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3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西乡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强奸罪、诈骗罪于2015年3月3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经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西乡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陕0724刑初3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李某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6月16日14时30分,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西乡县人民法院审判大厅不公开审理被告人李某某强奸、诈骗罪及李某甲强奸罪上诉一案过程中,李某某无视法庭纪律,多次肆意打断、质疑检察员、审判人员的讯问,随意发言、质问检察员王某丙,情绪异常激动,用手猛拍面前桌子,无理取闹,并在质证中辱骂同案犯李某甲,致使庭审秩序混乱,期间审判长范某某对其多次警告、训诫,值庭法警也对其进行制止,其辩护人杨冶文也对其进行劝阻,并说:“如你再继续吵闹,我将不再为你辩护。”但其仍态度恶劣,不予理睬,导致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先后两次休庭。 2016年11月25日10时30分,西乡县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在刑事审判庭不公开审理发回重审的被告人李某某强奸、诈骗罪及李某甲强奸罪一案,开庭后在核对李某某身份信息时,李某某无视法庭纪律,态度蛮横,并大声喧哗,随意插话、吵闹、打断审判长的问话,审判长王某甲对其进行了多次制止。在法庭调查阶段,当公诉人王某乙宣读起诉书时,被告人李某某多次打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并出言不逊,多次用手猛拍桌子、不停地大吵大闹,质问、指责公诉人和审判人员,审判长敲击法槌进行制止。李某某不听并不停大声吵闹,导致庭审秩序大乱,庭审活动无法继续进行,审判长被迫宣布休庭。休庭期间审判人员、法警及辩护人等均给被告人李某某做工作、讲法律,让其遵守法庭秩序,并告知其扰乱法庭秩序的严重性。恢复庭审后,当公诉人王某乙继续宣读起诉书时,李某某又继续大吵大闹,审判长王某甲不得不多次敲击法槌对其进行制止。到庭审举证阶段,当公诉人王某乙宣读证人证言时,被告人李某某又继续大吵大闹,迫使审判长再次敲击法槌制止,审判长让其发言时,其又胡言乱语避而不答,后在公诉人出示案件物证手机让其辨认时,李某某抓起手机摔到公诉人面前的地上,将手机摔成几块,致使庭审程序无法进行,审判长被迫再次宣布休庭决定延期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目无国法,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不遵守法庭纪律,多次肆意吵闹,打断、指责公诉人的指控和合议庭的审理,辱骂公诉人,不听审判长和值庭法警的制止,并损毁公诉人出示的在案物证手机一部,导致庭审多次中断,不能正常审理,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对其进行刑罚处罚。被告人辩称,其在庭审中未辱骂公诉人和同案被告人,也未摔手机,李某甲、马某某的证言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辩解,经查,在该案一审宣判,被告人上诉后,二审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公诉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及李某甲的证言均能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不听从审判长制止,大声喧嚣,击打桌面扰乱法庭秩序,辱骂公诉人和同案被告人,导致庭审被迫休庭的事实。在重审时,有重审该案的审判人员、公诉人以及司法工作人员的证词、证人马某某的证言和庭审监控视频均能证明被告人在庭审中大声喧嚣,大吵大闹,多次击打桌面,指责公诉人和审判人员,不听从审判长制止,损毁在案物证手机,造成庭审二次被迫休庭和延期审理的事实,故对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诈骗罪后又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应当对本罪作出判处,与其所犯强奸罪、诈骗罪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第㈢、㈣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李某某上诉提出,其在庭审中遵守法庭纪律,没有辱骂他人,也没有损毁手机,其行为不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事实是清楚、正确的。