻子劝说先从国外以信件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然后主动回国入境时被边防抓获,这种情形能否认定为自首。 笔者认为,上述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自动投案的自首条件,可以认定为自首。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辑、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这一解释肯定了自首可以发生在犯罪后逃跑,包括潜逃到境外,在被通缉、追捕的过程中,只要行为人在被司法机关实际控制之前主动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就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它清晰阐明了自首的主动性和条件性,揭示了自首的实质是鼓励犯罪分子自愿接受刑事追究、中止司法行动、节约司法成本。本案被告人唐金国正是在犯罪后潜逃境外,在追捕过程中主动放弃利用国外的司法程序滞留不归的机会,先以信件方式向公安机关投案,主观上具备了自动投案的自动性和自愿性;客观上,如果被告人唐金国长期滞留在国外,我国司法机关就不能将其缉拿归案,而其自愿接受遣返的行为直接有效地中止了司法机关的追逃行为,实现了归案接受审判的结果,具备了自动投案的条件性和有效性。所以,无论是从主观上还是从客观上,被告人唐金国这种行为都符合法律关于自首规定的精神和实质,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且在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 捏睾丸、吊打、烟烫指甲:如此刑讯逼供仍免予刑事处罚广东律师唆使强奸案被害人递交虚假说明获刑一年25篇文章/案例汇编:奇案、怪案司法裁判观点一览省高院量刑指导意见可以作为个案抗诉的依据吗?因血样超过三天才送检醉驾被告人得获无罪判决22篇与认定“自首”相关的理论&实务文章汇编(简洁清晰)犯罪构成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之比较“刑事备忘录”公安交流群正式建立,欢迎入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