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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辩研究Criminal debate

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 · 在证据和良知之间反复度量规范、事实、证据、良知、人权、正义

被告人诉权庭前应予告知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权、自行辩护权、申请鉴定权、最后陈述权等项权利,通常被告人在开庭时,通过审判人员的告知才得知享有上述权利。司法实践中的这一做法,已凸显诸多弊端:
一是不利于被告人合法诉权的充分行使。被告人到开庭时才知晓自己庭审中享有的诸多权利,此前则是一无所知,或知之不详,更谈不上对各项诉权有比较充分的认识,对庭审中行使诉权有充分的准备。在庭审时被告人对合法诉权大多表现为茫然以对或随意应付。
二是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审判人员在庭审时,逐一告知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还要加以一定的解释说明。被告人囿于自身素质等原因,反复询问,浪费时间。甚而因权利知晓过迟,自己未能充分准备参与庭审,产生抵触情绪,提出一些过分要求,以致中断庭审,影响了庭审的有序进行,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
三是不利于刑事诉讼关系的平抑。我国律师辩护制度尚未普及,一般的普通刑事案件被告人大多没有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相对于公诉机关而言,其仍处于弱势。从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被告人享有比较充分的权利,但由于告知程序的后置,未能起到有效的平抑作用,不能顺应社会呼吁公正文明诉讼的发展要求。
因此,笔者认为,应设立被告人诉权庭前告知制度,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将被告人庭审中享有的各项诉权通过文书的形式细化,一并送达,让被告人真正明白各项诉讼权利的内容,做好庭前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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