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西乡县人民检察院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受理案件登记表,证明本案立案受理的经过。 2.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2016年6月16日14时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判长核对上诉人李某某身份时其故意装作听不见,核对了两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当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李某某犯有强奸、诈骗罪时,李某某猛地站起来打断并用手指着检察官说:根本没干那些事,并说官官相护,他要告到中央,导致检察官无法继续宣读起诉书,审判长立即制止上诉人李某某,让其注意法庭秩序,李某某不听,继续大吵大闹,法警制止也不听,审判长三番五次敲击法槌制止,其还是不听,审判长被迫宣布休庭。复庭后,李某某继续在法庭上吵闹,说公安人员将他打伤,并辱骂她,因李某某胡搅蛮缠、吵闹,庭审一拖再拖,直到下午7点多庭审才结束。2016年11月25日上午10点30分重审开庭时,审判长核对李某某身份时其态度恶劣,故意装作听不见,问啥都不好好说,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过程中,李某某用力拍打桌子打断公诉人,并用手指着公诉人说:“你们胡说,根本就没有这些事”,边说边拍桌子好几次,闹的公诉人无法继续宣读起诉书,审判长立即制止让上诉人注意法庭秩序,李某某不听,大吼大叫说:“这上面挂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徽,你们说这些话要对得起国徽”,法警制止其不听,审判长三番五次敲击法槌进行制止,李某某也不听,审判长被迫宣布休庭。休庭后辩护人批评了李某某,告诉其有冤屈会有其说话的时候,两分钟后审判长再次宣布开庭,当审判长让其陈述时,其又没有事实地胡搅蛮缠,要么责问公诉人,要么不承认,要么说一些与案件无关的事,拒不认罪。当公诉人出示物证手机让上诉人李某某辨认时,其一把夺过手机摔到公诉人面前,当场把手机摔坏,电池、后盖被摔掉了,手机屏幕被摔破,审判长再次宣布休庭。 3.证人郑某甲证明,2016年6月16日14时不公开审理被告人李某某强奸、诈骗及李某甲强奸上诉一案,他是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庭审过程中,李某某不遵守法庭纪律,随意发言,多次打断检察员发问并质问检察员,情绪激动,在质证中当庭辱骂同案犯李某甲,致使庭审秩序混乱,合议庭成员多次对其进行训诫,值庭法警也对其进行制止,但其仍态度恶劣,不予配合,导致两次休庭。庭审结束后既不阅读庭审笔录,也拒绝签名。 4.证人郑某乙证明,自己担任审理李某某强奸、诈骗及李某甲强奸上诉一案的合议庭成员,本案开庭审理中,李某某多次肆意发言打断庭审讯问,在检察员讯问其犯罪行为时不予回答、质问检察员,情绪异常激动,无理吵闹、肆意打断,并当庭辱骂同案犯李某甲,致使庭审秩序混乱,扰乱法庭秩序,情节较为严重,导致庭审两次中断,审判长为此对其进行过训诫。 5.证人王某丙证明,自己担任李某某强奸、诈骗及李某甲强奸上诉一案的出庭检察人员,开庭讯问李某某时,其多次打断并质问他,出示证据时,其情绪激动,在审判长给其警告后,仍情绪激动,不遵守庭审秩序,肆意打断,质疑审判人员的讯问和法律教育,并当庭辱骂同案犯李某甲,导致庭审多次中断,审判长对其行为当庭进行过训诫。 6.证人张某某证明,自己担任李某某强奸、诈骗及李某甲强奸上诉一案庭审记录的书记员,在审理过程中,李某某多次肆意发言打断庭审讯问,在检察员讯问其犯罪行为时不予回答,用手猛拍面前桌子并质问检察员,情绪异常激动,无理取闹、肆意打断,并当庭辱骂同案犯李某甲,致使庭审秩序混乱,导致合议庭两次休庭,多次对其进行训诫,法警也其进行制止,但其态度恶劣,不予配合。 7.证人付某某、龙某、周某证明,2016年6月16日14时不公开审理被告人李某某强奸、诈骗及李某甲强奸上诉一案,他们担任值庭法警。在庭审中上诉人李某某多次肆意发言打断庭审,在检察员讯问其犯罪行为时不予回答,情绪非常激动,并对检察员王某丙大声辱骂,审判长对其一再警告多次训诫,他们也对其进行劝阻制止,但其不予理睬,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审判长只能宣布休庭,押回看守所途中,一路辱骂办案人员。 8.证人杨某某证明,2016年11月25日上午10点30分开庭审理发回重审的上诉人李某某强奸、诈骗罪及李某甲强奸罪一案,公诉人王某乙宣读起诉书时,上诉人李某某用手在桌子上连续猛拍,并大吼说:“你们胡说,我没有强奸谁,根本就没有这回事,你们把DNA鉴定给我拿出来”,连拍了好几次,闹得公诉人无法继续宣读起诉书,审判长立即制止上诉人让其注意法庭秩序,其不听,大吼大叫说“这上面挂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徽,你们说这些话要对得起国徽”,法警制止其也不听,审判长三番五次敲击法槌进行制止,李某某不听,审判长被迫宣布休庭。上诉人李某某的辩护律师杨冶文给其做思想工作,批评了李某某,告诉其会有说话的时候。审判长宣布再次开庭后,审判长让上诉人李某某说时,其胡搅蛮缠,要么责问公诉人,要么不承认,要么说一些与案件无关的事,拒不认罪。当公诉人出示物证手机让上诉人李某某辨认时,其一把夺过手机摔到公诉人面前,当场把手机摔坏,电池、后盖均被摔掉,手机屏幕被摔破,审判长再次宣布休庭。 9.证人马某某证明,他是被害人马某某的父亲,2016年11月25日上午10点30分开庭,审判长核对上诉人李某某身份时他态度恶劣,问啥都不好好说。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当女检察官宣读起诉书时上诉人李某某用手把桌子用力一拍,打断检察官的起诉并用手指着检察官说:“满口胡说,你们胡整哩!”,审判长立即对他制止叫他注意法庭秩序,其不听,继续大吼大叫,辱骂庭审人员没事整他。法警出面制止其不听,审判长敲击法槌制止其也不听,审判长被迫宣布休庭。休庭后,李某某的辩护人过去批评了李某某,让其正面回答法官的提问。过了两分钟审判长再次宣布开庭,开庭后,李某某当场诽谤检察官说:“胡说,害我哩!”,使审判秩序混乱无法正常进行迫使审判长不停地敲击法槌制止,当女检察官举证时,李某某大叫:“那都是胡扯淡!”。检察官出示其作案用的手机时,李某某看都不看一把抓过去摔到他坐的桌子前面的地上,把手机摔烂成好几块,手机屏幕当场摔裂,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审判长被迫再次宣布休庭。休庭时李某某还不停地辱骂公安人员,现场法警及其辩护人都出面批评了李某某,致使当天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 10.证人王某乙、刘某某证词证明,2016年11月25日上午10时40分许,他们就上诉人李某某强奸、诈骗罪及李某甲强奸罪一案出庭支持公诉,庭审开始,审判长向上诉人李某某核对身份时,李某某称“卷里面都有你们还问我?”,告知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及公诉人名单时,上诉人李某某故意抠手,审判长问其是否有意见,其声称没有听清,审判长给其重复时李某某多次插话,审判长劝其遵守法庭秩序,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充分发表辩解意见,但其不听劝阻,审判长多次敲击法槌,李某某才停止。讯问其是否自愿认罪,李大声吵闹声称其无罪,审判长敲击法槌予以制止。到了法庭调查阶段,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到李某某强奸的犯罪事实时,李某某不停地拍着面前的桌子声称起诉书都是在胡说,嘴里还骂人,骂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和原公诉人栽赃陷害他,案件经过几次开庭都判不了,现发回重审,中级人民法院都判不了,难到西乡法院法官的水平比中院高,是办案人员折腾他,办案人员对不起国徽对不起党,要求把DNA证据拿出来,态度极为嚣张,不停地拍桌子并大声喧哗,导致公诉人无法正常宣读起诉书,审判长只好宣布休庭。期间,审判长再次告知要遵守法庭秩序,不要干扰庭审的审理程序,否则按照法律规定有可能会增加一项罪名,并给其解释了罪名,他们与值庭法警及其辩护律师杨冶文均给其做工作,告知李某某要遵守法庭秩序,要听审判长安排,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不要说话,后会给其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时间,如果一味吵闹,会触犯扰乱法庭秩序罪。恢复庭审后,继续宣读起诉书,李某某又继续吵闹,审判长不停地敲击法槌李某某才停止。到了举证阶段,宣读证人黄某某、马某甲证言时,二证人均提及发现被害人被强奸及在医院打胎的事实,李某某又不停吵闹,审判长多次敲击法槌均不听,在举证时,即扣押在案被告人李某某的手机让其辨认时,李某某接过手机看了一眼,当即用力摔在地上,手机摔成几部分,电池、前盖、后盖分散,庭审无法继续进行。审判长宣布了休庭。 11.证人王某甲证词证明,自己担任被告人李某某强奸、诈骗罪及李某甲强奸罪一案的审判长,宣布开庭后,核对上诉人李某某身份时李就不配合法庭询问,态度蛮横,大声喧哗,自己多次对其提醒并对其进行制止。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上诉人李某某出言不逊,多次打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并拍桌子,导致庭审无法进行,只好宣布休庭五分钟,让其辩护人对其进行劝导,复庭后,在举证阶段,公诉人出示案件物证手机让李某某辨认时,李某某将手机摔在地上,导致手机屏幕损坏,案件不能正常审理,合议庭决定延期审理。 12.证人穆某某证词证明,2016年11月25日上午开庭审理上诉人李某某涉嫌强奸、诈骗罪及李某甲涉嫌强奸罪一案,自己是合议庭组成人员。在核对上诉人身份时,李某某极不配合,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上诉人李某某情绪激动用力拍打桌子并辱骂公诉人,审判长及值庭法警及时制止,但上诉人李某某根本不理不睬,致使公诉人无法宣读起诉书,审判长只好休庭,上诉人的辩护人及合议庭成员给其做了大量工作后继续开庭。在公诉人出示证据阶段,当公诉人当庭出示物证手机时,上诉人李某某将手机抓起砸在地上,致使物证损坏,庭审中止。 13.证人王某某证明,2016年11月25日上午开庭审理上诉人李某某强奸、诈骗罪及李某甲强奸罪一案,自己是值庭法警,宣布开庭后,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上诉人李某某曾两三次气愤地拍桌子对公诉人说:“都是胡说,到我屋里去的人我都不认识,都给我往头上搁”,审判长多次警告上诉人。到出示相关证据时,公诉人将物证手机拿到上诉人身边问“这部手机是否是你的?”,李某某顺手拿过手机向地上摔去,当时就摔的四零五散,审判长就宣布休庭了。 14.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庭审笔录证明,2016年6月16日开庭审理时间、地点和参加庭审人员的事实。 15.调取证据清单及庭审视频光盘、照片、在案物证手机一部及照片,证明2016年11月25日上午10点30分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不遵守法庭纪律,质问、指责司法人员,不听制止,并当庭将在案物证手机摔坏,造成庭审延期审理的事实。 16.上诉人户籍证明及照片,证明上诉人李某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7.上诉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2016年11月25日,西乡县人民法院在一楼大审判庭重审他犯强奸罪、诈骗罪一案,那天上午十点多开庭,他和同案被告人李某甲到法庭后,检察院宣读起诉书时,他给自己辩解说:“那都是没有的事,那是给他挖的坑,没有证据都是胡说。”他说话的声音大,情绪激动的时候就拍了两下桌子。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无视法庭纪律,在法庭上大声哄闹,肆意打断庭审,不听法庭制止,并故意损毁诉讼证据,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正确。上诉人李某某上诉提出,其在法庭上没有辱骂他人,没有故意损毁手机,其行为不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宣告无罪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李某某在庭审中针对司法人员的发问,或不予理睬,或拍桌质问、指责,情绪激动,在法庭上大声哄闹,肆意打断庭审,并故意损毁诉讼证据,致使庭审活动多次中断,上述行为不仅有当庭参与诉讼的同案犯、辩护律师,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及值庭法警的证言,亦有庭审视频光盘、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且该视频光盘在一审庭审时当庭播放;上诉人虽在一审、二审期间均不承认自己扰乱法庭秩序的犯罪事实,但庭审视频、现场照片清晰、直观地记录了上诉人的犯罪行为,足以认定其犯罪事实,对其提出没有实施辱骂他人,没有损毁物证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对其请求撤销原判,宣告无罪的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伟 代理审判员田梅 代理审判员陈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梁秋实点击阅读往期热点文章:原创:16则法官涉嫌犯罪裁判文书汇编最新全国各地无罪判例18则(被控故意杀人、贩毒、强奸等)24个毒品案件宣告无罪案例裁判汇编25份律师涉嫌犯罪裁判文书汇编:警示律师执业风险警醒反思:25则警察涉嫌犯罪案例汇编马阳杨律师,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现就职于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辩护以及纺织面料类买卖合同纠纷处理欢迎咨询微信号:myyznl或者扫码抑或拨打13967528753进行咨询